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胜诉方的律师法律服务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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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胜诉方的律师法律服务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在涉及民事权益的诉讼中,当胜诉的当事人主张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法律服务费时,法官一般都以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法律服务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不予支持。

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后,胜诉方支付给律师的法律服务费究竟该由谁承担才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各类纠纷的发生,才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家应按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模式来明确胜诉方的法律服务费由败诉方承担。

这样,才更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才有利于实现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一、法律服务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越发展,各种社会关系越需要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也越需要法律服务。

由于律师是职业法律人,了解法律,熟悉诉讼程序,能对当事人无法获得的证据或无法了解到的问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可以通过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收集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

所以,人们在进行其他社会活动和诉讼活动时,都愿意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

提供法律服务是要收费的,国家为规范法律服务收费行为,专门制定了《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由于国家法律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社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规范了机关、企事单位和每个人的社会行为,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确保社会的规范和运行。

所以,每个社会成员不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有社会成员的还主动对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聘请常年的法律顾问,以有利于自己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

由于律师懂得国家法律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社会活动,能引导和促使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
义务,依法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使双方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人们在民事权益的诉讼活动中,一般都会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通过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活动与对方当事人就案件证据的真伪、事实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向法庭举出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证据来支持被代理人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对另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作出是与不是的承认或否认;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肯定或否定;对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发表意见。

当事人可以特别授权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这样,当事人就可以不参加诉讼活动,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问题让律师按照自己的授权处理。

特别授权的律师在诉讼程序中代理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与对方当事人辩论案件责任的是非,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他对证据和事实的承认或否认,就等于委托他的当事人的承认或否认;对实体问题处理的意见,就等于是委托他的当事人的意见。

在诉讼中,在有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既能确保诉讼活动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也能确保案件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在法官的主持下,公平公正地解决。

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就会使当事人少一些任性,多一些理性和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识。

当事人聘请律师并接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已成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胜诉方聘请律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败诉方的原因造成的
(一)当事人委托律师是为了减少诉讼活动对自己的不利影响。

当事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或违约人提起诉讼并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或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并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主要是由于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存在一定困难,如时间不便(因参加诉讼要影响自己的工作、学习、商务活动等)、空间不便(因距离诉讼法院较远)、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等原因,不
得不聘请律师代理自己参加诉讼。

在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另一方当事人损害,权利人在无法通过其它手段或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又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不了解诉讼程序,或不知道自己在诉讼中应行使哪些权利和履行哪些义务,以及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才能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他才会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因为,如果不聘请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要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收集自己所需要的证据,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是受限制的。

除了当事人自己去收集证据会出现其他人不配合的情况外,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资料在未向社会公开前一般不对外,否则就容易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律师代理当事人的案件后就有关问题进行收集证据,国家是有专门规定的。

一般公民不能进行的行为,法律允许律师进行。

律师可以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调查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会见刑事被告人,等等。

律师参加诉讼,可以弥补当事人在诉讼中不熟悉法律、不熟悉诉讼程序、无法收集证据等方面的不足。

所以,当事人为了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会聘请律师代理自己参加诉讼。

如果在诉讼前,败诉方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胜诉方的损失依法进行了补偿,就不存在胜诉方通过诉讼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或为了应对败诉方的不当诉讼而应诉的行为。

所以,只有在败诉方有侵权或违约行为,又对侵权或违约后果不履行义务时,才会出现胜诉方通过诉讼活动依法维权或主动应诉维权的情况。

当事人聘请律师支付法律服务费,国家规定了相应的标准,使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费和委托人支付服务费有了法规保障,使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对公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不得违规收取法律服务费。

律师收取法律服务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得的报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律师向当事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不
是当事人想给多少就给多少,也不是律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而是必须按国家的规定进行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律师收取法律服务费应当依法收费。

法律规定了律师收取法律服务费的范围和种类,在当事人聘请律师时,凡是涉及法律服务费的,律师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收费。

律师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在国家没有规定通过诉讼的案件是由胜诉方还是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下,一般是由聘请律师的委托人支付,即是原告聘请就由原告支付,被告聘请就由被告支付,第三人聘请就由第三人支付,也就是谁聘请谁支付。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只是确定了提供法律服务和接受法律服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与胜诉方或败诉方承担无关。

三、胜诉方法律服务费应由败诉方承担,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胜诉方所产生的律师法律服务费应由谁承担,涉及到法律实施的公平与正义。

