EN60068-2-3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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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长时间的温度时间衡量的试验样件时,后续处理时间应足够长以便达到温度的均衡(参 见 IEC-60068-1 中的第 4)。
必须规定单项测定也许不用管特殊的措施是否需要避免表面潮湿。
9 最终测量
试验样件必须经过目视检测和电气及机械检测。比如,要求单项测定。
测量必须在后续处理后立即开始;与此同时,这些尺寸,其参数由于相对空气湿度强烈变化 会受到的影响,必须首先测量。
环境试验-第一部分:一般性的河道泽(IEC60068-1:1988+勘误表 1988+A1:1992)德文版 EN 60068-1:1994
DIN IEC60068-2-28 电气技术-基本环境试验方法和湿热试验说明;与 IEC60068-2-28:1990 一致
欧洲标准
ICS19.040
EN60068-2-30
承认备忘录
国际标准 IEC60068-2-30 文本:1980 和它的修改本 1:1985,被 CENELEC 未作任何修改作 为欧洲标准采用。
内容
导言 1 目的 2 一般描述 3 试验箱 4 试验精度等级 5 始测量 6 负荷 7 期间试验
8 后续处理 9 最终测量 10 分解规定说明 附件 A 说明 附件 AZ(规范的)在有相应欧洲版本时,对国际 版本的规范说明
国际标准 IEC 60068-1:1988+A1:1992 IEC 60068-2-28:1990
德国标准 DIN IEC60068-1:1995-03 DIN IEC60068-2-28:1991-05
修改 针对 DIN-EN 60068-2-30 作了如下修改: -接收采用 EN 60068-2-30 -IEC60068-2-30 的翻译:1980A1:1985 进行了重新的编辑,并按采用了按 DIN820-2 的标准
在温度上升期不允许在试验样件发生凝露。
注释:如果出现了凝露,就是试验样件的表面的温度低于在试验箱的空气露点温度。
6.3.2 从循环开始,必须让(12±0.5)h 的上限温度保持在规定的±2℃极限偏差内。
相对空气湿度必须在时间区间内为(93±0.5)%。但是允许在每次的开始和结束的 15min 内保持在 90%和 100%。
翻译辅助动词
以前的版本 DIN40044-1:1971-10 DIN40046-6:1960-06 DIN40046-31:1979-11 DIN40046-38:1977-08 DIN EN60068-2-30:1981-09 DIN EN60068-2-30:1986-09
本国的附件 NA(信息人) 引文说明 DIN IEC60068-1
在使用这两个方法时,在温度校正 期的相对空气湿度保持在规定试验标准气候的极限内。
在温度校正的最后时间期,在试验箱的相对空气湿度必须上升到 95%并空气温度保持在 (25℃±3)。
6.3 24 小时的循环描述
6.3.1 在试验箱的空气温度必须持续不断地提升到在单项测定的上限参数。必须以(3±0.5)h 达 到上限空气温度。此时,温度改变速度限制在图 2a 和图 2b 阴影部分描述的公差范围内。 . 在空气温度上升期相对空气湿度不允许低于 95%。最后 15min.钟例外,但不允许低于 90%。
导言
推荐所有新开发出的产品在 Db 试验后进行试验,并按照 IEC60068-2-30 不再在 D 试验后(D 试验:湿热,短时试验)。1)
1 目的
该试验在相对较高空气湿度下,以循环温度交变组合对电气技术产品的运行和存储做出质量 评价;与此同时,总体观察在样件的表面上产生出的凝露。
