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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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霍尔塞特公司委托他人依据公司名称、产品特点等因素 专门设计制作了有别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 《涡轮增压器
说明书》的卡通插图,且在说明书版式、文字、内容编排
上均具有区别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个性”,既体现为可
复制的智力成果,更兼备作品构成要素中最重要的独创性, 故该产品说明书当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需要提及的是,霍尔塞特公司的《涡轮增压器说 明书》中配有插图,且插图是委托他人制作的, 霍尔塞特公司对插图是否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对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明确规定:“受 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 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 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霍尔塞 特公司与受托制作插图的意盛公司虽未就插图创 作及相应著作权归属订立书面合同,但意盛公司 和其雇员插图创作人章慕伟按霍尔塞特公司要求 制作插图、接受价款并明确表示作品的著作权归 霍尔塞特公司享有,霍尔塞特公司接受了仅签署 霍尔塞特公司中、英文名称而不包括受托创作人 名称的插图并支付价款、公开对外使用,应视为 双方对插图制作及著作权归属均形成共同意思表 示,合同已实际履行,故霍尔塞特公司对产品说 明书插图部分亦享有著作权。
• 其次,霍尔塞特公司作为法人是否可作为著作 权人?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著作 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 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见,法人可 以作为著作权人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确认。何种情 况下法人能被确认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 三款、第四款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由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 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 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本案中霍尔塞特公司根据公司名称、形象及产品 特点等自行主持创作了说明书版式、文字并进行 独特编排,加注霍尔塞特公司署名,用于宣传、 介绍公司产品,符合上述规定中法人作为著作权 人的规定。铭鑫公司虽否认霍尔塞特公司为产品 说明书著作权人,但未能提供任何支持其主张的 证据,故不能确认其主张成立。
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依照对“作品”所作的立法解释和学理上通常理解,作品 构成要素主要有三:1.独创性。即作者运用自己的方法和 习惯将其思想通过文学、艺术、科学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个
性;2.智力成果。即作品是作者思考创作的结果;3.可复
制。即作品可通过印刷、复印等多种方式制作多份。本案
否则著作权人侵权主张成立。本案中霍尔塞特公
司在举证证明自己为《涡轮增压器说明书》著作
权人,铭鑫公司未经霍尔塞特公司许可在除署名
不同外,其他版式、文字、内容编排及插图均基
本相同的《涡轮增压器说明书》上署名后,即已
完成侵权认定举证责任;铭鑫公司虽否认侵权,
却未能举证证明复制行为合法或主观上无过错。
铭鑫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篡改作品行
【审判】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著 作权受法律保护。霍尔塞特公司的《涡轮增压器 说明书》在版式、文字、插图及内容编排上具有 独创性,应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 《涡轮增压器说明书》有霍尔塞特公司的署名, 此为证明霍尔塞特公司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 在无相反证明推翻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霍 尔塞特公司为该《涡轮增压器说明书》的作者。 此外,霍尔塞特公司提供一系列的证据证明了其 《涡轮增压器说明书》的创作过程,在受托人明 确表示著作权归于委托人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 霍尔塞特公司为《涡轮增压器说明书》的作者, 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铭鑫 公司虽否认其制作过霍尔塞特公司指控的《涡轮 增压器说明书》,但未能解释该《涡轮增压器说 明书》何以会有铭鑫公司的署名,也未能提供必 要的证据使人相信上述观点可以成立并足以推翻 霍尔塞特所举之证据。
•
综上,本案中霍尔塞特公司有权以《涡轮增
压器说明书》著作权人身份提起诉讼。
•
二、本案中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
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
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该规
定,著作权人仅需举证证明作品未经许可被复制,
而复制者否认侵权则须举证证明其复制行为合法,
文字除插图中署名为铭鑫公司外与霍尔塞特公司
的说明书基本相同。
