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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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RULE OF LAW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问题
渤海大学法学院 周新雪
摘要: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中值班律师制度应运而生,作为法律援助组成部分的值班律师制度,它的出现和发展使律师不仅要充当传统意义上的辩护人角色,还需要扮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咨询者、与检察官协商的代理者、司法机关的协作者等多元角色。
虽然值班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但如何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积极作用,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认罪认罚;值班律师;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DF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0-0091-0002
2014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授权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建立值班律师制度。
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落实律师制度。
2020年8月,“两高三部”发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进一步细化值班律师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两个《办法》可以看出,值班律师从之前速裁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发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1],值班律师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重要的参与主体。
值班律师承担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职责,是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落实的不可或缺的参与者。
相关数据显示,仅2019年,全国值班律师共转交法律援助申请5.6万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达40万件,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尽管律师制度的落实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但是在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存在供给不足、参与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本文件结合试点和实践对律师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现状
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值班律师作为制度运行的主体,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免费且无任何附加条件地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
保障救济制度。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法律帮助
需求和当地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安排值班律
师。
我国值班律师承担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帮助、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职责,
是落实这一制度的重要参与者。
各地检察机
关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法律援助工作
站已覆盖55%的基层检察院,天津、重庆、
云南等地基层检察院实现值班律师派驻全覆
盖。
为提升认罪案件办理效率,规范值班
律师权利职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配合司法行
政机关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跨区域统筹
调配等方式,进一步妥善解决值班律师不足
难题。
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
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
自愿认罪认罚。
在实践中,律师在认罪认罚
的案件中展现出以下优势:一是律师履行告
知义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认
罪认罚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保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选择权;二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
律师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桥梁”,公、
检、法三机关与律师的共同合作明显加强,
并愿意为律师参与尽可能地提供方便,提高
案件审理效率,同时也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推进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落实,加强值班律
师制度建设。
虽然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
着特有的优势,但在实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
不足:
(1)值班律师介入案件被动。
《关于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
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
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法律帮助。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
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
应当在十日内做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
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速
裁程序的应用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对效率的
追求,使得值班律师对案件了解的时间短,
不能保证其能花费足够的时间了解分析案件
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切实利益。
(2)值班律师的监督功能异化为“站
台效应”。
所谓“站台效应”,是指值班律
师不需要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参与,只需在一
些比较重大的场合证明办案机关办案程序的
合法性。
[3]需要在当地继续执业的值班律师,
不可避免地需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
判机关“打交道”,因此其能否正确、合法
地行使监督权,站在被追诉人一方呢?因此
可能会出现违背律师制度建立初衷的情况,
不利于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落实和发展,并
且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此外,由于时
间短,值班律师对案件了解的不及时、不充
分,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商、发表量
刑建议时会因为缺乏对案件深入分析而被迫
“站台”,听取公、检的意见,导致被住宿
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3)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协商
不充分。
由于值班律师是被动参与司法程序,
速裁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效率,使得
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没有充分时间去沟
通,无法了解被追诉人真实的想法,提出的
量刑建议就会出现不适当的情况。
实践中,
值班律师仅仅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
律咨询、见证、提量刑建议等,并没有参与
控辩协商的过程,检察官仍是认罪认罚案件
中量刑协商的主导者。
这种缺少协商,只是
走过场、流于形式的法律帮助让值班律师逐
渐成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说客”,为司
法程序的正当合法性背书。
[4]
(4)值班律师任务多、责任重、收益
