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栋才(成简市监处〔2021〕51018521000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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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栋才(成简市监处〔2021〕51018521000799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成简市监处〔2021〕51018521000799号
【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80170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501641118000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12.27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简阳市
【处罚对象】赖栋才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11:56
简市监罚〔2021〕549号
当事人:简阳市简城镇赖栋才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
住所:简阳市简城简雍巷 66 号
经营者:赖栋才
身份证件号码:511************017 2021 年 11 月 21 日,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简阳市简城镇赖栋才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在营业,现场从业人员 1 名,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店经营场所内公示简阳市简城镇赖栋才副食店《营业执照》(注册号:***************),《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510185 销 2018001571)。

2.该店经营场所为房间 1 间,面积 28 余平方米,摆放货架 2 个,玻璃展示柜 2 个,冰柜 1 个,其上陈列有各类待售食品。

3.该店经营场所货架处陈列展示有“杨家匠红油豆瓣"4 瓶,其外包装食品标签标示:“郫县杨家酱调味品厂,净含量:1 千克,保质期:12 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喷码处"。

经检查,上述“红油豆瓣"瓶盖喷码生产日期均标示为“2020/10/29"。

4.现场玻璃展示柜陈列有“乐吧薯片复合型"2 袋,其外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为:“天津凯涛奇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0 克,保质期:12 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侧面封口附近"。

经检查, 2 袋“薯片"外包装侧面封口处标示生产日期均为“20191116"。

5.现场玻璃展示柜陈列有“奥利奥夹心饼干"2 盒,其外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净含量:116 克,委托方: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保质期:12 个月,生产日期同批号:请见包装侧面"。

经检查,2 盒“奥利奥夹心饼干"外包装侧面标示生产日期均为“20200731"。

6.上述“红油豆瓣"、“薯片"、“夹心饼干"食品在检查时均已超过标示保质期,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同混放陈列于经营场所货架和玻璃展示柜处,处于待售状态。

7.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存证,并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为进一步查清此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批准,于 2021 年 11 月24 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1. 简阳市简城镇赖栋才副食店为主要从事卷烟、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510185 销 2018001571),为食品小经营店。

2.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陈列待售的规格为净含量 1000 克/瓶“杨家匠红油豆瓣"4 瓶,其外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保质期:12 个月,瓶盖上生产日期均喷码标示为“2020/10/29",保质期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玻璃展示柜陈列的规格为净含量 50 克/袋的“乐吧薯片复合型"2 袋,其外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保质期:12
个月,生产日期均喷码标示为“20191116",保质期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玻璃展示柜陈列的规格为净含量 116 克/盒的“奥利奥夹心饼干"2 盒,其外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保质期:12 个月,生产日期均喷码标示为“20200731",保质期至 2021 年 7 月 31日。

上述预包装食品在 2021 年 11 月 21 日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陈列于经营场所货架和玻璃展示柜处进行对外销售,其陈列处无超过保质期的警示标识,且与其它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同陈列摆放进行销售,处于陈列待售状态,据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成立。

3.经查明,案涉规格为净含量 1000 克/瓶“杨家匠红油豆瓣"由当事人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从简阳市吉恒吉调味品配送部购进,购进数量 1 件,规格为 8 瓶/件,购进价格为 55 元/件,销售价格为 9 元/瓶,至案发时 4 瓶已对外销售,剩余 4瓶陈列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处待售;案涉规格为 116 克/盒“奥利奥夹心饼干"由当事人于 2021 年5 月 8 日从简阳市简城镇新兴旺副食经营部购进,进货数量为 3 盒,购进单价为 5.2元/盒,对外销售单价为 7 元/盒,至案发时 1 盒已对外销售,剩余 2 盒陈列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玻璃展示柜处待售;案涉规格为 50 克/袋“乐吧薯片复合型"由于当事人进货票据遗失,购进时间和数量无法查明,当事人自称购进单价为 1.5 元/袋,对外销售单价为 2 元/袋,至案发时剩余 2 袋陈列于当事人玻璃展示柜处待售。

因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无销售记录,无法查明上述食品已销售部分的具体销售日期,不能认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至案发前的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经核算,案涉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 54 元(9 元/瓶×4 瓶+7 元/盒×2 盒+2 元/袋×2 袋)。

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成立。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 份(共 3 页);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简市监扣〔2021〕1-55号)及《财物清单》各 1 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 份,证明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4. 《询问笔录》1 份(共 5 页)、《视听证据提取单》1 份(共 9 页);证明案件询问调查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

5. 《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据提取凭证》、《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及案件调查法定调查程序的履行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经营者签字捺印确认。

2021 年 12 月 10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简市监罚告〔2021〕1-147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杨家匠红油豆瓣"4 瓶、“奥利奥夹心饼干"2 盒、“乐吧薯片复合型"2 袋;
3.罚款人民币 500 元(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简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财政专户(户名:简阳市财政局;账号:88200120003829411;开户银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简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2 月 2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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