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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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纳税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窗口服务、咨询服务、业务办理、投诉处理等。
第三条纳税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便民高效,服务至上;
(三)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纳税服务中心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下设综
合办公室、业务办理室、咨询服务室、投诉处理室等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业务办理室:负责纳税人申报、缴税、退税、减免税等业务的办理。
(三)咨询服务室:负责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信息查询等服务。
(四)投诉处理室:负责受理和处理纳税人投诉,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服务规范
第六条纳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税收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纳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
(一)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纳税人疑问;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业务,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及时处理纳税人申报、缴税、退税、减免税等业务,提高工作效率;
(四)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纳税人信息;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廉洁自律。
第八条纳税服务中心应当设立自助服务区,提供自助申报、缴税、查询等服务,
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
第四章投诉处理
第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向纳税服务中心投诉。
第十条投诉处理室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室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分类,对合理投诉及时处理,对不合理
投诉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纳税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纳税服务中心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纳税服务中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罚款、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十五条纳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纳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章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纳税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和满意度。
第二十条根据服务质量评估结果,中心应当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纳税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纳税服务中心应当积极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
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纳税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与外部单位的沟通合作,共同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本制度旨在规范纳税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制度,共同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