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稽核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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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稽核和审计》【阅读全文】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对全行稽核审计工作情况的收集、整理和利用,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工作情况。

各级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行主管行长、总稽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下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主要包括必审项目、选审项目的安排;稽核审计基础建设(包括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的目标与意见;其他工作打算。

分行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总行的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10日。

二、年度工作总结。

主要包括全年工作计划的部署安排情况;必审项目、选审项目、定期稽审项目的实施与完成情况;稽审中查实的主要问题及纠正、处理情况;参与本行中心工作及本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配合外部稽核审计工作情况;辖内各行稽核审计机构、干部队伍、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情况;总稽核的配备、工作开展情况等。

分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总行的时间为次年1月底。

三、统计报表。

各行应按规定报送下列稽审统计报表。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稽核、稽审机构、干部状况统计表(建专统审1表);
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监测稽审情况统计表(建专统审2表);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存款计息稽审情况统计表(建专统审3表);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计息稽审情况统计表(建专统审4表);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审业务成果综合统计表(建专统审5表)。

以上各表表式及填报说明,见建总发字〔1993〕第16号文所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第94~98页所列各表。

在填报各表时,均应附有简要统计说明。

四、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五、外部稽核审计部门对我行的稽核审计结论(复印>)。

分行上报总行的时间为收到稽审结论20天以内。

第三条各级行要认真执行本报告制度,做好工作资料的整理、积累与分析。

对执行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凡无故迟报、虚报、瞒报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建总函字(89)第271号文同时作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抄报总行。

第五条本制度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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