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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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
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3.07.07
•【字号】浙地海通航〔2003〕1号
•【施行日期】2003.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
度的航行通告
浙地海通航〔2003〕1号
各有关单位、船舶:
近来,超限船舶大量进入杭嘉湖地区干线航道,已经严重影响通航秩序。
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杭嘉湖地区干线航道安全畅通的通知》,决定对进入杭嘉湖地区京杭运河、长湖申线、杭申线、东宗线、乍嘉苏线、六平申线、杭湖锡线等干线航道的船舶监控尺度进行调整,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下列船舶不准进入干线航道:
1. 京杭运河、长湖申线、杭申线、东宗线:总长超过45.0米,总宽(含装
载宽,下同)超过10.8米,实际吃水超过2.4米的船舶;
2. 乍嘉苏线、六平申线、杭湖锡线:总长超过40.0米,总宽超过9.2米,实际吃水超过2.4米的船舶;
3. 拖带的实际总载重量(吨)和拖船主机功率(千瓦)之比超过11吨/千瓦、总长超过360米的拖带船队;
4. 水泥质船舶。
二、船舶有特殊情况需要超限航行的,应当经启运地或到达地的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申请取得浙江省地方海事局签发的《通行证》方可进入杭嘉湖地区干线航道,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护航等措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本通告的船舶、船员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对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港航监督局浙监航字(2000)第1号《航行通告》同时废止。
浙江省省交通运输厅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