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契约的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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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契约的是哪些
属于契约的有:生意伙伴、挚友、爱人、国家、世界等。

具体的可分为债权契约(例如买卖)、物权契约(例如所有权移转登记)及身分契约(例如结婚)等,不过在公法上也存在契约关系(例如行政契约)。

契约的产生:
在历史上有过多种表述。

"契约常被定义为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许诺或协议。

"1803-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说。

"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从本质上说,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就叫契约。


属于契约的有哪些
存单、股票、房产、生命信托、人寿保险等都属于契约。

也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具体表现在《民法典》中就是合同编内容。

契约是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社会协议形式。

契约(contract,agreement,indenture),最初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可以理解为“守信用”。

形式有精神契约和文字合同契约,对象多样,可以是:生意伙伴、挚友、爱人、国家、世界、全人类,以及对自己的契约等,可以用“文字合同”来约定,可以用“语言”来约定,还可以是“无言”的契约。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契约是指“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

1932年美国律师学会在《合同法重述》中所下的定义是:契约是“一个诺言或一系列诺言,法律对违反这种诺言给予救济,或者在某种情况下,认为履行这种诺言乃是一种义务”。

从法理上看,契约是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社会协议形式。

契约的观念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罗马法最早概括和反映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以书面文字的形式来约束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契约等同于合同。

基本解释
1. 契约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对整个生意的顺利进行负有共同责任,没有哪一方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2. 契约关系经常是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往往是互相捆绑在一起的。

3. 执行契约的义务在我,而核查契约的权力在人。

4. 我的义务保障的是你的利益,而你的义务保障的是我的利益。

5. 契约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
家庭契约,是基于血缘关系之间的一种治家格言、家训、家礼等,通常也称精神契约。

财产契约,是基于增加财富为目的达成的财产约定,比如:存单、股票、房产等。

射幸契约,是为了达到财产顺利传承而订立的以生命为标的的合约,比如:生命信托、人寿保险等。

引证解释
1. 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条款。

《魏书·鹿悆传》:“契约既固,未旬,综果降。

”唐白居易《与执恭诏》:“欲求契约,固合允从。


2. 特指由双方依法订立有关买卖、抵押、借贷、租赁、委托、承揽
等事项的文书。

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九:“武宁节度使王德用自陈所置马得于马商陈贵,契约具在。

”茅盾《右第二章》四:“旧职工应得的退职金,公司因为困难而牺牲,不能按照原定契约付给了。


古代契约
物品介绍
所谓“契约原件”是指实用的契约原物。

保存至今的契约原件以西汉中期的为最早。

从那时至民国的两千年间,这类契约原件虽不是时时有,处处有,但每个大的朝代或长的历史阶段,还是有一些的。

不过元代以前的很少,明清和民国的较多。

这些契约原件是中国古代契约资料的最宝贵的部分。

今按照时先后,结合出土地点,依次简要介绍如下:
居延汉代契约
现存的汉代契约原件是在居延发现的,是居延汉简中的一部分。

因之我之为“居延汉代契约”。

居延在今内蒙古自治区西部额济纳旗,西汉时属于张掖郡居延都尉和肩水都尉辖区,东汉曾置张掖居延属国。

这里在两汉时,一直是重要驻军区,近60年来,考古工作者在这里采集或发掘到汉简约有3万余支。

已公之于世的,是1930年由西北科学考察团掘得的一批,约
有一万余支。

劳干先生将这批汉简进行分类、考释,编成《居延汉简考释》一书,于1943年在四川南溪石印出版。

1949年,上海商务印书馆铅印再版。

1962年,又在台湾出修订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汇辑这批汉简的图片,一律按原简号顺序,制成图版,并全部释文,编成《居延汉简甲乙编》,于1980年由中华书局出版。

这批汉简有年号的,“起自汉武帝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迄于东汉光武帝建武七年(公元31年)”[2] 简中有十余件契约。

有年号的只有三件。

最早的一件为《西汉本始元年(前73年)居延陈长子卖官绔券》,最晚的一件为《西汉建昭二年(前37年)居延欧卖裘券》[3] 。

其他无年号的,有卖衣物、布匹契约,有卖田地契约,还有一些廪给凭证。

这批契约的数量虽不多,但却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批契约原件,距今已有两千多年了。

