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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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11.15
【实施日期】1996.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武汉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病害肉、注水肉进入市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检疫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和检疫管理应贯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家畜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畜牧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生猪检疫管理工作。

商业、规划、卫生、环保、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
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含厂、点,以下统称屠宰场)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屠宰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商业、畜牧、卫生、环保等部门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方针和原则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的屠宰场建设规划不得改变;情况特殊,确需调整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设立屠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符合屠宰场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源;
(三)场区布局合理,屠宰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无交叉污染;
(四)设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屠宰间、内脏整理间、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以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五)地面、墙壁、天花板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
(六)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和专用容器及运载工具;
(七)备有宰后品质检验设备、工具和消毒设施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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