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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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
(试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设施
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5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批项目、核土地”制度,加强本市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管理,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作为本市基础设施建设“批项目、核土地”的依据。

本指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单位如对本试行指标有建议或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加强本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控制管理,进一步发挥“批项目,核土地”在严格土地管理和促进集约用地方面的作用,特编制本用地指标。

本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参与。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上海市土地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后定稿。

用地指标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水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本用地指标包含十个专题,分别为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变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水利泵闸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

本用地指标的参编单位有: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电力设计院、上海燃气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本用地指标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联系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电子信箱:****************.cn
电话:63193188-10082 56618239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
目录
第一章给水工程 (1)
1.1 总则 (1)
1.2 净水厂 (1)
1.3 给水泵站 (3)
第二章排水工程 (5)
2.1 总则 (5)
2.2 污水处理厂 (5)
2.3 污水泵站 (7)
2.4 雨水泵站 (7)
2.5 雨水调蓄池 (8)
2.6 通沟污泥转运站 (8)
2.7 管道养护人员工作场所 (8)
第三章变电工程 (9)
3.1 总则 (9)
3.2 变电工程 (9)
第四章燃气工程 (12)
4.1 总则 (12)
4.2 燃气工程 (12)
第五章环卫工程 (14)
5.1 总则 (14)
5.2 公共设施工程 (14)
5.2.1 公共厕所 (14)
5.2.2 垃圾容器间 (15)
5.3 收集设施工程 (15)
5.3.1 小型压缩收集站 (15)
5.3.2 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 (15)
5.4 转运设施工程 (16)
5.4.1 垃圾(粪便)码头 (16)
5.5 处理设施工程 (17)
5.5.1 垃圾填埋场 (17)
5.5.2 垃圾焚烧厂 (17)
5.5.3 垃圾综合处理厂 (17)
5.5.4 粪便预处理厂 (18)
5.5.5 餐厨垃圾处理厂 (18)
5.6 专用设施工程 (18)
5.6.1 环卫作息场所 (18)
5.6.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19)
5.6.3 环卫专用停车场 (19)
5.6.4 水域保洁作业管理基地 (19)
第六章消防工程 (20)
6.1 总则 (20)
6.2 消防站 (20)
第七章水利泵闸工程 (22)
7.1 总则 (22)
7.2 水闸工程 (22)
7.3 水利泵站工程 (23)
第八章道路交通工程 (25)
8.1 总则 (25)
8.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 (25)
8.2.1 城市道路 (25)
8.2.2 平面交叉口 (26)
8.2.3 管理设施 (27)
8.2.4 城市广场 (27)
8.2.5 城市公共停车场 (27)
8.2.6 公共加油站 (28)
8.2.7 互通式立交 (28)
8.3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 (29)
8.3.1 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 (29)
8.3.2 停车场(库) (29)
8.3.3 公交保养场 (30)
8.3.4 出租汽车营业站 (30)
8.4 公路交通工程 (30)
8.4.1 公路红线 (30)
8.4.2 管理中心 (31)
8.4.3 服务区 (31)
8.4.4 收费设施 (31)
8.4.5 互通式立交 (32)
第九章轨道交通工程 (34)
9.1 总则 (34)
9.2 车辆基地 (34)
9.3 车站 (35)
9.4 区间 (35)
9.5 控制中心 (36)
9.6 主变电所 (36)
第十章铁路工程 (37)
10.1 总则 (37)
10.2 铁路工程 (37)
第一章给水工程
1.1 总则
1.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1.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

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1.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给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1.4 给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1.1.5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净水厂和泵站的建设用地。

1.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1.2 净水厂
1.2.1净水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四类:
特大:50~100
I类:30~50
II类:10~30
III类:5~10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

主要有以下工
艺形式:
(1)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包括在常规处理中;
(2)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3)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碳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碳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4)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1.2.2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碳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1.2.3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2.3。

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

在下列情况下,
限值可适当提高,但下列因素累计,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10%。

a. 在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当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
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b. 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
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④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⑤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
积。

⑥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

1.3 给水泵站
1.3.1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三类:
I类:30~50
II类:10~30
III类:5~10
1.3.2 给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1.3.3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3.3。

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②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包括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等的用地面积。

当取水泵站设有生物预处理设施、泵站设有供水单位的营业服务和维护抢修设施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③当受地块规划和实际征地条件限制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④大于I类、小于III类规模的泵站,用地指标可分别参照I类、III类规模的控制用地指标。

第二章排水工程
2.1 总则
2.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排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排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2.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

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2.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排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1.4 排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2.1.5 排水工程建设用地分为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雨水调节池、通沟污泥转运站和管道养护工人工作场所六项内容的用地。

2.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2.2 污水处理厂
2.2.1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六类:
特大:>100
Ⅰ类:50~100
Ⅱ类:20~50
Ⅲ类:10~20
Ⅳ类:5~10
Ⅴ类:1~5
2.2.2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格栅、泵房、预处理、沉淀处理、生物处理、消毒等污水处理构筑物和供氧系统、污泥处理设施。

