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军队抢险救灾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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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抢险救灾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参考)
 抢险救灾是我军担负的多样化军事任务之一,军队作为抢险救灾任务中的突击力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我军参与的几次大规模抢险救灾行动来看,尽管军队抢险救灾已经走上了法制的轨道,但是抢险救灾法律制度本身还不够完善,一些条款规定的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军队抢险救灾实践中的一些常见涉法问题规定不明,使得军队的相关行动缺乏法律依据。

缕清和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让我军在抢险救灾行动中得到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更好地发挥军队在抢险救灾行动中的突击作用。

 一、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法律依据
 我军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有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其中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即是我军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宪法依据。

国防法第58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应该发挥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
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4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在宪法和国防法的基础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5年6月7日颁布了《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条例规定了军队在抢险救灾任务中的法律地位、职责任务、指挥协同、物资装备保障、费用承担、奖励抚恤等内容,是我军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具体法规依据。

 二、军队抢险救灾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法律在不同的层次上为军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目前军队抢险救灾的法律适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综合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法律适用中出现最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程序启动方面规定不明确
 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应以各级政府请求为主要形式,以主动施救为必要补充。

军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在地方政府未来得及请求的情况下,应当按照
规定主动实施抢救行为,同时向上级报告。

但是条例对于哪些情况属于部队可以主动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并没有做具体的细则规定,使得部队不好把握。

由此带来主动采取行动情况下的军队后勤保障、救灾费用承担、军人合法权益维护等问题无法明确。

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对军队主动参加抢险救灾的条件、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2.军队参与灾后重建任务方面规定不明确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预案中,都将军队的职责任务规定为应急救援和处置,而不是预防和恢复重建。

抢险救灾条例对军队的任务作了适当拓展,规定军队在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但是条例对军队协助重建的条件、标准、时间节点、费用承担等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使得部队参与重建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费用来源。

 3.军队参与抢险救灾训练组织问题规定不明确
 大家好,欢迎来到,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伦理与政治的内在关涉,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孔子思想的主旨,历来多有争议。

本文认为,只有在伦理与政治的关联性角度为其
思想定位,才可以期望对其思想进行清晰解读。

为此,本文强调从三个层面分析孔子思想。

其一是对具有深厚历史感的孔子运思进行同情理解,指出其是在伦理与政治的相关线索上去求解上古政治史秘密的;其二,通过历史中伦理与政治的关联,孔子以仁礼结构理智地确立伦理与政治的内在关系,为后儒伦理政治化,政治伦理化奠定基调;其三,以时代状况为伦理政治理论确定任务指向,一者对如何治理混乱时局发表意见,二者对如何追求理想政治加以表达,从而确立了伦理政治理论面向实际政治生活时的双重解释任务。


 中国古典政治是伦理政治。

古典思想家大都是伦理政治思想家。

在古典思想史中,伦理与政治是相互同化的。

伦理政治化,政治伦理化,体现出古典政治与古典思想的特质。

如果说伦理与政治的同构同化,只是伦理政治思想家的主观构思与理论推定,那么,它可以为后起的思想家所推翻。

伦理政治对中国社会的长时期影响,也就变得不可思议。

因为纯粹主观的思想产物,是不可能长久地制约社会运作的客观进程的。

在这个意义上说,伦理政治必须既获得历史运作的支持,又获得思想家的确证,才可以成为长久运转的政治型态。

换言之,伦理政治的构想必须获得深厚的历史支持,才能获得思想得以推行的最有力条件。

倘若一个思想家要致力于伦理政治的建构,那么相应地也必须在觉解中国古史的秘密的基础上,才可以阐释可行的伦理政治观念形态。

站在系统建构伦理政治的理论起点,孔子恰好以自己对中国古史的全面关注和高度领悟,又以自己对伦理政治双要素的相关性把握,既历史地又理论地揭示了伦理与政治的内在关涉。

从而,为后起的伦理政治思想家奠立了精神方向、价值关怀、致思方式
 面向历史:沿伦理与政治的相关线索求解上古政治史秘密
 作为伦理政治理论运思的背景,夏商周三代的政治运作,构成了最佳的思想资源与历史前提。

当一个思想家怀抱深厚的历史感去注视这段历史,又以建构社会政治秩序的自觉去升华这一时期的历史经验,那么,他就可以在觉解历史的基础上,为历史筹划一条顺利延续之路。

而且,如果历史变局使得这种双重致思,变成为一种极为迫切的任务时,那就更使其具有了源于历史而又负载历史的双重功能了。

 孔子历史性地承担了这一责任。

就他对溯他而上的中国古史的理解而言,他具有觉解历史秘密的两种优势。

一方面,他生于长于具有浓厚历史气氛的鲁国,沿夏殷而来的周礼,在鲁国较为完整地保存和发挥着实际政治社会功能,所谓周礼尽在鲁矣。

(《左传昭公二年》)这使他可以观察体验初期伦理政治实践的基本状态。

从中,领悟中国历史的政治结构隐秘,并以之为思考的现实根据,去寻求建构更系统健全的政治模式。

加之孔子为儿嬉戏,常陈俎豆,设礼容(《史记孔子世家》),成年后以志于学而不惑、不逾矩①,使他具有了深入伦理与政治意涵蕴于其中的综合社会规范体系周礼的个人经历,从而深知其中意味,得以凭个人经验去解读中国上古政治历史。

