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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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渔业生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江苏省渔业生产、生活等一切活动,包括江苏省境内从事捕捞、养殖、加工和销售渔业产品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计划和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渔业生产安全管理
第五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工具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渔民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渔业生产安全措施
第九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指导渔民正确操作,规范生产行为,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十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气象、海洋、渔情等信息的监测,及时掌握海上情况,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保障渔民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第四章渔业生产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江苏省渔业生产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处理不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渔业生产事故的处理情况和教训,引起广大渔民的重视和警惕,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第五章渔业生产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渔业生产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渔业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渔业生产安全管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渔业生产单位的全体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听从领导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擅自进行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渔业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立即组织救援,全力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妥善处理事故后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依法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造成重大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对于未尽事宜,由江苏省渔业主管部门解释。
以上就是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江苏省渔业生产单位和渔民应当遵守以上
规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