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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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9.08.14
•【字号】四政办发〔2009〕33号
•【施行日期】2009.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试点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四政办发〔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08〕20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
成年人筹资标准由2008年的230元提高到2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由2008年的80元统一提高到100元,其中,学生、儿童个人缴费由2008年的10元调整到20元。

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可按低保对象的缴费标准缴纳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补助标准
2009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在2008年补助标准基础上,人均增加1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每人增加6元,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各增加2元。

(三)缴费期限
2009年缴费期限:2009年8月至11月30日。

2010年起缴费期限:每年7月至11月30日。

二、待遇享受期
(一)2007年12月16日?2008年12月15日期间已参保的居民,在2009年缴纳保险费后,待遇享受期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2009年新参加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缴纳保险费后,待遇享受期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不设等待期,享受全年医疗保险待遇。

(三)2010年的参保居民,缴纳保险费后,待遇享受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三、起付金标准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域(市区)内住院(或门诊大病)起付金标准降至为:一级(区级、社区)医院100元、二级(市级)医院300元、三级(省级)医院500元,在非统筹区域(外埠)住院(或门诊大病)起付金标准为900元,学生、儿童住院(或门诊大病)起付金标准为100元。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08〕20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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