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泽民与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许可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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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泽民与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许可类二审行政判
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4
【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4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一峰张靛卿徐钟佳
【审理法官】朱一峰张靛卿徐钟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许泽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秦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郭力麟【当事人】许泽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秦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郭力麟【当事人-个人】许泽民郭力麟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秦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世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康丽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世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康丽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世良康丽
【代理律所】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许泽民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秦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郭力麟
【本院观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户籍所在地第三人物证反证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八条规定,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以外的公司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海淀市监局具有受理涉案变更登记申请并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

依据公司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该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申请人负有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义务,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即应予以登记。

本案中,根据已经
查明的事实及生效民事判决的认定,网秦无限公司的股东是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均由该公司股东作出决定。

网秦无限公司在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向原海淀工商分局提交了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即《网秦无限公司股东决定》及由拟任法定代表人郭力麟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海淀市监局经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虽然对《网秦无限公司股东决定》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

在涉案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具备相应事实基础的情况下,该事实基础并不因提交材料的签字瑕疵而消灭。

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正确,对于许泽民关于撤销涉案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决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许泽民提出的与其相关的公司备案事项变更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许泽民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4:07: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7日,网秦无限公司向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原海淀工商分局)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提交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网秦无限公司股东决定》《网秦无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决议证明》、网秦无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指定(委托)书及公章、执照丢失情况说明及公告,更换、增(减)补证照申请表等材料。

其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郭力麟签字。

《网秦无限公司股东决定》载明:“网秦无限公司股东凌动智行公司依据网秦公司章程第十五条,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如下决定:1.变更投资者名称:同意将网秦无限公司的投资者名称由NQINTERNATIONALLIMITED变更为凌动智行公司;2.同意外方委派代表由许泽民变更
为郭力麟;3.变更董事:同意免除许泽民、张濬、周旭的董事职务,委派郭力麟、周粤生、顾晓明为网秦无限公司董事;4.变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同意免除许泽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的职务,委派郭力麟为网秦无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经理;……6.修改章程:同意修改章程,章程修正案见附件。

"该股东决定落款处盖有“凌动智行国际有限公司"印章。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谢晓东出具的《公司董事决议证明》载明:“一、根据于2019年4月9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公司注册处查册所得之记录:1.凌动智行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时的名称为NETQININTERNATIONALLIMITED,其于2012年8月1日更改公司名称为NQINTERNATIONALLIMITED,及于2018年4月4日更改为现时的公司名称;……4.董事:郭力麟、史文勇、BelbixLimited。

……根据经该公司的公司董事之授权代表亲自在本人面前签署的书面确认,该公司董事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及该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19日以书面决议方式通过以下决议:注意到:……2.网秦无限公司乃该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之全资直接控股子公司;3.依据子公司的章程第十五条,子公司的股东为全资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充分的权力及权限,并可行使章程中列明的所有权力,包括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4.依据子公司的章程第十六条,该公司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权限,可委派子公司的董事长(亦为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依据子公司的章程第十八条,子公司的董事会有义务执行该公司作为其唯一股东所做出的决议。

该公司决议应立即向子公司传达如下决定:1.免除许泽民、张濬和周旭在子公司的董事职务,免除吴疆在子公司的监事职务,同时罢免许泽民在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的职务,他们在子公司内所有职责亦相应停止,从本决议之日起即时生效;2.委派郭力麟为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经理,任命从本决议之日起即时生效;3.委派郭力麟、周粤生、顾晓明为子公司的董事,任命从本决议之日起即时生效;……5.许泽民和相关责任人员如持有子公司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印章、财务印章、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印章)以及证书和执照(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应立即向该公
司或该公司的授权代表联系交接;……13.就上述人事变动,批准郭力麟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14.确认该公司印章式样(详见附件14)。

四、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及该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该公司上述董事决议对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证明书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印章,且其附件14中确认凌动智行公司印章的式样与前述股东决定落款处“凌动智行国际有限公司"印章式样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4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海淀市监局作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定职责。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许泽民提交的全部证据形式上符合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但其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海淀市监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对其该项证明目的及证据3至证据5、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许泽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原海淀工商分局于2019年4月17日将网秦无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由许泽民变更登记为郭力麟的行政行为;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关于网秦无限公司的股东已出具了合法有效的变更公司高管及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出具的网秦无限公司唯一股东香港凌动智行公司的变更公司高管及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存在严重问题,故不能认定凌动智行公司已出具了合法有效的变更公司高管及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郭力麟等人的变更行为缺乏合法性。

二、一审判决对郭力麟等人在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种种违法行为仅认定为“瑕疵",属于严重认定错误,在有充分证据(包括被上诉人自行承认)证明其假冒原法人签字及谎称营业执照、公章丢失的情况,理应撤销其登记行为。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

许泽民与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许可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01行终425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泽民。

委托代理人李世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丽,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琪,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永飞,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网秦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郭力麟。

审理经过上诉人许泽民因工商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行初8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4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的职权由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继,以下简称海淀市监局)作出京工商海注册企许字(2019)01200036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01200036号通知),对网秦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秦无限公司)于当日提交的申
请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的决定,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许泽民变更为郭力麟,投资者(发起人、合伙人)由NQINTERNATIONALLIMITED变更为LinkMotionInternationalLimited(凌动智行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动智行公司),并对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等事项予以备案。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7日,网秦无限公司向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原海淀工商分局)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提交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网秦无限公司股东决定》《网秦无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决议证明》、网秦无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指定(委托)书及公章、执照丢失情况说明及公告,更换、增(减)补证照申请表等材料。

