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作业相关规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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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作业相关规定整理
一、根据《GB/T 14440-1993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的低温作业。
二、《最低工资规定》中关于低温: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三、根据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冻伤与中暑一样,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职工低温作业时被冻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