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当事人有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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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当事人有什么义务
合同当中肯定是存在当事人的,他们负有一定的义务,而常见的就是两个当事人。
就租赁合同来讲,也不例外。
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彼此之间也有一定的义务,那究竟租赁合同当事人负有怎样的义务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介绍。
合同当中肯定是存在当事人的,他们负有一定的义务,而常见的就是两个当事人。
就租赁合同来讲,也不例外。
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彼此之间也有一定的义务,那究竟租赁合同当事人负有怎样的义务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租赁合同当事人有什么义务
▲一般而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约定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
合同订立后,出租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这一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2)对出租房屋负责维修。
出租人是租赁房屋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租赁房屋处于适租(即适合承租人使用)状态。
因此,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能不符合约定要求,影响承租人使用时,出租人应负责租赁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维修。
(3)通知义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前三
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规定或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承租人交付租金的数额和期限应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
承租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交付租金义务的,应负违约责任。
承租人拒付或迟延支付租金达到法定或约定解约期间时,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赔偿损失。
(2)按约定正当使用租赁房屋。
承租人应按约定的用途正当合理地使用租赁房屋,并妥善保管和爱护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
非经出租人同意,不能将房屋转租。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潢装饰,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房屋安全。
承租人如不按约定条件使用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租赁合同终止时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逾期不返还的,出租人除有权要求承租人交付延期租金外,还有权要求承租人给付违约金。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正当行使权利,诚信履行义务,以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怎么处理房屋租赁纠纷
▲1、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调解处理
实践中,承租人往往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
张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调解时应考虑以下问题:一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调解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若房屋已过户登记为第三人所有且第三人善意,则宜调解房屋过户维持现状,出租人对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为进行经济补偿。
二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并非绝对无条件,应受到一定限制,如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并存的,应调解保护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而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如部分房屋的出售对房屋整体使用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也不宜简单地确定承租人当然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是把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通常,出租人出卖房屋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购买,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可以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租人出卖房屋之日起3个月为宜。
▲2、转租纠纷的调解处理
转租是指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再行租赁给第三人的行为。
因承租人转租往往可获得更高收益或赚取租金差价,此类行为较为普遍。
对这类纠纷调解时,应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导致合同解除的,应一并通知第三人加入调解,因为此时第三人负有退房及支付逾期退房使用费的义务。
关于逾期退房使用费的标准,可参照租赁合同租金、转租合同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算。
二是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