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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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6.04•【文号】司发通[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2008年6月4日司发通[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

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 (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司法部关于认真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今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今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今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认真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今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1994年8月13日)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和我部前不久下发的《关于组织1994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司发通〔1994〕036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国务院批准,今年首次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报考中国大陆律师资格,这是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新举措。

它不仅可以进一步密切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律师业的交流与协作,同时也是为使我国律师资格制度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而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

因此,请各有关单位对这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我部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稳妥、完备的措施,务必保证港、澳、台地区居民首次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工作如期顺利地进行。

二、有关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工作,由我部律师司统一管理,其具体的组织和考务工作由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承办,有关考生报名、考场设置、监考、评卷等工作由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协办。

三、上述承办与协办今年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请按下列分工与要求办理各项有关考务工作:(一)关于报名工作。

港、澳、台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定于今年8月20日至24日,由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委托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报名站,依据《1994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地区考生报名简章》的规定予以统一办理(具体包括报名咨询、接待、办理报名手续、收取报名费等)。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事项代码:5149分项名称: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执业机构变更登记、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证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7月18日)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5号,2008年12月21日)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司法局负责实施台湾居民申请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的核准,包括事项审核、决定和文书送达。

区司法局负责实施台湾居民申请在本区县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的审核(初审),包括事项受理和审查。

(二)审批内容:律师(台湾居民)的执业、变更、注销。

(三)法律效力:准予执业的,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可以从事《律师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准予注销的,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终止从事《律师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8.21•【文号】司办通[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2008年8月21日司办通[2008]65号) 国家司法考试司、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0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保密工作,有效杜绝泄密、窃密现象发生,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命题保密工作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驻司法部监察局和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命题保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命题人员)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接触国家司法考试命题有关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聘请的命题专家、保密工作人员和负责监督的监察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确定的命题现场负责人是司法考试命题现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如下:(一)确定保密工作人员;(二)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三)监督检查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四)其他与命题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保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命题现场保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落实现场保密管理措施;(二)制作、复制、管理有关涉密文件、资料和办理登记;(三)监督使用和清点回收与试题有关的材料、用品;(四)向命题现场负责人报告保密工作情况;(五)其他与命题现场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属于机密级的信息和物品包括:启用前的试题试卷 (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评分标准以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修订)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修订)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8.14•【文号】司法[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司法[2008]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结合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需要,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8月8日印发。

现予公布。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考试方式第七条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九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司办通[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8]71号2008年9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试行。

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试行)(2008年9月)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司法考试举行期间的突发事件,确保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司发[2008]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是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发生的试卷失窃、试题泄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事件、严重的有组织作弊,造成考试无法正常实施、涉及人数众多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意外事故,和司法部应对领导小组认为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其它事件。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司法部成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和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政策和问题,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突发事件研究应对措施、确定处置方案,派员指导、督察、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开展突发事件的防患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

负责检查指导各考区、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和请示,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指挥调度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支援应急处置工作,直接派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开展突发事件的防患工作。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3.06.06•【文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逾期不予补报。

台湾居民报名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按照网上报名要求及流程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费用、打印准考证。

(一)选择在江苏省、河南省和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阿勒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地区报名考试人员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到现场办理有关事项。

(二)选择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考试人员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区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有关事项,报名人员可以查阅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三)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广东省深圳市或福建省厦门市报名考试。

不能自行完成网上报名人员,可以联系厦门市司法局或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协助办理,还可以通过受委托的台湾岛内社团法人机构协助办理。

二、考试费及报名材料选择在大陆考区报名考试人员,实行网上交纳考试费方式。

网上报名时应具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身份证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认证书、电子照片等材料。

选择在香港、澳门考区考试的报名人员,须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考试费。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

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法律法规

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法律法规
(三)学历(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未在网上预报名的报考人员,也可以按照本考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到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
2.香港、澳门考区报名处地址和受理报名时间是: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所在地。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三)学历(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在报名时,本人应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法部司发通[2008]142号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法部司发通[2008]142号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正文:----------------------------------------------------------------------------------------------------------------------------------------------------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法部司发通[2008]142号2008年9月1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及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及其有关方案,为秘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司法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及有关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的工作;检查、监督各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对发生的失密、泄密事件及时向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七条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一)拟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制度和措施;(二)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印卷、送卷、试卷保管、评卷和分数核查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三)确定保密工作人员;(四)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保密工作;(五)对参与命题、印卷、送卷、试卷保管和评卷等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六)就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七)完成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7万人参加司考 首次允许台胞参考(图)

37万人参加司考 首次允许台胞参考(图)

37万人参加司考首次允许台胞参考(图) 工作人员展示国家司法考试的主证和副证。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0日开考。

据介绍,本次国家司法考试首次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度,应试考生须同时持主证、副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方可进入考场,“三证”不齐、不清者不得入内。

此举旨在减少和防范作弊行为发生。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今、明两天在全国统一举行。

这是中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举行的第七次考试。

据悉,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报名人数达37万余人,比去年增加近8万人,增幅为25.9%。

