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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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规范收费票据的申领领用、保管及核销行为,根据财政部《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费票据是学校依据国家收费管理的相关项目和标准,在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校内管理和服务收费时,向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积极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所属二级单位(包括学院、中心、直属单位、政管理部门)的各类事业性收费和校内管理服务性收费。

第五条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主要有财政票据、税务票据等。

第六条除国家规定外,学校所有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持《收费票据购印证》和《税票购买证》向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申购。

未经财务处许可,学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购、自印收费票据。

第七条财政票据主要用于学校各种事业性收费。

“XX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用于收取各类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及新生入学时缴纳的各项代收费用。

“XX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除学费、住宿费等以外的校内各单位内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结算、代办款项的收取等事业性收费,包括报名费、考务费、工本费、手续费以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项等。

第八条税务票据《XX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主要用于培训费、学校科研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收取及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九条学校建立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制度。

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员将财政、税务收费票据购回后,建立保管制度。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向学校各部门发放收费票据时,应实行领用登记核销制度,领用人填写收费票据领用申请单,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十条学校对收费票据的领用实行分次限量领用制度。

各部门应向财务处提出申请,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指定票据领用管理人员,经财务负责人核准后,办理各类收费票据的领购手续。

原则上各部门收费票据使用完毕,连同收费收入上缴财务处,收费票据核销后,才能重新申领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收费票据在使用前,领用人必须检查收费票据是否有缺页、漏号、重号等情况,如发现应及时向收费票据管理费说明,以便明确责任。

第十二条开具收费票据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联次等如实开具,并加盖XX大学财务印章或收费专用章。

不得涂改、挖补、撕毁收费票据,对填错的废票,应当在各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以便核销和备查。

第十三条收费票据开具后,如因特殊原因发生退款,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

经办人员必须收回原来的收费票据,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十四条收费票据使用完毕,经办人员必须在封面上注明使用起讫号,作废号,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总金额,经办人等事项。

第十五条财会人员必须在确认发生收款业务时才能开具收费票据,未发生收费收款业务不得开具收费票据,原则上不得先开收据(发票),后收款。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用收费票据的,必须经部门(项目)负责人批准,填写《开具票据申请单》,做好借票手续,限期上交收入,及时进行票据核销。

第十六条收费票据的收入款项(包括代管款项),必须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不得截留和坐支,同时要将收费票据的
存根联核销,凭已核销的存根联到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员处办理注销手续。

其中注销已用电脑版(机打)的高校学杂费收费票据,还应将收费票据的存根联按序装订成册,注明每册的起讫号、使用日期、经办人、合计收费金额。

如发生收费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提交书面报告,报学校财务处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正确使用收费票据,各类收费票据不能相互串用。

各部门领用的收费票据仅限本单位使用,严禁私自转让、转借、代开、销毁。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处应将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10年。

期满需销毁的,应由收费票据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经学校批准后,报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十九条学校接受并积极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对我校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

同时,收费票据的管理是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将对全校各部门收费票据使用、保管、核销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校内各部门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一)不按规定领用收费票据,私自向校外单位和个人领购、借用收费票据以及自制收费票据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收费票据的;
(四)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五)互相串用各种收费票据的;
(六)不妥善保管收费票据,造成收费票据丢失、毁损以及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
(七)不按规定要求缴销、注销收费票据的;
(A)不按规定接受学校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国家、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分。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处从税务部门领购的发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校办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领购和使用税票,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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