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健康咨询师考试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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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户籍地应落实的奖励优待
(1)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 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 “少生快富”工程。
(2)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 策,如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 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 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 给予优先照顾等。
七、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
职责
(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 料;
(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 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八、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主要协助义务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 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
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第八部分 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政策咨询
(2)、征收标准(省区不同,城乡不同,已生育和未生育不同,婚内生 育和婚外生育不同,生育数量不同而不同,生育间隔年限不同而不同, 生育年龄不同而不同)
(3)、征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执行. (4)、征收、缴纳方式------可以申请分期缴纳 (5)、征管体制——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 (6)、执行经费保障问题------计生部门征收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法院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 月内提出
五、计划生育行政违法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是指计划生育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由于故 意或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损害国家利 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制定处罚的权力是法定的; (2)决定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一、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履行 的计划生育义务
(1)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 育措施。 (2)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 的计划生育管理
十二、流动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 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 理生育服务登记。
第六部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
一、农村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 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 排专项资金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 (2009年提高到720元)发放奖励扶助金, 直到亡故为止。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 职责
(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采集流入人口 信息,查验婚育证明;(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 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5)为流动人口办 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与流动人口户 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 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 节育情况;(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 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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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规优先顺序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 属地法规优先; 无法从惯例;
第二部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咨询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A.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
本国策的地位。 B.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组
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C.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
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
第七部分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咨询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 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 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 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
• (1)再生育许可 •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四、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 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局部——地区微调——调整之前必须严格论证 • 和科学测算。
二、国家层面的生育政策
三、地方生育政策
地方生育政策是根据国家生育总政策结合地方特点的 具体化。
一般都首先对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规定,即提 倡一对夫妻生一个孩子。
然后对各种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如 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患不孕症的、独生子 与独生女结婚的、生育了病残儿并经鉴定可再生育的、 在艰苦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一定年限的、双方都是农村居 民等等。
第四部分 社会抚养费征收咨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问题
(1)、征收对象(双方有一方未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者、非婚姻关系而 同居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子女 的原配夫妻、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一个孩子的再婚夫 妇、不符合收养条件的非法收养者、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人,未经批 准再生育者)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7个的重点问题
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知情权 免费服务权 奖励优待权
健康权 人格权 信息权 隐私权
财产权 生育权 民主权 平等权
四、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依法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缴纳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几种形式
• (1)主要证据不足 •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3)违反法定程序 • (4)超越职权 • (5)滥用职权 • (6)不履行法定职责 • (7)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六、计划生育“七不准”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 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 屋。
地方制定的具体生育政策不能在全国通用,也不能 把甲地的生育政策,适用到乙地去。
四、生育政策咨询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生育政策的适用范围 2、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 3、法律法规对生育政策的排除性规定 4、再婚夫妻生育政策 5、跨省夫妻的生育政策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 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 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 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 药具。
二、国家和地方政府向育龄人群提供 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政府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计生 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 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规定,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 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 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
•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制度 • 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 • 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 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部分 生育政策咨询
• 一、制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原则
• 总体上——稳定低生育率——不放松,不收紧。
强制执行经费保障问题,跨地区协助执行经费保障问题. (7)、征收存在的问题:流动人口高额征收规避问题;恶意规避问题.
国家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的 特别规定
•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 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 准作出征收决定;
•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 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明确一个宗旨, 坚持两大原则, 着力三个推进, 强化四个落实, 突出五项便民维权措施, 规范六项基本内容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 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 民政府予以配合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部 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颁 布实施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 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的适用对象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 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 员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 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1)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做好流 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通报相关信息;
(2)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 明,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
(3)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 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
九、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的 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 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 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 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 抚养费。
第五部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咨询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 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 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 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4)实 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 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 先照顾。
的主要职责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 人口相关权益。
六、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
农村奖励扶助制度的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 助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的对 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 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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