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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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法人员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完整准确:保证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管理,确保档案不被非法泄露;
(四)方便利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执法人员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任职时间等;
(二)培训经历: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地点、课程、成绩等;
(三)工作经历:历任职务、任职时间、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
(四)奖惩情况:获得的各类奖励、处罚、处分等;
(五)考核评价:年度考核、专项考核、民主评议等;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执法人员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由人事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档案收集:
(一)执法人员入职时,人事部门应收集其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材料;
(二)执法人员工作期间,人事部门应收集其培训经历、工作表现、奖惩情况等材料;
(三)执法人员离职时,人事部门应收集其考核评价、离职手续等材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
(一)按照档案内容分类,编制档案目录;
(二)对档案材料进行编号、分类、归档;
(三)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八条档案保管:
(一)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温湿度控制设备等;
(二)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
(一)执法人员本人有权查阅本人档案;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需经本机关领导批准;
(三)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销毁
第十条档案销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档案销毁清单,经本机关领导批准;
(二)销毁档案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档案材料全部销毁;
(三)销毁后的档案,应由监督人员填写销毁记录,并报本机关领导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