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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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方法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徐州市公众移
动通信基站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促进公众移动通信
事业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
指公众移动通信企业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
与终端设备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台(站),包括独立式、附设
式宏基站和室外、室内分布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规划、选址、设置、使用及其
监视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辖区内基站的监视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众移动通信企业应当根据移动通信技术进步和城市
开展情况,及时、合理设置基站,保障本市的移动通信需求。
第六条基站是保障国家平安、社会经济开展的公共根底设
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基站或者干扰基站运行。
第七条市、县(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
组织编制基站站址专项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编制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遵循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平安环保、景观协调的原那么。
第九条城市新建、改造住宅区、商业区、风景区及各类工业园区应当规划基站站址和线路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应当按照基站技术标准,设计、建立通信设备机房、天面、管道等基站配套设施,满足多种制式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共享要求。
基站站址、线路通道和通信设备机房、天面、管道等基站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条公众移动通信企业应当按照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和选址要求,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年度基站设置需求。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众移动通信企业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结合基站站址专项规划,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制定年度基站设置方案。
第十一条公众移动通信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基站建立方案。
第十二条公众移动通信企业应当依法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基站设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公众移动通信企业设置宏基站的,应当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设置宏基站的,其边界不得超过规划站址二百米;其他区域设置的,不得超过三百五十米。
基站选址应当优先利用公用根底设施、公共用地、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基站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基站运行前,公众移动通信企业应当向市无线电管
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发放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公众移动通信企业可以设置、使
用应急基站,并告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应急基站所在物业的所有
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公众
移动通信企业仍需使用基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无
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续期手续。
变更基站核定工程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手续。
第十九条基站停用或者撤销的,公众移动通信企业应当向市
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并自注销之日起三十
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建筑物、设施、场地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
当按照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合基站建立,不得阻挠公众移动
通信企业依法从事基站的设置。
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收取费用。
涉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需要使用基站铁塔设施的,公众移动
通信企业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众移动通信企业应当加强基站日常管理和维护
工作,保障基站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标准要求,确保基站正常运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公众移动通信企业依法从事基站的
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基站损坏致使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公众移
动通信企业应当及时抢修,恢复通信网络。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立需要撤除基站的,建立单位应当与公
众移动通信企业签订设置补偿协议。
第二十四条公众移动通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无线
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
(一)设置的基站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二)设置的基站未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三)擅自在基站上设置与基站运行无关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四)设置、使用应急基站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破坏基站设备、设施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非法设置的基站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
以处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基站规划、设置等过程
中,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集群通信、寻呼通信、卫星移动通信和无线接入
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类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