报名人数创历年之最。

全国共设置了247个考区、395个考点、12605个考场。

同时,在2004年允许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考的基础上,今年允许台湾居民报名参考,使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覆盖地区进一步扩大。

据悉,从报名咨询开始,台湾居民的积极性就很高,纷纷踊跃报名,共有818名台湾居民报名参考。

今年的司法考试还允许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报名参考,人数达到了4万余人。

国家司法考试昨结束69岁台胞携老伴跨海赶考

国家司法考试昨结束69岁台胞携老伴跨海赶考

厦门讯(记者陈怀安)被誉为“天下第⼀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昨⽇落下帷幕,厦门考区共2400多名考⽣参加了考试,其中包括200多名⾸次从台湾过来赶考的考⽣。

昨⽇下午5点半,记者来到厦门两考点之⼀的厦门市第三中学。

⼀位头发花⽩的⽼先⽣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他就是厦门今年参加司法考试年纪的考⽣———69岁的台胞许皆清。

据了解,许⽼先⽣家住台南,上周五他在⽼伴的陪同下,通过“⼩三通”来到厦门考试。

“虽然可能考出来的成绩会很烂,但我的⼼情还是轻松愉快。

”两天考试下来,许⽼先⽣笑呵呵地表⽰不觉得累,倒是⼀旁的⽼伴嚷道:“我⽐他还⾟苦!”原来,考试期间,许太太始终守在考场外。

昨⽇下午最后⼀场考试从2点考到下午5点半,她就在考场外整整等了3个半⼩时。

“他想来参加,我当然⽆条件⽀持咯!”许太太告诉记者,许⽼先⽣为参加本次考试准备了整整两个⽉,每天晚上都要看两三个⼩时的书,⽐⼩学⽣还认真。

许⽼先⽣介绍说,他是台湾公务员退休,退休后闲不住,还在从事教师职业。

之所以前来⼤陆参加司法考试,他表⽰只因为⼀直有前来⼤陆参考的愿望,“活到⽼学到⽼,就是考不上也没关系。

”他说,今年⼤陆⾸次开放台湾居民参加考试,台湾考⽣都很期待、很雀跃。

他还觉得⾸次来⼤陆参加考试有点不适应,题量较⼤。

现场的考务⼈员还告诉记者,考试期间没有发⽣任何考⽣违规⾏为。

司法部关於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

司法部关於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

司法部關於臺灣居民報名參加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具體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和《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司法部令第110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7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臺灣居民報名參加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公告如下:一、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2008年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方式為: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

網上預報名時間為6月11日至25日;未進行網上預報名的,也可以直接到報名點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一)在大陸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臺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附後),在臺灣居民預報名通道進行網上預報名;隨後,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報名時間,到指定的報名點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二)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臺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臺灣居民預報名通道進行網上預報名;隨後,按照香港或澳門考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到報名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報考人員可閱讀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報名參加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公告,獲取相關資訊。

(三)為方便居住在臺灣島內或外國的臺灣居民來大陸報考,司法行政機關在廣東省深圳市和福建省廈門市專門設立報考點,負責辦理臺灣居民的報名和考試工作。

報考人員須自行選擇和確定以上報考地點,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臺灣居民預報名通道進行網上預報名,並到指定的報名點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廣東省深圳市的現場報名時間是:7月5日至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景田路76號天平大廈四樓。

福建省廈門市的現場報名時間是:7月5日至20日;地址:廈門市金山西路1號(廈門市司法局辦公大樓)202室。

二、報名材料臺灣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一)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臺灣居民)一式兩份。

報名人員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或承辦報名的考試機構網站,按照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臺灣居民)》,下載後簽署本人承諾提交給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審驗;也可以在報名現場,對考試機構提供的具有本人資訊的報名表進行確認;還可以直接在報名現場由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協助填寫報名表,核對簽字後,提交審驗。

大陆开放司法考试为台湾法律界提供新的机会

大陆开放司法考试为台湾法律界提供新的机会

大陆开放司法考试为台湾法律界提供新的机会在4月16日举行的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宣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

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一样,将按照司法考试标准进行考试。

通过考试成绩合格,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此消息甫一发布,得到了台湾法律界人士的积极回应,他们纷纷认为,这对台湾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为台湾法律人士提供了一个新的机会。

“从今年起,台湾居民也可以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

”4月16日,当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向外界宣布了这一消息后,立即引起了两岸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热议。

“刚刚家人打电话给我,司法考试向台湾居民开放了!天,跟做梦一样!”在大陆学习的台湾学生Ray很是振奋。

“号称大陆地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难度极高,但不管怎样我们终于有了考试资格。

”就读于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的台湾留学生小高欣喜地说。

通过司考将获法律职业资格证“近年来,许多台湾居民和法律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话咨询等形式,表达他们希望能够参加大陆司法考试的迫切愿望。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在大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是两岸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和增进海峡两岸交往,有利于为两岸同胞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

”丁露表示。

凡有意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的台湾居民,需要满足这样几个方面的要求:具有台湾居民身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品行良好,没有因为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此外,如果台湾居民已经取得其他国家的国籍,就不能参加司法考试。