凡是涉及民事权益的诉讼案件,就有胜诉与败诉之分,结果是合法的一方胜诉,不合法的一方败诉,原被告都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民事权益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民事责任,最终是由败诉方承担的。

胜诉方在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后,还要再支出一笔律师的法律服务费,该笔法律服务费可以说是胜诉方的损失。

因为,这笔法律服务费是由于败诉方引起诉讼才产生的,也就是说,胜诉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付出了代价。

由胜诉方承担律师的法律服务费,从客观上就增大了胜诉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
法权益的代价。

这样的结果,降低了其他公民意图聘请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使有的当事人不愿聘请律师通过合法手段维权,而是通过非法手段进行讨债或讨说法,进而带来新的社会治安问题,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一)国家规定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积极影响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4]“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5]
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就要预交的。

在案件起诉时交的诉讼费用之所以叫预交,一方面是因为诉讼费金额在结案时可能会有变化,因为在案件判决时,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数额可能比预交的数额要多也可能要比预交的数额要少,预交少了的到时就要补交差额的部分,预交多了的到时就要退还多交的部分;另一方面就是预交诉讼费的人不一定就是诉讼费的承担者,判决民事责任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时诉讼费也由其承担,诉讼费最终是由败诉方承担的。

如果案件判决原告方败诉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原告方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和其他诉讼费就由原告方承担;判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败诉的被告方承担时,法院已收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就要退还原告;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都有责任,则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就由原被告按责任大小承担。

如果判决生效后被告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法院就可以对被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被告应交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强制执行后上交国库。

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防止了胜诉方因依法维权而使财产受到损失,同时也加大了败诉方因违约或侵害他人权益的成本,进而有利于促进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增强依法办事、诚实信用和履约意识,树立守法观念,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胜诉方的法律服务费由败诉方承担能起到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作用
由胜诉方承担聘请律师的法律服务费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胜诉方承担律师法律服务费加大了胜诉方依法维权的成本,损害了胜诉方通过依法维权的利益。

胜诉方的利益因依法维权而受到损害,不符合社会公众依法维权的期望和社会的价值取向。

胜诉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的行为是由败诉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在胜诉方因败诉方的行为使利益受损又无法得到解决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胜诉方在依法维权中所产生的律师法律服务费也是败诉方给胜诉方造成的损失。

由败诉方给胜诉方造成的其他损失都是由败诉方承担的,那么,胜诉方因诉讼产生的法律服务费自然也应由败诉方承担。

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法律服务费,既维护了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增大了违法人员的违法成本,进而使其他社会成员在侵害他人权益或不履行协议后,就会考虑如果进入诉讼自己可能会付出的代价,有利于树立公民的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预防和减少民事纠纷的发生。

在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或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律师的法律服务费就由接受法律咨询或接受常年法律服务的人承担。

在由胜诉方当事人承担法律服务费的情况下,造成有的胜诉方当事人虽然赢了官司,但由于支付了律师的法律服务费,使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的权益大打折扣。

如果从耗费的时间、精力和支出的费用来计算,有的案件甚至是得不偿失。

谁接受法律服务就由谁支付法律服务费与诉讼后胜诉方的该笔法律服务费由败诉方承担是两个概念。

如果国家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法律服务费,则胜诉方支付给律师的法律服务费就有预付的性质,更有利于依法办事的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应使守法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否则,法律就未完全起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国家应规定胜诉方的律师服务费由败诉方承担,使其产生诉讼费由败诉讼方承担的社会效果。

这样,更能体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

胜诉方的律师法律服务费由败诉方承担后,侵权人或违约人就会在发生纠纷后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使相关的纠纷不通过诉讼程序就得到解决。

(三)法院在判决中只支持符合规定支付的法律服务费
律师向被代理人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6]在国家确定胜诉方的律师法律服务费由败诉方承担后,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只能支持胜诉方依法支付的律师法律服务费,超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不予以支持。

律师的法律服务费由败诉方承担,应只限于涉及民事权益的案件,其他案件以及因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请法律顾问所产生的法律服务费则不存在由败诉方承担的问题。

笔者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法律服务费的管理和促进公民、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实信用,国家对胜诉方支付的律师法律服务费应由败诉方承担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民事权益纠纷案件,胜诉方的律师法律服务费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承担;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支付的律师法律服务费,不予支持。


【注释】
[1]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2]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第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
[6]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作者:冯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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