2.一般性的描述 该试验包含在相对空气湿度下的一个或多个温度循环。 对于温度循环,给出了两个方案。他们只是在温度降期相互不同的。在这个时期,在方案 2 时相对空气湿度的极限偏差和温度改变速度较大。在循环时通过较高的空气温度和循环次数 (参见第 4)确定试验等级。 试验型面在图 1,2a,2b,和 3 种有描述。 3 试验箱 试验箱必须这样制作,它要遵守下列条件: 3.1 空气温度必须是(25℃±3)和规定的上限空气温度之间可变化的;同时按照第 6.3 和图 2a 或 2b 时,必须遵守极限偏差和变化的速度。 3.2 在使用的空间内的空气湿度必须按照第 6.3 和图 2a 或 2b 遵守在极限内。 3.3 空气温度的分配安排和试验箱的空气湿度必须尽可能地均匀,并尽可能小的偏离测量临近探 头周围环境的参数。所以,试验箱的空气应不断地翻搅扰动。空气速度要高到应可以遵守在 规定的空气温度条件下和空气湿度程度。 3.4 在试验箱温度必须这样产生,以便试验样件不会暴露在热辐射下。
段落位置 4.2 5 6.1 6.1 6.3 7 8 8 9
2)“温度校正”在 IEC-60068-1:1982,第 4.8 中有定义。
附件 A
说明 该试验队温度降有两个方案。
有效期自: 1999 年 04 月 01 日通过欧洲标准 EN60068-2-30。
本国序言
关于 DIN 标准和 VDE(DKE)标准的德国电气技术委员会,德国 131“环境试验”委员会 负责该欧洲标准。
国际标准 IEC60068-2-30“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Db 试验和说明:湿热,循环(12+12 小时-循环)”和 EN60068-2-30-A1 是从 TC50 转换成国际电气技术委员会的(IEC)TC104 “环境条件,分类和试验方法”并由此编辑而成。
1999 年 04 月
德文版
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Db 试验和说明:湿热,
循环(12+12 小时-循环)
(IEC 60068-2-30:1980+A1:1985)
该欧洲标准是在 1999 年 04 月 01 日由 CENELEC 采用。
CENELEC 成员保证满足在 CEN/CENELEC 规定中的条件。在未做任何修改的欧洲标准条件 下,出版有合法地位的本国标准。
6 负荷
6.1 如果单项测定没有其它的说明,试验样件必须在未包装的,带功能的,带电和带电流的状态 下以及在其通常的使用状态下带入试验箱。
如果没有规定特殊的样件固定方法,那么必须使用极小的导热固定件,以便使试验样件隔热。
6.2 校正期(参见图 1) 必须将试验样件的温度调整到(25℃±3):
a)在试验样件拿入试验箱前,即不在特殊的屋子里,也不是什么其它的 b)试验样件拿入试验箱后,通过调节在试验箱的温度至(25℃±3)。必须保持这个温度, 直至样件达到温度的校正 (2)。
如果在单项测定没有其它说明,这些尺寸的测量必须在 30min 内结束。
10 在单项测定中的说明
如果单项测定规定该试验,那么他们在需要时必须包含下列说明:
a)精度等级:空气温度和循环次数 b)始测量 c)在负荷时的试验样件的状态 d)固定的细节部分或资料 e)方案 1 或 2 f)期间测量 g)后续处理 h)预防表面潮湿 i)电气和机械终检;首先要测量的尺寸和在时间间隔内要测量的尺寸
6.3.3 空气温度可以在下面说明的方案有如下的下降:
方案 1(参见图 2a) 空气温度在 3h 至 16h 内下降到(25℃±3)。
在第一个 1.5h 内,温度变化速度应这样选择,即按照图 2a 遵守条件在(3±0.5)h 后空气 温度达到(25℃±3)。 在温度下降时,相对空气湿度不允许低于 95%。在第一个 1.5min 内,相对空气湿度允许降 到 90%。
1)在 50B 附属机构 1979 年的巴黎会议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出决议,在 1983 年 01 月收回 D 试验。
3.5 为产生空气湿度所使用的水的电阻比不允许小于 500Ωm。必须不断地将冷凝水从试验箱排 出。在一切准备好后再重新开始。
必须确保没有冷凝水滴到试验样件上。
3.6 尺寸,特性和试验样件的电负荷不允许明显影响到在试验箱的各项其它条件。
引用的标准和其它文件与相关德国标准和其它文件的有内在联系的在下面有描述。所涉及的 版次有效期至该标准公布日期时间点。
IEC 在 1997 年修改了 IEC-出版发行号。到目前为止使用的号总是加上 60000。例如,IEC68 现在是 IEC60068。