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维修、仓库、交通运输(含车库)、化验及试验、食堂、供热、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2.2.3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2.3。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表表2.2.3
用地面积。

②建设用地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不应大于表中限值。

④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按照有初次沉淀池的工艺流程考虑。

⑤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限定为城市污水,城市污水的水质限定如下:
BOD5≤200mg/L,CODcr≤400mg/L,SS≤300mg/L, NH3-N≤40mg/L,TN≤55mg/L, TP≤6mg/L;出水水质按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考虑。

⑥小于1 万m3/d规模的污水厂占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⑦建设规模大于10万m3/d的二级污水厂,污泥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系统时,可在用
地控制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2%的用地面积。

⑧污水厂用地控制面积,不包括污泥处置的面积,不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⑨表中深度处理用地面积是在污水二级处理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
房、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其中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2.3 污水泵站
2.3.1 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五类:
Ⅰ类:50~100
Ⅱ类:20~50
Ⅲ类:10~20
Ⅳ类:5~10
Ⅴ类:1~5
2.3.2 污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3.3 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3.3。

污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表2.3.3
的用地面积,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②建设用地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③小于Ⅴ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Ⅴ类规模面积控制。

2.4 雨水泵站
2.4.1 雨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建设工程规模按设计秒流量(m3/s)分四类:
Ⅰ类:>20
Ⅱ类:10~20
Ⅲ类:5~10
Ⅳ类:1~5
2.4.2 雨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4.3 雨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4.3。

雨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表2.4.3
②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③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④合流泵站可参照雨水泵站指标乘系数1.1。

⑤市区采用表中下限,郊区可用中值,不可超过上限。

2.5 雨水调蓄池
2.5.1 雨水调蓄池推荐用地指标为0.35~0.40m2/m3。

注:①雨水调蓄池容积大的取下限,容积小的取上限。

②雨水调蓄池尽可能设置在城市绿地内。

2.6 通沟污泥转运站
2.6.1 通沟污泥转运站推荐用地指标为80~130m2/车。

注:①车辆较多的取下限,车辆较少的取上限。

②通沟污泥转运站尽可能设置与雨、污水泵房或公共厕所合建。

2.7 管道养护人员工作场所
2.7.1 管道养护人员作息场所建筑面积推荐指标为3~4 m2/人。

第三章变电工程
3.1 总则
3.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变电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3.1.2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变电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3.1.3 变电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3.1.4 变电工程的建设用地指标根据电压等级,分为35kV、110kV、220kV和500kV 四类。

3.1.5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3.2 变电工程
3.2.1 35kV~500kV变电站用地指标见表3.2.1。

35kV~500kV变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表表3.2.1
注: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变电站围墙内所有设施的控制面积,消防道路宽度按4米考虑。

②表中的用地面积均不考虑变电站长边沿靠市政道路布置。

③35kV、110kV变电站,变压器运输、吊装通道为8~10米。

④表中的用地面积均不考虑绿化率,有绿化率要求时,应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⑤表中35kV、110kV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内,均不考虑设置独立的事故油池和消防水池。

⑥当变电站的规模超过表中所列数值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考虑。

⑦在满足表中面积数据时,也要同时满足长和宽的要求,并兼顾线路走廊布置要求。

⑧表中220kV户内地上变电站按采取一种无功补偿形式设置用地控制指标,如需采用
两种无功补偿形式,则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第四章燃气工程
4.1 总则
4.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燃气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燃气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4.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

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4.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燃气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4.1.4 燃气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4.1.5 燃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主要以天然气工程为主,根据天然气主干网系统工程,分为城市天然气门站,LNG事故备用调峰站、LNG卫星调峰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加压站、区域(专用)高中调压站和高压阀室6类。

4.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4.2 燃气工程
4.2.1 燃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见表4.2.1。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表表 4.2.1
第五章环卫工程
5.1 总则
5.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环卫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环卫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5.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

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5.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环卫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5.1.4 环卫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5.1.5环卫工程建设用地分为公共设施工程、收费设施工程、转运设施工程、处理设施工程和专用设施工程五大类。

5.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5.2 公共设施工程
5.2.1 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用地指标见表5.2.1。

公共厕所用地指标表表5.2.1
②新建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宜大于5.0m,并可设置绿化隔离带。

5.2.2 垃圾容器间
垃圾容器间的服务半径宜小于70m。

5.3 收集设施工程
5.3.1 小型压缩收集站
小型压缩收集站用地指标见表5.3.1。

小型压缩收集站用地指标表表5.3.1
②超过上述处理能力的小型压缩收集站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考虑。

5.3.2 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
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用地指标见表5.3.2。

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用地指标表表5.3.2
5.4 转运设施工程
5.4.1 垃圾(粪便)码头
1. 码头岸线长度为设计船型长度加富裕宽度或者设计并靠船舶的总长度加富裕宽度之和。

富裕宽度按表5.4.1确定。

富裕宽度确定参数表表5.4.1
2. 垃圾(粪便)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20m2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m的绿化隔离带。

