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方法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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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方法包括哪些?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方式主要有:1、询问。
即检察机关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情况,制作笔录。
2、查询。
即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查询情况,由有关单位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3、鉴定、勘验。
4、初查与侦查。
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而言的。
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检察院会介入调查证据。
赋予检察院调查取证权可以促使其有效行使监督权,那么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方法包括哪些?调查取证的证据效力是什么?下面
通过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一、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方式有哪些?
关于调查取证的方式,一般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当审判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时,才使用诸如侦查的强制性手段。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方式主要有:
1、询问。
即检察机关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情况,制作笔录。
2、查询。
即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查询情况,由有关单位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3、鉴定、勘验。
即检察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对应当勘验现场或勘验物证而法院没有勘验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4、初查与侦查。
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而言的。
二、检察院调查证据的证据效力是什么?
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有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两种。
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属于司法探知,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调查取证,从而探明抗诉事由是否存在,审判组织或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诉讼违法的事实。
由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一般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也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无关,属于当事人双方举证以外的证据。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
在再审中,应由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出示,经当事人质证等,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对于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检察院取得的证据,在性质上视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
因为当事人申请原审法院调查取证,而原审法院不予或不当调查取证,当事人因而申请检察院抗诉时,再次申请调查取证,此时的取证是对法院查证缺漏行为予以补救。
因此,这种证据在再审中,要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调查取证有依职权取证和接受当事人申请取证两种。
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方法通常包括询问、查询、鉴定和初查等手段,不管采用哪种手段,都要做到合情合理,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发现检察院违规取证,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