少。
在我国,提供法律帮助是律师的法定
作者简介:周新雪,生于1997年,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司法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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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和义务。
《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两院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6条规定:“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
”
与委托律师相比,值班律师的任务多、责任重、收益少。
在两院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值班律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如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的性质等七项规定。
我国值班律师是以坐班的形式处理案件,超量的任务、过多的责任与“微薄”收入之间不成比例,易造成值班律师履职过程中存在“惰性”,使法律援助趋于形式。
值班律师的任务之一是犯罪嫌疑人需要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同意认罪认罚的具结书。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签字确认,将意味其应对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因此,“责任重、风险大”,将认罪认罚中的错误归结于值班律加重中其在处理案件时的压力,也与其享有的权利和获得的报酬不相称。
三、值班律师制度建设与完善
(1)律师介入案件,化被动为主动。
为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实质对等,值班律师应当及时介入案件,发挥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的主动性,帮助其进行量刑协商和程序选择。
[5]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介入时间,但相关条文和规定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前告知律师。
一是应当适当地提高国家的财政预算,改进值班律师工作场所,完善办公软件,方便值班律师与公、检、法和被追诉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处理案件;二是充实值班律师的办案经费,提高律师参与的积极性,律师更有动力、更加积极投入案件之中,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三是加强公检法司等部门协作配合,构建相邻区域值班律师互相调配制度,帮助基层解决值班律师不到位的情况,减少值班律师的工作压力,提高案件处理质量。
(2)提高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
重大改革必立法先行,推动国家立法确立值班律师的选任与考核、方式及标准至关重要。
[6]为了减少以及逐渐杜绝“站台效应”的发生,需要从根源即值班律师的选拔和考核入手,一,提高值班律师的选拔标准,将退休的检察官、法官列入值班律师队伍之中;二,增加值班律师的补贴,增加报销制度,对值班律师在案件中的合理支出能够报销一定的
比例;三,提高值班律师的地位,实践中,
由于补贴低、任务重、地位低等原因,大部
分的值班律师都是“新手”,可以通过一些
鼓励政策,使更多优秀的律师愿意主动去做
值班律师。
(3)完善值班律师参与制度。
认罪认
罚制度的核心是根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情
况围绕量刑进行自愿平等的协商,通过引入
量刑协商机制来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产生激励
作用,是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主要
创新之处。
[7]检察机关需要转变观念,保
持中立、平等的心态,要充分听取值班律师
的建议,可以在检察官考核中加入此项,
督促检察机关重视被追诉人和值班律师的建
议。
此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及时
将信息传达给值班律师,使得控辩双方掌握
的信息对称,值班律师可以准确把握案件进
展情况,对于有关情况可以进行及时处理,
提高办案效率,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4)整合资源,扩大值班律师队伍。
相关数据显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基层检察
院覆盖率为55%,全国将近有一半的基层法
院缺少此项配套设施,有的基层法律虽然设
置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值班律师人手不
够,到时值班律师案件压力大,使法律援助
流于形式。
增加值班律师的数量成为当前需
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一,加强公检法司等部
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整合区域资源,构建相
邻区域值班律师互相调配制度;二,探索国
家公设律师制度,由国家聘请律师履行值班
律师职责,在中西部聘请退休的法官、检察
官担任值班律师;三,探索建立远程见证等
工作制度,在律师资源丰富的地区搭建线上
值班平台;四,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完善
激励机制,吸引律师主动加入值班律师队伍
之中。
四、结语
2018年《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
正式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
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
展,保障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行,促
进了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
在刑
事诉讼实践中,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
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
性,为其提供最基本的法律援助服务形式。
本文从值班律师供给不足、参与不足、经费
保障不足问题为切入点进行分析。
值班律师
队伍人员供应不足,接受案件量大,责任重,
报酬少,介入案件后比较被动,参与案件
形式化,缺乏与被追诉人之间的有效沟通。
发挥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实质作
用,值班律师应当是被追诉人的法律帮助者
和权利保障人,而非权力的配合人,对方罪
嫌疑人和有效帮助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
当性和公正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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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
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2019年,全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共转
交法律援助申请5.5万余件,提供法律帮助
案件近40万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
34万件。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
规定了值班律师六项基本工作职责:提供法
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
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
亲属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事项。
同时,强调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
的职责: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
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
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
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应当说,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主要侧
重于两个方面:第一,广泛覆盖性。
值班律
师的服务对象是所有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覆盖范围非常广泛;第二,服
务多样性。
从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可以看出,
值班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多
种法律服务,法律帮助的形式较为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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