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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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四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的畜禽饮用取水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为维护公共安全或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需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需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取水许可实行取水限额管理。

取水许可的管理限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下列取水在省管理限额以内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江河、湖泊取水的;(二)在省管江河、湖泊取水的;(三)在市地州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四)跨市地州行政区域取水的;(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六)取用地下水的。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或者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2年1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月30日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八条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

2、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用水设备和管道严重跑、冒、漏水的;(二)在城市公共供水输配水干管、支管及进户管直接装泵抽水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转供水的;(四)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用水浪费不整治改进的。


——结束——。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13•【字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或者审议区域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重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和跨市、地、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三)统一管理和保护全省水资源,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四)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管理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水事纠纷。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2011四川省取水验收管理办法(申请表、提纲及意见)

2011四川省取水验收管理办法(申请表、提纲及意见)

四川省取水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验收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取水验收是指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依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以及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节水、退水以及相应的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进行复核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发取水许可证的,还应执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四川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验收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权限内取水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取水人应当申请取水验收。

第六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不得实施正式取水。

第七条申请取水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按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要求建成,并且能够满足取水需要;(二)取水计量设施已经安装;(三)对第三方的取水影响补偿措施已经履行;(四)取水工程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第八条取水验收的主要内容:(一)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批文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三)对第三方的取用水影响补偿方案落实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认证和试运行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废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申请取水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取水验收书面申请文件;(二)取水验收工作报告(一式15份)。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引水式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保障下泄流量的工程措施、监测措施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水利部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利部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利部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11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这对于加强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依法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条例》,协调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是贯彻实施《条例》的核心,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在我国初步建立国家水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工作。

1、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条例》要求,提出2010年以前本流域和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于2007 年4月15日之前报水利部。

根据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12月15日之前,将本省级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到各市(地)、各县(市),并报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争取用两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覆盖流域、省(区)、市(地)、县(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在本流域、本地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未建立前,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增水量取水许可时,应按照总量控制的精神,严格控制许可水量。

2、在取水总量控制范围内,按照管理权限,凡属下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发放取水许可证时须报上一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备案。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代拟稿)》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代拟稿)》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库中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产、生态等用水需要。

第五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分成管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由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对多种水源取水一并许可。

第八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建设等应当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并进行水资源论证。

申请人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资源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地下水、直接从河湖、水库或其他自然水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管理。

第三条取水许可授权主体: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本省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区域内的取水许可工作。

第四条取水许可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优先保障、有偿利用、动态管理、定期审查。

第五条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责任人对于本职工作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取水许可的程序和条件第六条取水许可的程序:申请人应当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签订取水许可协议后,颁发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取水许可的条件:(一)保证取水量符合下游生态、农业、渔业、居民供水和其他合法取水需求,不影响河湖泥沙输送和水体生态状况;(二)符合水质和水环境的相关要求,不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三)符合节水和水资源管理要求,采用现代高效、节水技术、设备和管理模式。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社会习惯,不干预水资源的分配、调整和交易。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内容和规定第八条取水许可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取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二)取水的地点、水源、取水量、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三)水质、水环境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等内容;(四)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五)许可证编号、章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九条取水许可涉及到河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在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公开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

第十条取水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使用水资源,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超范围、超期限和污染水资源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川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再次做好取水许可信息移交等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再次做好取水许可信息移交等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再次做好取水许可信息移交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再次做好取水许可信息移交等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2017年,省税务局(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水资源费档案资料交接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2017〕4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资源费档案资料交接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2017〕55号),要求各地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水资源费档案移交工作。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资源税征管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的通知》(川财税〔2017〕19号),各级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水资源税信息共享机制。

2018年,水利厅先后开展了两次取水许可清理,清理出应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10284户,与省税务机关掌握的8873户纳税人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还存在无证取水、无取水计量设施等问题。

为保障水资源税改革扎实推进,严格水资源管理,现将再次做好取水许可信息资料移交及信息共享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移交取水许可相关资料。

各市(州)水务局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取水许可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取用水户名录,按照“属地移交,信息完整”原则,尽快将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取水许可信息资料全面移交同级税务机关。