3. 采用集装箱中转运输的垃圾码头,若需要附设垃圾压缩装箱功能的,其作业用地参照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5.4.2 垃圾转运站
垃圾转运站用地见表5.4.2。

垃圾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表表5.4.2
②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
和园林用地。

③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

④对于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路上转运站用地
指标可适当上浮。

⑤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的设计运转量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含上限值。

5.5 处理设施工程
5.5.1 垃圾填埋场
新建填埋场的库容系数不宜小于15 m3/m2。

5.5.2 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用地见表5.5.2。

垃圾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表表 5.5.2
递增计算。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本指标不含绿地面积。

5.5.3 垃圾综合处理厂
垃圾综合处理厂用地指标主要是指堆肥工艺。

用地指标见表5.5.3。

垃圾综合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表表5.5.3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本指标不含绿地面积。

④如果综合处理厂包含超过一种处理工艺,则其建设用地指标可以酌情增加。

5.5.4 粪便预处理厂
粪便预处理厂用地面积为6~10 m2/t。

5.5.5 餐厨垃圾处理厂
餐厨垃圾处理厂用地面积参照垃圾综合处理厂用地指标确定。

5.6 专用设施工程
5.6.1 环卫作息场所
1. 环卫作息场所用地指标见表5.6.1。

环卫作息场所用地指标表表5.6.1
2. 环境卫生作息场所宜与公共厕所、小型压缩收集站等环卫设施合建。

5.6.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见表5.6.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表表5.6.2
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宜与其他城市管理机构用房合建。

5.6.3 环卫专用停车场
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超过150m2。

5.6.4 水域保洁作业管理基地
1. 域保洁作业基地按14km/座的密度设置,岸线长度按150~180m布置,陆上用地面积按1000~1200m2控制,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2. 水域保洁管理基地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按120~150m布置,陆上用地面积按1000~1200m2控制。

第六章消防工程
6.1 总则
6.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消防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消防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6.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

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6.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消防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6.1.4 消防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6.1.5 消防站建设用地指标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支队部和消防综合训练基地5类。

6.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6.2 消防站
6.2.1 消防站的建设用地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场地面积确定。

6.2.2 消防站建设用地指标见表6.2.2。

消防站建设用地指标表表6.2.2
②消防站与支队部合建时,按两者用地指标之和的80%计。

第七章水利泵闸工程
7.1 总则
7.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的水利泵闸工程建设用地的控制。

7.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

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7.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水利泵闸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中应尽可能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7.1.4 在具体设计中,水利泵、闸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7.1.5 泵闸合建工程根据泵站和水闸的具体规模,以相对较大的用地指标为控制基准。

7.1.6 黄浦江规划河口建闸等特大型泵、闸工程(闸门总宽超过60m,泵站总流量超过100m3/s)的用地指标参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7.1.7 水利泵闸工程建设用地分为水利水闸工程和水利泵站工程两大类。

7.1.8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7.2 水闸工程
7.2.1 本市水利水闸工程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沿黄浦江、长江、杭州湾一线防汛战线的水闸工程,包括
蕰藻浜、淀浦河等河口闸下段各支流河口水闸工程;
二类:一类工程外,水闸闸门总宽大于等于5 m的水闸工程;
三类:一类工程外,水闸闸门总宽小于5 m的水闸工程。

7.2.2 水闸工程用地指标见表7.2.2。

闸内外河防冲槽之间距离(含进出水池、闸室、消力池、海漫护坦、防冲槽等),规划控制宽度指规划河口线以外工程及管理设施用地范围。

②该表不适用于对船闸工程的用地控制。

③两岸控制宽度包括了河道两岸10米防汛通道与绿化。

④闸门孔径小于5米的水闸工程的管理区不再单独占用河道两岸10米防汛通道与绿化
以外的土地。

⑤该表适用于一般条件,如遇特殊的地质条件、特殊功能、特殊地段则需另行研究确
定。

⑥如工程单岸布置管理用地,则控制宽度为表中宽度两倍,另一岸保留10m防汛通道
及绿化。

7.3 水利泵站工程
7.3.1 本市水利泵站工程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沿黄浦江、长江、杭州湾一线河口上的泵站工程;
二类:一类工程外,泵站流量大于等于5 m3/s的泵站工程;
三类:一类工程外,泵站流量小于5 m3/s的泵站工程。

7.3.2 水利泵站工程用地指标见表7.3.2。

泵站工程用地指标表表7.3.2
即泵站内河进水池到外河防冲槽(均含导流设施河段)的距离;规划控制宽度指规划河口线以外工程及管理设施用地范围。

②两岸控制宽度包括了河道两岸10米防汛通道与绿化。

③流量小于2.5m3/s的泵站工程不再单独占用河道蓝线以外的土地。

④该表适用于一般条件,如遇特殊的地质条件、特殊功能、特殊地段则需另行研究确定。

⑤如工程单岸布置管理用地,则控制宽度为表中宽度两倍,另一岸保留10 m防汛通道及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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