另一方面,孔子在个人为学的理智态度上,解立起信而好古,述而不作(《论语述而》,下引该书只注篇名)的原则,使他得以在整理六经(诗、书、礼、乐、易、春秋)的基础上,从自觉的思考与领会的高度与个人经验相契合,进一步强化他的伦理政治信念以及稳固他对中国历史之道的理解,并为他对社会历史的伦理与政治合一见解,获得个人经验之外、事实经历之上的理智支持,提供了条件。

从伦理与政治的相关性上揭示中国历史的构成秘密,当然就得首先面向历史才行。

孔子对历史人物与历史事件都较熟络,加之每事问(《八佾》)的态度,使他得以洞察历史,明了历史作用机制中伦理与政治的相辅相成关系。

根据统计,孔子提到或评论过的历史人物及其事件有黄帝、尧、舜、禹、稷、汤、文王、武王、周公、微子、箕子、比干、泰伯、伯夷、叔齐、虞仲、伯达,伯适、仲突、仲忽、叔夜、叔夏、季随、季祸,以及羿、升、桀、纣等。

对同时代的知名人物,孔子也大都有
议论,如柳下惠、臧文仲、季文子、臧武仲、叔孙昭子、孟僖子、孟公倬、微生高、孟子反、卞庄子、齐桓公、管仲、陈文子、齐景公、晏平仲、鲍庄子、晋文公、叔向、令尹子文、楚灵王、楚昭王、子西、孔文子、宁武子、遽伯玉、公子荆、史鱼、裨谌、子大叔、子羽、子产等等。

这些人物,就其与伦理政治的早期实践及其中断、重建的关系而言,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伦理政治的规范倡导者、实践家:一类是伦理政治失序的戴罪者、祸首人;再一类是伦理政治中断后政治时局的弄潮者、当局者。

显然,前两类人物更关乎孔子对自己政治理想的表达。

孔子正是通过对第一类人物的评论,如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的赞赏,表白自己对伦理政治的偏爱。

也正是通过对第二类人物的品? ?如桀纣的批评,表明自己对伦理政治失序的痛心疾首。

话分两头。

以其对历史人物的评论而言,通过褒而表明了孔子对历史秘密的觉解:正是伦理政治使夏商周国泰民安;通过贬而表明了孔子对伦理政治的作用悟解,失去了伦理与政治的平衡作用机制, 天下无道。

孔子以崇敬的口吻赞扬的上古政治传说人物有尧舜禹, 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

荡荡乎,民无能名焉。

巍巍乎其有成功也,焕乎其有文章! (《泰伯》) 巍巍乎,舜禹之有天下也而不与焉! (同上) 禹,吾无间然矣。

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

禹,吾无间然矣。

(同上)可见,在孔子眼里,尧舜禹之所以能够成为造就一个美好时代的政治奇迹,正是在于他们以没有功利羁绊的道德心,作为治理天下的中心和依托,以致于不论从他们的政治业绩上去评价,还是从他们的道德抉择上去估量,都没有批评的必要和可能了。

古史传说时代的政治人物兼综伦理与政治,创造了巍巍乎的政治成就。

而将目光投射于孔子所关注的周代文王周公的郁郁乎文哉的政治创制,则更引起孔子的赞叹,以及对伦理与政治做综合治理的满意后果的激赏。

孔子以文王作为文化遗产的继承者。

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子罕》)一句话典型表达了孔子对文王事业的崇敬。

至于周公,则直接成为孔子理想的人格化身,人生寄托的政治偶像。

以致于可以忘记生理年龄( 不知老之将至)的孔子,却以不能梦见周公而自认衰老( 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

以孔子对真实的历史人物的赞赏,没有比这更进一步的了。

 为什么孔子对文王周公如此颂扬与崇敬呢?追溯原因,与他对历史事件的评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文王周公以其创制的周代礼乐之制,引发了政治史的突破性事件:以兼得前代伦理政治早期实践的经验,而臻于系统和完善,使伦理政治的实践型态轮廓分明,趋于成熟。

可以说,孔子正是以社会政治成就而盛赞文王周公的。

因此,他发出如下的个人志愿道白就是顺理成章的, 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八佾》) 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 (《阳货》)进一步追问,周礼之于孔子对伦理政治的理解,意义何在呢?其一,周礼作为伦理政治的实践形态,成为人的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设准。

