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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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18
•【字号】承市政字[2010]39号
•【施行日期】2010.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字〔2010〕3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并联审批,是指申请人所办理的事项需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分别实施的,实行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同
步审批,并做出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资企业登记、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房地产项目协调、外商投资服务、重点项目审批等事项。

第四条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对本地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难以协调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上报同级政府研究。

第五条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的咨询、受理、催办督办工作。

并联审批部门要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办理,保证并联审批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第六条并联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办对象向综合窗口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受理。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申办对象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出具《并联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明确告知申办对象自行办理。

(三)联办。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并联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办会议,对确需踏勘现场的,中心组织联合踏勘现场。

申请事项需听证、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申办对象要求,通知相关审批和服务单位参加,同时办理有关事项。

(四)办结。

并联审批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书面办理意见,并加盖公章和审批专用章。

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综合窗口备案。

第七条加强和完善并联审批监管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并联审批首问责任窗口。

综合窗
口不履行职责,应实行并联审批而未实行的,由综合窗口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并由综合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全程代为办理。

(二)缺席默认制。

并联审批部门不参加联办会议的,视为默认通过,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该部门自行承担。

(三)超时默许制。

并联审批部门未在承诺期限内出具意见的,实行超时默许,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该部门自行承担。

(四)责任追究制。

并联审批部门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因不作为、乱作为、相互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横硬冷傲,被申办对象投诉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考评制。

并联审批事项应纳入中心办件系统管理,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察。

要把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作为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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