台湾居民如果在大陆的高等院校进行学习,已经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拿到学历证书,可以直接报名。

持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或者学位的,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之后,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为了方便台湾居民包括国外的一些台湾居民能够参考,司法部将选择合适的口岸城市,专门设立报名点和考点组织报名和考试。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36号公布)为了推进大陆与台湾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决定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台民事案件,代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范围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有关涉台民事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规定和纪律。

”三、本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稿)(2008年12月12日司法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36号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依法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还应当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台民事案件,代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范围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规定。

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大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大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司发通[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20日司发通[200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11月21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

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

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 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

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一)成绩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和考试违纪人员名单已下发各地。

各地司法厅(局)在认真核对后,应书面通知应试人员。

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成绩。

各地可选择方便应试人员查询成绩的方式,自11月21日上午8时起提供分数查询服务,不得提前时间。

(二)成绩核查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

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各地司法厅(局)应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告接受应试人员查分申请的期限,超过公告期限的不再受理。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2008)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2008)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9.09•【文号】司发通[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2008年9月9日司发通[2008]14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监考人员,是指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者委托,在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负责办理考试事务、监督应试人员考试,并根据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监考人员包括:总监考人、副总监考人、场内监考人员和流动监考人员。

第三条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条件指派、选聘、培训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四条监考人员应当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识。

第五条考点配备总监考人一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

总监考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本考点的监考工作;(二)根据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行为;(三)组织、检查、验收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封装;(四)向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监考报告。

副总监考人协助总监考人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期间派员到考区、考点、考场进行督考。

每个考点应当配备二名以上督考人员。

督考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考场布置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要求改正;(二)检查考区、考点、考场试卷、答卷(答题卡)保管、发放、回收、封装情况;(三)发现违纪行为的,应当督促监考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四)检查监考人员及保密、医务、后勤等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五)提交督考报告。

第七条考点内每五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人员一名。

流动监考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维持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场内监考人员处理突发情况;(二)检查、监督场内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三)配合场内监考人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四)必要时,替换场内监考人员;(五)承担总监考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
【法规类别】司法考试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8.06.06
【实施日期】2008.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8年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一)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
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香港或澳门考区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人员可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获取相关信息。

(三)。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2008)-司发通[2008]143号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2008)-司发通[2008]143号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2008)正文:----------------------------------------------------------------------------------------------------------------------------------------------------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2008年9月16日司发通[2008]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考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对全国的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辖市的区(县)、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应当执行《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人员要求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负责监考、督考证件材料的印制和报名材料的复核等工作;(二)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三)组织本辖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四)负责考前本辖区试卷、答卷(答题卡)的接收、保管、分送和考后答卷(答题卡)的回收、返送;(五)组织、部署本辖区的考试实施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六)指导、管理和监督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辖区司法考试的报名工作;(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三)培训监考人员;(四)负责本辖区考试实施;(五)负责本辖区试卷、答卷(答题卡)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及答卷(答题卡)的返送;(六)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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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方便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外国的台湾居民来大陆报考,司法行政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福建省厦门市专门设立报考点,负责办理台湾居民的报名和考试工作。报考人员须自行选择和确定以上报考地点,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并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广东省深圳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至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四楼。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四)在香港和澳门考区报名的,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
以上报名材料经报名处审验后真实、齐全的,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
1.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
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三)学历(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8年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一)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四)在香港和澳门考区报名的,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
以上报名材料经报名处审验后真实、齐全的,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
1.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福建省厦门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至20日;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大楼)202室。
二、报名材料
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的考试机构网站,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下载后签署本人承诺提交给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审验;也可以在报名现场,对考试机构提供的具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进行确认;还可以直接在报名现场由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报名表,核对签字后,提交审验。
(一)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香港或澳门考区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报考人员可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获取相关信息。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四)在香港和澳门考区报名的,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
以上报名材料经报名处审验后真实、齐全的,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
1.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8年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一)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
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8年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三)为方便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外国的台湾居民来大陆报考,司法行政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福建省厦门市专门设立报考点,负责办理台湾居民的报名和考试工作。报考人员须自行选择和确定以上报考地点,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并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广东省深圳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至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四楼。
(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香港或澳门考区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报考人员可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获取相关信息。
福建省厦门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至20日;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大楼)202室。
二、报名材料
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的考试机构网站,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下载后签署本人承诺提交给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审验;也可以在报名现场,对考试机构提供的具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进行确认;还可以直接在报名现场由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报名表,核对签字后,提交审验。
(三)为方便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外国的台湾居民来大陆报考,司法行政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福建省厦门市专门设立报考点,负责办理台湾居民的报名和考试工作。报考人员须自行选择和确定以上报考地点,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并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广东省深圳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至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6号天平大厦四楼。
(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香港或澳门考区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报考人员可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获取相关信息。
(三)学历(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福建省厦门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至20日;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大楼)202室。
二、报名材料
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的考试机构网站,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下载后签署本人承诺提交给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审验;也可以在报名现场,对考试机构提供的具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进行确认;还可以直接在报名现场由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报名表,核对签字后,提交审验。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8年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一)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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