有了这批契约,我们才得知汉代契约的原貌,才有可能利用这秕契约对照文献资料,进行有关的研究。

新疆魏唐契约
现存的自魏晋至唐后期的契约,主要发现于新疆地区。

此外,在甘肃敦煌也发现有唐代后期的契约。

新疆地区出土这类契约的地点很多,我以地名契,可别为海尖契约、吐鲁番契约、龟兹契约、于阗契约等。

海头在罗布泊西岸,孔雀河南岸,为汉代楼兰旧地,魏晋时名海头,为西域长史府驻地。

本世纪初,英人斯坦因三次深入新疆、甘肃内地,盗窃文物。

其中的文书部分由法人沙畹整理出版。

中国学者罗振玉和王国维又据之分类、考释、编成《流沙坠简》一书行世。

其中有一些
比较完整的廪给凭证,为契约性质。

年代最早者为三国魏景元四年(263年)的遗物,最晚者为西晋建兴十八年(330年)的遗物。

史实是西晋在建国时期,长江流域入进东晋时期。

可是此时的今甘肃中西部和新疆一带,为原西晋凉州刺史张氏世代统治着,史称前凉,继续沿用“建兴”年号至建兴四十九年。

建兴十八年为十六国后赵建平元年,东晋咸和五年。

吐鲁番地区在汉代为车师前部地。

这里的高昌城为汉、魏、晋几个朝代的戊己校尉驻地。

公元327年,凉州统治者张氏在此置高昌郡,治高昌城。

其后西凉,北凉因之。

公元460年,柔然灭沮渠氏的北凉残余政权,立阚伯周为“高昌王”。

此后,张、马、麴诸氏相继在此称王,史称“高吕国”,都以高昌为都城。

贞观十四年(640年),唐灭高弓国,以其地为
西州,高昌城又为西州都督府驻地;9世纪中叶以后,这里又是“西州回鹘”(即“高昌回鹘”)的王城。

由此看来,在千余年间,高吕城一直是这一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文化遗存很多。

近数10年来,这里屡有古文书出土。

1959—1975年间,新疆的考古工作者在高昌古城遗址附近的阿斯塔那与哈拉和卓两村附近清理晋——唐墓葬近400座,发现了大批古文书,这就是为中外学者瞩目的《吐鲁番出土文书》,现由唐长孺教授主持整理,已出版至第八册。

其中有近200件契约,种类丰富,有卖葡萄园、田地、房舍、奴婢、牲畜契约,有租田地、菜园、果树、葡萄园契约(包括习书),有借钱物契约,有雇佣契约,还有遗嘱文书等。

少数尚完整,大部分有不同程
度的残损,有的只剩几个字。

龟兹在今库车县东。

汉代为龟兹国,属西域都护管辖。

唐为安西都护府和龟兹都督府驻地。

于阗在今和田县南,汉代为于阗国,亦属西域都护。

唐为于阗镇和毗沙都督府驻地。

在这两个地区发现的古文书中,也有一些契约,时间约在唐天宝至贞元(约744—790年)之间,多为借贷契约,亦有雇佣契约。

敦煌唐宋契约
敦煌在今甘肃敦煌县西。

汉武帝时为敦煌郡,魏、晋因之,十六国前凉都于此。

北魏和隋唐时期,为郡,县治所。

在今敦煌县东南鸣沙山有石室,亦称敦煌石窟、莫高窟、千佛洞,约在清光绪二十五六年(1899、1900年),发观石室内有藏书,后为斯坦因和法国学者伯希和等大量盗走,今分藏在伦敦大英博物馆和巴黎国家博物馆。

1910年,清政府把残余部分调运北京,藏在今北京图书馆.解放后建立的敦煌文物研究院(所)等本地文化教育单位,亦收集了一些散于民间的藏书.石室藏书总数约有3万卷左右。

时代上起公元3世纪中叶,下至10世纪末。

大部分文书已制成显微胶卷,为研究者提供了方便。

又黄永武主编《敦煌宝藏》一书,将敦煌石室藏书按原编号制成图版,由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为研究者提供了更大的方便。

石室藏书中有一部分为契约,我称之为敦煌契约。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于1960年编成《敦煌资料》第一辑,由中华书局出版。

其中就有这部分契约,共120余件,分为买卖、典租、雇佣、借贷和其他契
约、文书五个部分。

买卖契约有田地、宅舍,车牛,奴婢等契约。

在这批契约中,有书年号的.有用干支纪年的。

敦煌地区在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曾为吐蕃所占,至宣宗大中五年(851年),又归于唐朝。

敦煌契约中用干支纪年的部分,大约是吐蕃占领时期的遗物。

最早的一件有年号的契约为《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年)僧光镜赊买车钏契》[4] ,最晚的一件为《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韩愿定卖妮子契》。

敦煌契约中还有部分契约式样,即所谓“书仪”,是为人们书写契约提供格式的。

其中有“分家文书”、“放良文书”、“放妻文书”、“遗嘱”等式样。

徽州宋元契约
徽州治今安徽歙县。

隋唐时,已为一方重镇,名歙州。

北宋改称徽州,元代升为徽州路,社会经济较发展,经商者很多。

至明清时,出现了不少商人地主。

解放初期,这一地区有许多旧契约流向社会,最多的一批有一万余件,其中南宋和元代的也相当多。

由于当时的人对此种文物不甚重视,没有及时收购,致使此批契约长期在社会上辗转流传,可能后来流入北京,分藏于北京图书馆,中国历史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经济研究所。

