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2010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府办〔2017〕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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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2010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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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2010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东府办〔2017〕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0﹞46号)精神,2010年市政府办已对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4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公布。
2015年市政府办下发《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东方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5﹞117号)和2017年下发《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以来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东府办函﹝2017﹞253号),市政府办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以上两个通知要求对我市2010年4月1日以后至2017年6月30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74件,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48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有17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有 3 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 6 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43号)等48件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详见附件1)
二、本次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性质的通告》(东府〔2010〕13号)等17件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详见附件2)
三、本次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广坝二期(灌区)低干渠改造工程的通告》(东府〔2010〕33 号)等 3 件文件予以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详见附件3)
四、本次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八所渔港区内无证经营成品油的通告》(东府〔2010〕29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请海洋与渔业局等起草部门抓紧组织修订工作,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详见附件4)
附件:
1. 东方市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东方市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 东方市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 东方市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