• 2003年9月1日,霍尔塞特公司诉至江苏 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铭鑫公 司:(1).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产品说明 书;(2).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霍尔塞特 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铭鑫公司辩称: 铭鑫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霍尔塞特公司 无法证明其为产品说明书插图的著作权人, 霍尔塞特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 三种角度选择主张损害赔偿,即第四十八条第一、 二款中分别规定:(1).被侵权人实际损失;(2).侵 权人违法所得;(3).法院酌情赔偿。三类损害赔偿 选项中仅第一类与传统民法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相 对应。侵权人违法所得本质上是指侵权人因侵权 行为而获得的不当获益。而法院酌情赔偿则是基 于保护知识产权,预防和制止侵害知识产权实际 需要而制定的法定赔偿。从《著作权法》条文和 立法本义看,著作权人主张侵权人返还违法所得 或法院酌情赔偿,均无需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因 此,本案中法院按铭鑫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影 响、持续时间及霍尔塞特公司印制说明书的相关 费用、销售所受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损失数 额为50000元并无不当。
司经济损失50000元。
•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
一、霍尔塞特公司是否有权以著作权人名义行使诉权
•
首先,本案所涉产品说明书能否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象?企业产品说明书虽未明确列举规定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
•
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如下判Fra bibliotek决:•
一、 铭鑫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的《涡轮增
压器说明书》。
•
二、铭鑫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柴油车配
件》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所需费用由铭鑫公司承担。
•
三、铭鑫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霍尔塞特公
• 因此,可以认定被指控的《涡轮增压器说明书》为铭鑫公司 所制作。通过对两份《涡轮增压器说明书》的对比,铭鑫公 司的《涡轮增压器说明书》在版式、文字、内容编排,尤其 是在六幅插图上明显抄袭了霍尔塞特公司的《涡轮增压器说 明书》,铭鑫公司侵犯了霍尔塞特公司基于上述作品享有的 署名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应对此承担法律规定的侵权 责任。霍尔塞特公司作为被侵权人,有权根据《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铭鑫公司赔偿 经济损失。根据铭鑫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持续时间 等因素,应确认赔偿金额为50000元。
根据霍尔塞特公司的设计要求委托章慕伟进行创
作并交付图稿。意盛公司、章慕伟均表示上述作
品的著作权归霍尔塞特公司享有。霍尔塞特公司
根据该六幅插图对原《涡轮增压器说明书》进行
了改版并署名,用于投放市场向客户宣传、介绍
企业产品。 无锡市铭鑫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亦为
制造增压器的企业,其《涡轮增压器说明书》的
封面设计、版式、内容编排、插图 、配套说明的
为按《著作权法》规定即属侵害霍尔塞特公司著
作权,包括侵害著作权中具体权利如署名权、使 用权、获得报酬权等。
• 三、本案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方式
• 本案原告霍尔塞特公司诉讼请求主要 有:(1).判令铭鑫公司立即停止侵权;(2). 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霍尔塞特公司经济 损失50万元。如上文所述,在认定铭鑫公 司侵犯霍尔塞特公司著作权前提下,霍尔 塞特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有权行使《著作 权法》明确规定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实质上的物上请求权,故霍尔塞特公司诉 讼请求中第1、2项应予以支持。霍尔塞特 公司要求铭鑫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该项请求属于侵权之债即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锡霍尔塞特工程有限公司诉无 锡铭鑫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著作
权侵权案
【案情】
•
原告:无锡霍尔塞特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无锡市铭鑫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 无锡霍尔塞特工程有限公司为从事增压器制造 的知名企业。2002年初,霍尔塞特公司委托无锡
市意盛广告有限公司为其《涡轮增压器说明书》
设计卡通插图六幅并支付了相应报酬,意盛公司
• 根据侵权之债过错责任原则,霍尔塞特公司本应 对其损失组成、铭鑫公司明知或应知其损失、损 失与铭鑫公司侵权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责任,但本案中霍尔塞特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组成 并未举证,而是依《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行使该项请求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 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 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里 体现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民法通则》 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存在不同,传统民 法遵循“无损失即无责任”原则,规定侵权行为 必须以造成实际损失为要件,但《著作权法》则 从扩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角度出发,确立权 利人可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