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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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浅谈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现象也日益严重,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高达500亿;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将“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来自于环保部门的资料显示,环境污染的80%来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肇事者,理应承担起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并因此产生相应的环境支出和环境收益,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就要求企业将环境活动纳人企业会计核算体系,并且及时披露企业的环境信息。

我国环境保护的紧迫性、企业环境信息对于企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问题充分反映了研究环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结合我国披露的现状,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系统研究,将有助于推进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

一: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1:宏观理论基础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1987年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是这样的发展,它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不损害后代满足他们的需要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生态三位一体的发展,生态持续发展是基础,经济持续发展是条件,社会持续发展是目的,三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2:信息需求方的理论基础
2.1:受托责任理论
这一理论是基于企业受托经营责任理论和代理理论而产生的。

在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背景之下,资源经营管理当局有对受托运用管理的资源进行管理并妥善地向委托人说明和报告职责的完成情况的责任,这便是受托责任。

受托责任的含义大致可确定为以下三个方面:
(1)资源的受托方接受委托,管理委托方所交付的资源。

受托方因此承担了合理、有效地管理与应用受托资源,使其尽可
能地能够保值、增值的义务。

(2)作为资源的受托方,承担了如实地向资源的委托方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的过程与结果(如资源的管理情况与成果)的义务。

(3)由于企业处于一定的外部环境之中,企业的很多资源是直接取自其所在的环境(如良好的社区环境等)。

因此,作为资源受托方的管理当局,还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持并提高企业所处的社区的良好环境。

2.2:决策有用论
客观的决策必须依靠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否则就是蛮干。

企业及其利益关系者的各种选择和决策的科学和合理性,都有赖于相关信息的支持程度。

决策有用论正是建立在这种思想基础和实践总结的前
提之上。

决策有用论者认为,环境信息对决策者来说是相关的,为了保证信息使用者进行正确地判断和决策,企业有义务和责任向其提供有关经营状况和结果的全面信息,这其中包括对企业经营活动有影响的环境方面的信息。

2.3:社会责任理论
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受到理论界的关注。

早在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就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他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再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日语,而是将道德因素包含在内,即社会利益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

二: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
1:理论研究现状
从现有文献分析,我国对环境会计的认识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葛家澎教授在《会计研究》1992年5期上发表的《九十年代西方会计理论的一个新思潮一绿色会计理论》,应该算是我国开始环境会计研究的一个里程碑。

目前国内学者对环境会计的研究形成了环境财务会计和环境管理会计两个方向,出现了一批有代表性的专家,如徐溉,耿建新,许家林致力于环境会计基本理论,环境要素的计量的研究;肖序,干胜道等把研究重点放在了环境管理会计上,学者们的工作
主要是在介绍,借鉴,继承与局部创新的基础上开展的,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概括起来,有关企业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环境会计的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以及对国内信息披露的局部研究两个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
耿建新(2003)对西方国家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披露规则、环境信息披露的价值相关性等作了介绍,指出西方国家环境信息披露尚未完全融入企业年报的体系,披露水平也参差不齐,披露形式呈多样化,且与会计人员工作基本不相干。

孟凡利(1999)认为:根据环境信息披露的目标,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1)企业环境活动的财务影响(2)企业的环境绩效。

李莲华(2001)认为:企业的环境信息可划分为基本信息和特殊信息。

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基本背景类,污染排放类、环境业绩类、信息质量类等5类18项;特殊环境信息则是对基本信息的补充,向特殊使用者提供。

2: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支持
2.1: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多年来,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不小的努力,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在已出台的环境法规中,涉及经济手段的可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以强迫收取企业排污费或罚款的方式,迫使企业重视环境保护。

向污染单位征收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还颁布了两个专门法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
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二类是从减免税的角度来鼓励企业积极治理环境,减少污染,并对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2:与环境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
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比较少,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针对上市公司的,主要有三个:一是1997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标准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二是1998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三是1999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一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类是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发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明确了列入名单的企业必须披露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环境保护方针、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环保守法及环境管理等。

三: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综述
通过笔者以及其他研究者对上市公司历年的招股说明书及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的调查研究,发现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上市公司也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但无论是披露内容,披露形式还是披露作用,情况都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
1:我国现在已有环境信息披露,但主要集中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2: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

3: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单一,几乎没有企业编制独立环境报告。

4: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的披露缺乏连续性。

5:披露的环境信息实用性较低
6:缺少对公开披露的环境信息的鉴证。

四:改进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的建议
1: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使公众认识到环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采用各种手段,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不仅可以降低环境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成本,还可推动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

具体做法包括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教育;引导设立绿色投资机构,鼓励金融机构采用更多的环境标准等。

2:借助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企
业环境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国外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报道都是作为公益事业来对待的,免收或减收费用。

我国的媒体大多是公共部门、事业单位,更应该关注环境公益事业。

要对大型企业所作的环境报告作为新闻加以宣传。

3: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认识和自觉性各个会计主体应在努力提高环保意识和形成环境责任观念的基础上,摈弃只将目标停留在眼前利润的陈旧经营观念,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

企业提高环保意识的同时,应努力实践环境会计,对外报告自己的环保成果。

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管理的实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也许会与企业的短期目标相矛盾,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它绝对有利于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4:健全会计法规,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使环境会计有法可依,使环境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

是否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方式:一是修改会计法,将环境会计核算和监督纳入会计法,从法律上明确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虽然我们已经制定了许多的环境法规,对企业提出了环境要求,但是许多法规的规定是相当概括的和原则性的表述,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环境信息披露准则,对环境相关事项的处理做出规定和指导,具体的制定办法可以有两种方式来选择:一种是由证监会发布针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详细的规定;另一种是由财政部基于专门的环境会计体系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对相关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规定,财政部制定的环境会计准则中应设立专门的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等环境会计科目;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设计会计制度,使环境会计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结论
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肇事者和环境资源的利用者,面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现象以及国家“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政策,有责任和义务全面披露环境信息,以解除自己的环境受托责任,也满
足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统计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信息披露不连续,披露内容不全面,披露形式不统一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初步构建了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框架,提出现阶段我国应以上市公司为披露对象,披露包括环境的财务影响信息,企业的环境影响信息以及环境效益信息在内的三个方面的环境信息,在披露的方式上,环境问题不突出的行业可以采用补充披露的方式,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业应采用独立的环境报告的形式来全面反映企业的环境问题。

为了改进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笔者进一步提出应从环境信息的需求方一利益相关者,环境信息的提供方一企业以及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方面来加以建设,制定相应的措施,共同促进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

对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研究笔者采用的是统计分析的方法,没有采用实证进一步分析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司股价之间的相关性,这是一个遗憾,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能结合实证方法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做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李永臣.企业环境会计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世界经济出版社,2009
[3]蒋梅.环境会计研究.东北林业大学博士论文,2000
[4]肖素芳,胡伟.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会计研究,2005,(3)
[5]耿建新.焦若静.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初探.会计研究,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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