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超市出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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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超市出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超市出勤管理,维护学校超市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超市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超市是为服务师生员工的生活所设置,在保障质量、卫生与安全的前提下,满足师生员工的日常消费需求。
第三条学校超市的管理单位是学校,负责学校超市的出勤管理与监督,并与超市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学校超市出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超市管理人员的出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的考勤、请假、迟到早退、缺勤、加班等情况的管理。
第五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加强自律,维护学校超市的正常秩序,保证学校超市日常运营。
第六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以及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应当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密切关注师生员工的需求,不断改善服务质量,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第二章出勤管理
第九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出勤,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迟到早退。
第十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考勤制度进行考勤打卡,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主管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擅自请假将被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如有加班需求,应提前向上级主管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加班,且需合理安排加班时间,不得长时间超时加班。
第十三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如出现违规现象,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缺勤、擅自请假、未经批准加班等情况,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十四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工作秩序,与同事和睦相处,不得发生矛盾和纠纷,
如有矛盾需及时向上级主管反映,以便解决。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应接受学校对其出勤情况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签到签退记录、考勤记录、请假记录、加班记录等。
第十六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出勤情况应当如实向学校报告,不得隐瞒真相或提供
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如发现同事有违规现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协助学校
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
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如对纪律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将进
行审查处理,并作出合理的决定。
第四章处分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如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如对学校的管理制度有异议,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将以
合理的方式进行调整或修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的超市出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超市管理人员如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学校和相关师生员工带来损失的,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调整或修改,并公布
于校园网站或相关通知栏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