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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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
中身体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企业发展而制定的制度。
以下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身体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健康管理工作,维护自身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健康检查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健康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常规健康检查。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健康检查,如实反映自己的健康状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第九条从业人员在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职业禁忌症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给予治疗和妥善安置。
第三章健康培训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等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培训。
第十一条健康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防治、安
全生产、卫生保健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健康培训,提高
自身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健康保障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
户等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严
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
作环境,保障其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心理
健康评估,发现心理问题的,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和治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有权对自身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
健康培训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由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制度
的实施,将从根本上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身体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企业发展。
希望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认真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