其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郭力麟签字。

《网秦无限公司股东决定》载明:“网秦无限公司股东凌动智行公司依据网秦公司章程第十五条,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如下决定:1.变更投资者名称:同意将网秦无限公司的投资者名称由NQINTERNATIONALLIMITED变更为凌动智行公司;2.同意外方委派代表由许泽民变更为郭力麟;3.变更董事:同意免除许泽民、张濬、周旭的董事职务,委派郭力麟、周粤生、顾晓明为网秦无限公司董事;4.变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同意免除许泽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的职务,委派郭力麟为网秦无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经理;……6.修改章程:同意修改章程,章程修正案见附件。

"该股东决定落款处盖有“凌动智行国际有限公司"印章。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谢晓东出具的《公司董事决议证明》载明:“一、根据于2019年4月9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公司注册处查册所得之记录:1.凌动智行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时的名称为NETQININTERNATIONALLIMITED,其于2012年8月1日更改公司名称为NQINTERNATIONALLIMITED,及于2018年4月4日更改为现时的公司名
称;……4.董事:郭力麟、史文勇、BelbixLimited。

……根据经该公司的公司董事之授权代表亲自在本人面前签署的书面确认,该公司董事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及该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19日以书面决议方式通过以下决议:注意到:……2.网秦无限公司乃该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之全资直接控股子公司;3.依据子公司的章程第十五条,子公司的股东为全资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充分的权力及权限,并可行使章程中列明的所有权力,包括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4.依据子公司的章程第十六条,该公司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权限,可委派子公司的董事长(亦为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依据子公司的章程第十八条,子公司的董事会有义务执行该公司作为其唯一股东所做出的决议。

该公司决议应立即向子公司传达如下决定:1.免除许泽民、张濬和周旭在子公司的董事职务,免除吴疆在子公司的监事职务,同时罢免许泽民在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的职务,他们在子公司内所有职责亦相应停止,从本决议之日起即时生效;2.委派郭力麟为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经理,任命从本决议之日起即时生效;3.委派郭力麟、周粤生、顾晓明为子公司的董事,任命从本决议之日起即时生效;……5.许泽民和相关责任人员如持有子公司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印章、财务印章、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印章)以及证书和执照(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应立即向该公司或该公司的授权代表联系交接;……13.就上述人事变动,批准郭力麟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14.确认该公司印章式样(详见附件14)。

四、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及该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该公司上述董事决议对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证明书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印章,且其附件14中确认凌动智行公司印章的式样与前述股东决定落款处“凌动智行国际有限公司"印章式样一致。

原海淀工商分局对网秦无限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当场作出01200036号通知,对网秦无限公司于当日提交的申请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的决定,将该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许泽民变更为郭力麟,投资者(发起人、合伙人)由NQINTERNATIONALLIMITED变更为凌动智行公司,并对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等事项予以备案。

许泽民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海淀工商分局于2019年4月17日将网秦无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由许泽民变更为郭力麟的行为。

另查,许泽民向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编号为华夏物鉴中心[xxx]文检字第xxx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标称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的《指定(委托)书》“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许泽民"签名字迹,与样本上“许泽民"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凌动智行国际有限公司LinkMotionInternationalLimited"的印章印文与样本上“凌动智行国际有限公司LinkMotionInternationalLimited"印章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再查,许泽民于2019年5月以网秦无限公司、郭力麟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将网秦无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为许泽民;判令将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注册登记为许泽民。

2019年8月2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京0108民初3503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3503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许泽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许泽民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民终10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生效判决书确认董事长是网秦无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网秦无限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规定,网秦无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均由公司股东作出决定。

网秦无限公司章程规定网秦无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凌动智行公司。

根据涉案的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网秦无限公司股东决定》,网秦无限公司的股东凌动智行公司已作出免除许泽民的董事职务,同时罢免许泽民在网秦无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且将委派郭力麟为网秦无限公司董事,并委派郭力麟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谢晓东出具的《公司董事决议
证明》亦予以印证。

在许泽民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上述股东决定和《公司董事决议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一审庭审中,网秦无限公司、郭力麟认可涉案指定(委托)书上许泽民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

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4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海淀市监局作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定职责。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该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本案中,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依照网秦无限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规定,网秦无限公司的股东是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均由该公司股东作出决定。

网秦无限公司在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向原海淀工商分局提交了新、旧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即《网秦无限公司股东决定》,以及由拟任法定代表人郭力麟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海淀区工商分局经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
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许泽民认为涉案工商变更登记存在伪造的指定(委托)书而应被撤销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网秦无限公司股东决定》系网秦无限公司唯一股东凌动智行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指定(委托)书存在的“许泽民"签字和“凌动智行国际有限公司"印章虚假问题,不影响网秦无限公司依照其股东决定变更董事、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效力。

因此,本案被诉变更登记行为具备相应的事实基础,该事实基础并不因提交材料的签字瑕疵而消灭。

故,许泽民要求法院撤销涉案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原海淀工商分局针对网秦无限公司董事、经理事项予以备案的行为,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许泽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许泽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原海淀工商分局于2019年4月17日将网秦无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由许泽民变更登记为郭力麟的行政行为;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关于网秦无限公司的股东已出具了合法有效的变更公司高管及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出具的网秦无限公司唯一股东香港凌动智行公司的变更公司高管及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存在严重问题,故不能认定凌动智行公司已出具了合法有效的变更公司高管及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郭力麟等人的变更行为缺乏合法性。

二、一审判决对郭力麟等人在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种种违法行为仅认定为“瑕疵",属于严重认定错误,在有充分证据(包括被上诉人自行承认)证明其假冒原法人签字及谎称营业执照、公章丢失的情况,理应撤销其登记行为。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

被上诉人海淀市监局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网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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