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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文件
津科大发〔2015〕141号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9月18日
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

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以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
由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等使用单位(为学校处级部门或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负责。

后勤服务集团牵头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特种设备管理服务的,其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仍然由后勤服务集团承担。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天津科技大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采购气瓶时,直接由使用单位与有《气体充装许可证》的气体充装单位签订协议,租用或购买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气瓶,需索取使用说明书、铭牌式或其它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次出具的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使用单位必须定期(每6个月)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校验压力表,保证使用安全。

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
等有关资料,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

同时向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

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同时到人力资源处备案,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七条在签订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

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八条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的标准进行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设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人,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同时使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各单位的技术安全工作人员也是特种
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事宜。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工作,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领导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选派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定期组织检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在管理人员变动时主持档案的交接工作,杜绝因档案丢失设备被强制报废的现象发生;
(五)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检查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七)对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较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
(八)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二)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离岗时及时履行交接手续;
(三)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四)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
(六)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七)特种设备常规维修保养制度
(八)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九)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如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人及日常使用记录;
(六)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七)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

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八条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

并向人力资源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检验
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处书面报告,并且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禁用以下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已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
(四)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五)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

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并建立花名册。

认真记载其资格证书的培训检验期,并督促其按时培训检验。

第二十七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3周岁和女53周岁以下。

第二十八条凡学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到人力资源处办理登记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并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扣发待遇: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给予记过处分,并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扣发待遇:
(一)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二)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使用特种设备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对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及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扣发待遇: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的;
(三)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四)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对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并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扣发待遇:(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三十四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使用的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理,并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扣发待遇: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指锅炉为:
(一)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二)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指压力容器为:
(一)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 (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的液体。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指压力管道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气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三十八条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限定起重机械范围为
(一)额定起重量≥0.5吨,提升高度≥2米的移动式升降机;
(二)额定起重量≥1吨,提升高度≥2米的固定式起重机。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指限于在学校内部(含校内货场、作业区、施工现场等)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例如:铲车、叉车、汽车起重机、翻斗车、电瓶车等。

天津科技大学办公室2015年9月18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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