欧洲标准 EN 60068-1:1994 HD323.2.28:1988
如果放入其它的箱内,那么转换时间必须尽可能地短,不允许超过 5min。
如果试验样件留在试验箱,相对空气湿度必须最多在 30min 内降到(70±2)%。然后在继 续的最多 30mn 内将在试验箱的空气温度向实验室温度的±1℃调整。对于较大的试验样件 允许单项测定有较长的校正时间。
后续处理时间(1h 至 2h)从开始时间点,所规定的条件要达到。
在最近一次的清单状态中,有目录编纂描述的这些本国标准在中央秘书处或任何一个 CENELEC 成员处再提出申请时即可获得这些标准。
该欧洲标准有三种公开的版本(德文,英文,法文)。一个有其它语言的版本由一个 CENELEC 成员自负其责翻译成其语言并送达中央秘书处。它具有同公开发行版本的同等法律地位。
CENELEC 成员国有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 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捷克共和国,和联合王国,它们是国 家电气技术成员国。
国际标准环境试验和与其相符的 DIN 标准一览有与 DIN-EN 60068 相关的副页。
对于在标准文本内(参阅的标准和其它文件无版本日期说明和无章节号说明的,一份表格, 一张图等)存在无日期说明的情况时,每次参阅相关最新有效的标准或其它文件。
对于在标准文本内有日期说明的情况时,永远是参阅相关的标准和其它的文件。
这份和谐文件为转换为欧洲标准经历了正式的表决,并在 1999-04-01 由 CENELEC 用作 EN 60068-2-30。
下列日期得以确认: -在最近的一次日期,通过正式公布相一致的国家标准或通过承认可以接受欧洲标准作为国 家一级标准来使用。
附件,被称为“规范的”属于标准内容。 在这个标准里附件 ZA 是规范的。 附件 ZA 被 CENELEC 添加进去。
4 试验精度等级
4.1 试验精度等级是通过上限空气温度和循环次数来确定。
4.2 试验精度等级必须从下列参数中选择: 上限空气温度: 40℃ 循 环 次 数: 2,6,12,21,56 上限空气温度: 55℃ 循 环 次 数: 1,2,6
5 始测量 试验样件必须经过目视检测和电气及机械检测。比如,要求单项测定。
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Db 试验和说明:湿热,
循环(12+12 小时-循环)
(IEC 60068-2-30:1980+A1:1985)德文版 EN60068-2-30:1999
本标准包含国际标准德语译文
DIN
EN60068-2-30
ICS19.040
欧洲标准 EN60068-2-30:1999 年有德国标准版本
方案 2(参见图 2a) 空气温度在 3h 至 16h 内下降到(25±3)℃。但没有在方案 1 内在第一个 1.5h 内规定的附 加条件。相对空气湿度不允许低于 80%。
6.3.4 空气温度应在 24 小时循环结束后保持在(25±3)℃。与此同时,相对空气湿度不允许低于 95%。
7 期间测量 在有负荷期内,单项测定可以规定电气和机械检测。
CENELEC
电气技术标准欧洲委员会
中央秘书处:
B-1050 布鲁塞尔,rue de 大街 35 号
前言
国际标准 IEC60068-2-30 文本:1980 和它的修改本 1:1985,由 SC 50B 编辑加工而来(转 换成 IEC TC104“环境条件,分类和试验方法”),它在 1987-12-03 由 CENELEC 用作 HD323.2.30 S3。
注释:在负荷期内,允许测量需要的后续处理和因此从试验箱内拿出试验样件不做测量。如 果对期间测量有规定,单项测定必须规定测量的方式和负荷的时间间隔,根据这些实施期间 测量。
8 后续处理
而不管后续处理是在标准气候下完成试验(参见 IEC-60068-1 中的第 5.3),还是在调质条件 下(参见 IEC-60068-1 中的第 5.4.1)都必须规定单项测定。如果要求有调质条件(参见图 3), 那么,可将后续处理期的试验样件放入其它箱内,或仍留在湿热试验箱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