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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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2]5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1〕1号),进一步加快水文事业发展,强化水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水文基础支撑作用
(一)准确把握新时期水文工作的基本定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文工作已从过去主要为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建设服务,发展到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各项水利工作提供全面服务;从主要为水利工作服务,拓展到为农业、工业、交通、环保、国土、民政、国防、外交等多个领域及社会公众提供多方位服务。

水文已从传统的行业水文,逐步发展成为立足水利、面向社会提供全面服务的水文行业。

这是对新时期水文工作的基本定位,也是“大水文”发展观的基本理念。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水文工作的这一基本定位,切实转变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大水文”发展理念上来。

(二)强化水文在水利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水文工作的重要地位和基础支撑作用,充分发挥水文在防汛抗旱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水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利用好现有的
水文站网、水文技术、水文资料和水文队伍,充分发挥水文的监测资源与专业技术优势,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三)强化水文的社会服务功能。

各级水文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将水文工作融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在做好防汛抗旱水文服务和水质监测服务的基础上,要围绕城市建设、城市供水、城市防洪、城市治污、节水型社会建设、地下水保护、生态城市建设、山洪灾害防治、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河流生态保护、湿地生态调水、水权转让、企业节水、灌区节水、应急事件处置、水事纠纷处理和司法鉴定、水景观旅游服务等关系民生的内容,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服务,不断拓宽水文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水文的基础支撑作用。

二、强化职能,切实加强水文行业管理
(四)切实贯彻落实水文法规。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严格实施水文规划、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水文从业单位资质认证、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共享、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水文工作,强化水文行业管理。

(五)加强水文资料使用管理。

建立水文资料汇交制度和涉水工程使用水文资料审查制度,建立水文信息发布平台,实时发布各种水文信息,为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和各类用户提供及时准确的水文信息服务。

(六)加强水文站网管理。

为强化专用水文测站管理,避免重复设站,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批准。

确因工作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报站点,应服从全省水文站网规划,并接受省级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七)加强水文监测管理。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自建的水文监测站点及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纳入水文行业管理,承担水文测报任务。

三、理顺体制,健全水文发展管理机制
(八)理顺水文管理体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理顺省、市、县水文管理体制,使之与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相适应。

加快推进市(州)级、县(市、区)级水文工作的双重管理,明确行业管理和建立市、县财政投入水文工作机制。

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州)、县(市、区)水文管理体系,以满足中小河流管理和以行政区为单元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需求。

四、增加投入,建立和完善水文投入机制
(九)发挥公共财政在水文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

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投入机制,统筹安排和使用各级水利建设资金,多渠道增加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

对以往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建设服务等全省性水文工作,继续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来源,落实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行业管理经费。

对于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以及当地经济建设所需的水文建设等职能,按照相关事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分别纳入同级政府水利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落实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事务管理经费。

(十)安排水资源费统筹用于水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在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与财政拨款经费一并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监测调查及分析计算等常规水文工作。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水文设施建设。

改建、扩建或加固水文工程,应比照新建工程的办法,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有相关的水文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经费概算。

五、统筹规划,着力加强水文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水文规划工作。

要高度重视水文规划编制工作,从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按照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统筹谋划好水文工作,完善水文发展布局,明确水文发展重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水文事业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十三)加强水文能力建设。

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水文站网布局,完善监测站网体系,扩大覆盖范围,提升各类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满足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进水文测验方式改革,加快水文巡测基地建设,大力提升水文应急机动监测能力;以科技进步为手段,不断提高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自动化水平,逐步建成集存贮、查询、发布、分析、应用于一体的水文水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其智能化、可视化建设,全面提升水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水文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研究及水文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水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省水文的整体科技水平和现代化水平。

(十四)妥善解决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问题。

水文测报设施、站房、作业场所、专用道路和委托雨量站等已经使用的土地,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给予办理确权发证。

对经批准需占用水文测站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水文站建设有关技术规定,负责解决新建水文测站的用地问题。

水文建设项目新增用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

六、强化措施,关心支持水文事业发展
(十五)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大水文”的发展理念,统一思想认识,
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指导,建立各级人民政府联系、帮助基层水文的正常机制,并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联系水文工作,经常听取水文工作汇报,切实帮助水文部门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矛盾。

(十六)深入研究水文重大问题。

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支持水文事业的发展,在制定政策、安排资金、部署工作等方面充分体现对水文的重视和支持,当前要着力在水文管理体制、投入机制、能力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

(十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水文实际,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水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水文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十八)切实关心基层水文职工生活。

我省水文站点多面广,布点分散,交通不便,工作条件比较艰苦,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关心基层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解决水文职工的生活困难,让他们安心工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对在加快水文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九)切实加强水文宣传工作。

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创新宣传内容和方式,加大对水文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水文工作的社会影响,努力为水文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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