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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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支护质量的监控,提高顶板动态监测的效果,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支护作业的项目,并包括较大规模的地下工程、城市地铁、矿山等。

第三条支护质量的监控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第四条顶板动态监测的目的是实时了解施工现场的顶板位移变形情况,避免发生危险事故。

第五条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的内容应当包括监测设备的选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处理、监测报告的编制等。

第二章监测设备的选用
第六条支护质量监测设备的选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准确度高,能够实时监测支护结构的变化。

(二)稳定性好,经久耐用,能够适应复杂环境条件下的工作。

(三)易于安装和维护,操作简便。

第七条顶板动态监测设备的选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能够实现对顶板位移、破裂等情况的实时监测。

(二)能够自动记录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处理。

(三)具备报警功能,能够及时提醒工作人员采取应急措施。

第八条监测设备的选用应当根据实际工程情况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设备品牌和型号。

第三章监测数据的采集和处理
第九条监测数据的采集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前应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十条监测数据的采集应当按时、定点、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后应当及时上传至监测中心,并备份保存在合适的地方,以备后续分析或查阅。

第十二条监测数据的处理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数据的比对分析、异常数据的筛选和处理、监测报告的编制等。

第四章监测报告的编制
第十三条监测报告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数据的汇总和分析结果。

(二)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的变化趋势。

(三)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监测报告应当按时编制,及时发布给有关工程部门,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监测要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对于监测设备的维护和使用,应当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七条对于监测数据的存储和管理,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八条对于不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监测的情况,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执行,监测工作由专业监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新开展的支护工程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范本(二)是指在煤矿、隧道和其他地下工程中,为了确保矿工和工程安全,对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进行监测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支护质量监测:对地下巷道、洞穴和隧道等进行支护工程的监测。

监测方法包括地面观测、巷道内部检测和雷达探测等,目的是及时发现支护结构的变形、破坏等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支护质量。

2. 顶板动态监测:对地下开采过程中的顶板进行监测。

通过安装传感器、测量设备等,实时监测顶板的位移、裂缝、变形等情况,及
时预警。

对于顶板发生变形的区域,及时采取支护措施,防止顶板塌落事故的发生。

3. 监测数据分析:将监测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得出结论和预测。

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工程措施和安全预防措施。

4. 监测报告和记录:将监测数据及时整理成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做好记录。

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的时间、地点、监测结果、问题发现及处理等内容,为工程管理提供依据。

通过建立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可以及时掌握工程的安全状况,提前预防和处理可能发生的事故,保障矿工和工程的安全。

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范本(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支护质量和顶板稳定性的监测和控制,确保矿井和隧道工程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和隧道等地下工程的支护质量和顶板稳定性监测和控制。

第三条支护质量和顶板稳定性的监测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监测计划和监测点布置方案。

第四条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做到科学规范、全面细致地监测和控制支护质量和顶板稳定性,提高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监测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支护质量的监测内容包括:锚杆或支柱的张拉力、锚杆或支柱的锚固质量、固定钢架的稳定性等。

第七条顶板稳定性的监测内容包括:顶板的位移、变形、裂缝情况等。

第八条支护质量的监测方法包括:张拉力的监测应采用拉力计或张力锚的方法;锚固质量的监测应采用超声波检测、视觉检测等方法;固定钢架的稳定性监测应采用应变测量、轴力测量等方法。

第九条顶板稳定性的监测方法包括:位移的监测应采用GPS测量、裂缝的监测应采用激光扫描仪或测距仪等方法。

第十条监测方法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要求进行选择,并经专业技术人员验证和确认。

第三章监测设备和仪器
第十一条监测设备和仪器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产品,并经过计量认证。

第十二条监测设备和仪器的选用应根据监测内容和方法进行选择,并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

第十三条监测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检修和校准。

第四章监测控制和报告
第十四条监测数据的采集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记录在监测台账中。

第十五条监测数据应及时传输到监测中心,并由监测中心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第十六条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形成监测报告。

第十七条监测中心应能实时地监测和分析数据,并做出相应的预警和报警。

第十八条监测报告应及时上报,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监测安全和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监测设备和仪器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监测中心应配备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监测数据的传输应采用可靠的通信网络,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的安全稳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各级监测部门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应纳入相关考核指标,并与工程质量评估挂钩。

第二十五条对监测工作不到位、不符合要求或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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