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杭运政罚〔2021〕0493)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杭运政罚〔2021〕
0493)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杭运政罚〔2021〕0493
【处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173662897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10.15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黄荣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12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3日8时1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杭州高速交警四大队移交的案件,浙E869A0小型普通客车搭载6名乘客,从湖州安吉县前往萧山机场,约定车费每人100元。

经调查核实,并对驾驶员黄荣制作现场笔录后发
现:浙E869A0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黄荣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搭载6名乘客其中4人约定送到目的地后再结算给钱,2人是驾驶员朋友未收取费用。

车辆所有人是刘倩。

10月15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沈晓鸣、王峰承办此案。

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驶证原件、当事人驾驶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对黄荣的询问笔录、对胡茂茂的询问笔录、对向慧敏的询问笔录、案件移送函原件、现场笔录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黄荣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