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处,徽州契约中的宋元契约大约尚有100件左右。

屈指可数的约60来件。

其他均为明清和民国契约。

南宋和元代契约原件在他处尚无发现,所以徽州的宋元契约就成为契约中的珍品。

徽州最早的一件契约为《南宋嘉定八年(1215年)徽州吴拱卖山地契》,最晚的一件为《元至正二十七
年(1367年)徽州吴凤郎卖山地契》。

其中还有两件契约很值得玩味,一为《宋龙凤五年(1359年)徽州谢志高卖山地契》,一为宋龙凤十年(1364年)徽州谢公亮退地契》。

“宋”是元末农民起义军红巾军首领韩林儿的国号,“龙凤”是他的年号。

起义军首领之一朱元璋奉韩林儿为主,用“龙凤”年号。

他的部将胡大海于元至正十七年(宋龙凤三年,1357年)攻占徽州部分地区,因之出现了用“龙凤”年号的契约。

此外,还有一些“税给”,是由税务部、门给予纳契税户的收据。

明清时期,名曰“契尾”,都要粘连在契约之后。

徽州税给也是迄今所见最早的契尾原件。

明清和民国
明清和民国契约原件在中国各地都有一些。

大多数省级以上的图书馆、博物馆、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有文科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或多或少都有收藏。

收有千件以上契约的单位不在少数,有数十件,数百件的很多。

近10年来,各县档案馆(局)、博物馆、文物管理所等,对残存于民间的契约原件也注意收集。

所收契约,明代中期以前的很少,清代前中期的也不多,道光以后至民国时期的最多。

这些契约有用白纸写的,有盖官印的红契,也有无官印的白契。

还有部分官印契约,有的粘连契尾。

明清时期的契约数量巨大,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也很多。

除一般财产关系,家庭关系外,明代官印契约、契尾上讲到用契税支援辽饷,练饷,剿饷问题,清代绥远(今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等地的契约上
反映出很多蒙古人出售或出租房地产给汉族商人的事。

江南不少地区的卖地契约中有杜卖、有活卖、有卖田骨、有卖田皮,有找价绝卖等,反映了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等复杂的土地关系。

一些口岸地区的契约,反映出外国教会、外国商人恃强占田占房屋的情况。

还有一些契约反映出在农村中买卖人口的情况很严重。

宋元时期契约
宋元时期,今宁夏、新疆等地的西夏人,畏兀儿人和吐蕃人留下了一些契约。

有用汉文写的,亦有用民族文字写的。

有用中原王朝的年号纪年的:有用民族政权的年号纪年的,如西夏人用“天庆”年号;吐蕃人则用生属纪年.有买卖田园,房屋、牲畜契约,也有典当契约。

中国前辈学者如黄文弼。

冯家异诸先生,生前做了不少这一方面的工作。

契约文化宝库
中国是有着长期封建社会历史的文明古国,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私人土地的买卖、典当、租佃、招佃以及银钱借贷等,形成了大量的契约文献,这些文献既真实直接地反映了当时社会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同时本身也作为制约人们交易行为的特殊手段直接参与到经济生活中去,并发挥作用。

这些东西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史学家们的重视,20世纪90年代,各地契约文书的整理出版即成风气,徽州文书以其数量和规模最为有名。

1993年以后相继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等史料问世。

这些资料都成了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文献,但这些契约主要都是反映汉族的情况。

近年台湾学界也注意到契约文书研究的重要性,兴起编辑出版之风。

如台湾中央研究院1993年出版的《台湾平埔族文献资料选集》(上下册)等。

民族学研究
中国现存的大量契约文书,一般都产生在历史上文化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且多为较先进的汉民族所签订。

少数民族由于封建王朝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大多生活在偏僻山区,那里几乎与外界隔离,文化落后,经济发展迟缓,他们留下的契约文书十分罕见。

他们社会发生的历史性变化,以及他们在这种变化中扮演的角色。

除去一些观念认识上的问题外,文字资料的缺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这批苗契对于研究西南民族的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

这批契约文书虽然是使用汉文签订的,却都是在苗族内部形成的,足可以真实反映苗族群众的经济活动和各种行为方式,为研究人员提供了说明问题的依据。

中国一些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文字,一些使用汉字,无论何种文字签订的契约,都反映了当时当地特定民族的政治、经济、历史状况,有着重要的文献学意义。

这些东西已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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