对此,可从孔子在公共生活中谨行周礼加以证明。

《乡党》篇在这方面记载颇多。


 他在乡里的恭顺、在宗庙的恭谨、在上朝时的仪态、接待外宾时的庄重、出使外国的气度、衣着上的考究、斋戒时的谨严、饮食用餐的精细、接受馈赠的安然、意外发生后对人的关切,无不表现出孔子认定的安定、有序、雅致的生活,源自于有规有矩的既成制度,否则人的衣食住行状况就难以想象了。

其二,周礼是很好地节制人的思想、言语、行为的规范体系。

一方面只要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就可以达到个人生活状态与公共秩序要求的一致, 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同上)另一方面,礼制秩序一旦为社会所普遍遵循,也就可以成就天下有道的社会治理效果。

在这一点上,正的方面讲,是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反的方面讲,是天下无道,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自大夫出, 陪臣执国命(《季氏》)。

其三,周代礼乐之制作为一套社会政治与伦理规范合一的规则体系,在形成形式化作用方式之后,规则本身已成为社会得以各按其则运行的前提条件。

否则,便会导致引起社会危机的连锁反应,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事,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子路》)可见,由礼乐而
定的名分,已成为社会合伦理要求与政治亟需地运转的前提;而政治与伦理共同囊括其中的礼乐也已成为大众心安理得生活的根据。

孔子对周礼的历史觉解,确已他发现了完满政治的原型:古典史中伦理与政治的合一,正构成中国历史令人赞叹的那一页的实质内容。

这种历史觉解,亦构成孔子自觉开创伦理政治的理伦预制先河的条件。

他的为政以德、政者,正也的政治哲学大思路,在此隐约可见;以仁与礼的同构接通伦理与政治的努力,在此依稀可辨。

而他在对时局的有道与无道的艰苦寻思中,更强化了这一思维进路。

 条例规定有关军事机关应制定参加抢险救灾预案,组织部队开展必要的抢险救灾训练。

但是军队的性质、驻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各不相同。

训练演练具体由谁组织,哪些部队有必要开展训练,预案的制定是否应与地方政府救灾预案联动等问题都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规范。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省军区系统、各驻军部队都有一些自己的应急训练方式和经验,摸索出了行之有效的方法。

但是如果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在面临大规模的抢险救灾任务时,容易产生各行其是,协调困难的情况。

抢险救灾立法应适当汲取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在训练时间、训练内容、训练经费保障等问题上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将军队参与抢险救灾的训练组织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

4.
军队的紧急处置权设定不明确
 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为抢救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及国家重要财产,部队时常会面临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而此处置措施可能会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情况。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紧急处置权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

但抢险救灾条例对军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是否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何种情况下采取紧急处置并没有明确规定。

军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遇到紧急处置情况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

 5.军队抢险救灾行动中的征用问题规定不明确
 抢险救灾任务往往事发突然、情况紧急。

部队预有装备物资一时很难满足大规模救灾任务的需要,在灾区临时大量采购又很不现实。

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容许国家和军队有过多的反应时间,就会产生须紧急征用民用装备、物资、房屋土地的问题。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条款。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除了以发布动员令为前提的国防征用外,涉及军队征用的只有戒严法第19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了执行戒严任务的解放军现场指挥员的临时征用权。

抢险救灾条例并没有对军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面临的紧急征用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6.军队抢险救灾行动中的军事交通问题规定不明确
 《国防交通条例》规定军车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以优先通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安全规范》则规定,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然而作为交通部门主要执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具有优先通行权的只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并未将军用车辆列入优先通行车辆范围。

军队执行任务时的优先通行权尚需要协调解决,抢险救灾任务不属于战时,但是任务的紧急性决定了优先通行权会影响任务完成的速度和质量,这一点在法律上应得到明确和统一。

 三、军队抢险救灾法律适用问题的对策
 1.对《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进行修改补充
 如上所述,抢险救灾条例在程序启动、参与重建、训练保障、费用保障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

例如程序启动中军队主动救灾的条件、标准和事后授权程序的规定;军队参与重建行动中各层级法律规定的一致性,救灾行动与重建行动的界限划分,军队参加重建的必要性标准制定;军队参与救灾训练的军地联动,预案编制和费用保障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使作为军队行动具体法律依据的抢险救灾条例更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

[键入文字]
 2.在军事法律法规中补充抢险救灾条款
 抢险救灾不是我军的主要职能,但近几年来军队执行此类任务的频率越来越高,军队作为抢险救灾行动中突击力量的地位已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任务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规范军队内部行为的法律也需要对这一任务的执行情况作明确规定。

例如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等相关军事法规中增加相应参加抢险救灾条款,同时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中已有的条款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确保抢险救灾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套,使其环环相扣、互为支撑,形成一套结构合理的军队抢险救灾法律制度体系。

对现行法律应进行专项清理,补充和完善,使之保持法律的一致性。

调整好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使其在调整对象、内容上互相衔接、避免重复交叉或冲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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