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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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81]农银计字第427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81.11.16
【实施日期】198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
颁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1981年11月16日(81)农银计字第4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根据会计、出纳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总行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稽核制度发给你行,请转知所属行、处研究试行,并通知如下:一、建立稽核制度目的是促进全行人员树立制度观念,提高工作质量,加强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抓好这项工作。

二、稽核制度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开始试行。

各级行应按稽核制度规定的条件,抓紧配备稽核员。

如因干部条件,一时不能配齐稽核员,也应先配备一两名骨干以老带
新,把稽核工作先开展起来。

三、各分行在试行稽核制度时,可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对稽核事项做出具体补充规定。

各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修改意见,请各分行收集整理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计、政策、法令和银行、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会计、出纳部门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实现四化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为了有效地进行稽核工作,目前先在县(市)支行(包括办事处,下同)的会计部门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稽核辅导基层处、所(包括营业部、室,下同)社认真执行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提高工作质量,维护资金财产安全。

第三条各级行的行长要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召开行务会议听取稽核工作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稽核工作的重点。

要保障稽核员的相对稳定,关心和帮助稽核员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行行长和会计负责人对本行稽核工作的开展应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行对稽核员的工作要认真考核。

凡能按时完成稽核任务,使基层处、所、社会计、出纳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查出纠正;工作经验及时得到推广,对稽核工作作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如果稽核员工作不认真或者无故不稽核,使基层处、所、社会计、出纳工作中较明显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应视具体情况追究其稽核不力和
失职之责。

第五条各受稽核行、处、所、社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对稽核员的工作,应主动协助,积极配合支持其履行稽核职责。

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借故刁难、阻挠。

否则对刁难、阻挠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各县(市)支行应按其辖属处、所、社多少,地域幅员的大小和交通情况等配备相适应名额的专职稽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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