农业取用水户取水许可信息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移交同级税务机关。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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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设 施正常 运行 并 按照规 定填报取 水统计报 表
涪证件 有关单 位和 个人对监 督检查 工作应 当给予配 台 . 不得 拒绝或者 阻碍监 督检查 人员依 法执行 公务 =要 取水 的 . 当 交 《 设项 目水资源 论证报 设 伍 提 建 旨 * 论证 报告 书应包括取 水水蒜 用水 合理性 以及对 书 生 与环境 的影响等 内容 态
★ 批 准的水 量分配方 寨或者 签订 的 议是 确定流 域与行政 协 区域取水 许可总董 控制 的依据
征收标准 。农业 生产 取农的水 资源费征 收的步 骤和范 围由省 .自 治区 直 辖市人 民政 府规定 国家将 只对超过 限额部分 的农业 生 产取用水 征收水 资源 费。
★ 水 资源费缴 纳数额 根据取 水 口 在地水资 源费征 收标准和 实际取 所 水量 确定 =水力发 电用水 和火力 发电贯流 式冷却 用水可 以根据取 水 口所在地 水资源费 征收标 准和 实际发 电■确定缴 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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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法 制定的 水
★ 取水— —指利 用取水 工程或 者设旌 。直接从 江河 湖泊 或者 地下取用 水资源 。取水 工程或 设旖— —指闸 、坝, 渠道 ,人工河 道,虹 吸管 . 泵 . 并以及 水 电 等建 水 水 站 筑物 =
重丈 损 害 的 ; ()属 于备 案 项 目 .来报 送 备案 的 , 7 l 其他 情 形 c )法律 8 }政 法艘 规 亍
家 审批 . 核准 的建 设项 目.未取得 取水 申请批准 文件的 .项 目 主 管 部门不得 审批 、核准该建 设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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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下水襄果区取用地下水的. f )在取木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 1 2 J 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c )可能对水功能区瘩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插害 3 c 】取水 逞木布局不台理的; c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麓罄满足甩水需要 4 5 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旖职用地下水的; ()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20施行日期2014.05.20文号川府发[2014]31号主题类别水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国家10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基本原则。

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三)主要目标。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水资源管理实时监控系统、政府考核评价“三大体系”。

到2015年末,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731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3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7%以上。

到2020年,水资源管理各项指标达到全国较高水平。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2、取水的定义。

(第二条)3、哪些情况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第四条)4、取水许可如何协调居民生活、农业、工业、环境用水?(第五条)5、实行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什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6、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可以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吗?(第七条)7、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但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应如何办理?(第十条)8、申请取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第十一条)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10、对申请材料审查有几种处理结果?(第十三条)11、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谁审批?(第十四条)12、什么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第十五条)13、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谁制定,并报谁备案。

(第十五条)14、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第十六条)15、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对取水许可是否批准,需要考虑什么条件?(第六、十七、十八条)16、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哪个部门的意见,该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十九条)17、哪些情况,审批机关可以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第二十条)18、哪些情况下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二十二条)19、取水许可证是否在申请批准后立即核放?(第二十三条)20、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第二十四条)21、核发取水许可证是否允许收费?(第二十四条)22、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多久?如何延续?(第二十五条)23、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是否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第二十七条)24、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如何收取水资源费?(第二十八条)25、水资源费由谁征收?(第三十一条)26、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通知单之日起几日内办理缴纳手续?(第三十三条)27、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如何收费?(第三十三条)28、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哪些方面?(第三十六条)29、哪些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第四十一条)30、连续停止取水满几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川水函[2012]1389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2]1389号)各市(州)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2012年6月13日,省政府正式发布第258号令《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的颁布是我省落实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各市州水务局、厅直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自《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取水许可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水功能区管理、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各项制度,有效的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了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用水需求,建立和维护了良好的水事秩序。

《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严格水资源管理为主线,突出了水资源“全过程监管、开发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对于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省水资源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规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随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行,水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更高的要求,《办法》在认真总结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要求,遵循《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行为,合理划分了省与市州的取水许可分级审批管理权限,解决了矿井疏干排水、矿泉水、地热水的取水许可管理问题,强化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更加注重水资源调度,建立了取水许可后评估制度,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分成政策,进一步细化了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对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3.02.16【分类号】503【文号】省人民政府第36号【文题】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四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的畜禽饮用取水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为维护公共安全或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需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需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取水许可实行取水限额管理。

取水许可的管理限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下列取水在省管理限额以内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江河、湖泊取水的;(二)在省管江河、湖泊取水的;(三)在市地州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四)跨市地州行政区域取水的;(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六)取用地下水的。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或者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第六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需要。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01期县扶贫基金会会长邹韬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副会长张黎明(女)四川大学商学院党委副书记、EDP 中心主任、四川孔子教育基金会慈善大使张丽娟(女)四川省慈善总会项目部部长谭晓瑜(女)德阳市慈善会办公室主任蒋启毅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杨兵(女)甘孜州慈善总会秘书长张黎(女)什邡市慈善会会长陈丽霞(女)德昌县民政局纪检组长唐兴玉(女)安岳县扶贫开发协会会长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为落实好中央关于改革试点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现将《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水资源安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战略需要,对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任务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力做好相关改革试点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财政、地税、水行政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畅通上下级部门之间、同级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渠道和信息通报渠道,为试点运行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征管,切实贯彻落实试点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广泛宣传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实施目标和主要内容,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

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及时解答涉税问题,优化纳税服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或发电量).,,(国办发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确定.,“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4.06•【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NO:SC070533)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4月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6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完善节水管理体制和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重要经济区域的水资源和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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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七条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十一条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20613(颁布时间)
20120801(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文号)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四十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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