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业务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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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业务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是当今国际金融领域最引人瞩目的两大趋势,银证混业就是上述两大趋势交汇融合的结果。

在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银证混业的发展对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的挑战会越来越大,如果不及时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就可能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真空地带,从而暴露出监管机构缺乏协调、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协调成本过高等问题,影响我国的金融监管效率,甚至危及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从市场竞争、市场垄断等角度分析了我国银证业务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为我国今后的银证业务监管的立法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

标签:银行证券业务监管;信息不对称;银证混业
1 银行证券业务法律监管的概念
对银行证券业务的法律监管是通过设定法律、法规来对银行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管制和监督行为,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银行证券业务的运行。

从而通过立法、司法使得颁布的法律、法规对金融体系产生法定的约束力,依靠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来实现对银行证券业务的监管。

这里的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针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法律规定和针对金融机构的间接监管法律规定。

首先,它针对金融监管机构如何科学高效进行监管有法律规定,使金融监管机构合法利用行政权力对银行证券业务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即政府监管。

其次,它针对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如何从自身制度设计来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也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设定规则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行,使金融机构既适应市场化要求,又能达到监管目标,即市场化监管。

2 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可行性
2.1 银行具备参与证券业务的条件
关于混业经营的条件,分为市场条件和法律政策条件。

市场条件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状况的发育程度,能够满足混业经营的要求;法律政策条件是指法律和政策对混业经营的态度较为宽容,至少不应该设置混业经营的实质性障碍。

从市场主体来看,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较完备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相应的还要兼顾到安全性和流动性等问题。

多数商业银行都能将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作为自身的经营决策原则。

这就使得银行在跨营证券业务过程中的安全性得到很大的提高,流动运行的更加自然顺畅。

2.2 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既有联系为银证混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银行业为证券业进行基金托管。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银行“非中介化”现象的出现了。

传统的银行业务受到很大的挑战,银行开始探索拓展中间业务、表外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投资基金托管,是加强银证业务合作和融和的重要环节。

从商业银行营利性目的来看,由于基金托管费用是银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未来基金的代销业务有可能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盈利支撑点,因此各大银行都积极争取希望取得基金的托管人资格和代销资格。

银行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支持。

银证业务的开通,为证券公司筹集资金提供了渠道,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融合建立起资金的桥梁和通道。

银行集中了巨额社会闲散资金,银行业频繁的并购活动使银行平均资本大幅增加,资金优势明显增长,为其跨营证券业务提供了资金条件。

3 银行证券业务监管的必要性
(1)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控制失灵”要求银行证券业务监管。

银行业自诞生之初便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银行家们也深深意识到这一点,许多跨国银行的管理层很早就试图在银行内部构筑防范金融风险的“防波堤”,但即使是采取了措施,在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过程中,银行内部监管仍然普遍存在着控制失灵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银行缺乏来自管理层的监督和必要的责任机制,没有在银行内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

近年来主要的银行危机均毫无例外地反映出这一通病,出现问题的银行往往管理松弛,董事会和银行管理层对银行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更重要的是在管理工作和职能分工上缺乏必要的责任制,存在着大量的监管盲区。

第二,对银行的特定业务缺乏足够的识别和评估机制。

许多遭受损失的银行是由于对新产品或新业务不熟悉,或在业务环境或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时未能升级其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所致。

1995年巴林银行事件和大和银行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两家银行对参与的证券业务缺乏完备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所致。

上述危机清楚的说明,那些在传统或简单业务中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未必能在高级或复杂的业务领域大行其道,如果固步自封,在风险管理领域不思变革,可能酿成无法收拾的危机。

第三,银行核心的业务控制机制,如“防火墙”、业务核准、业务稽核、业务协调和评估等缺乏或失灵。

上述机制之所以称为核心业务控制机制,是因为他们是割断利益冲突、保证银行业务安全所必需的控制程序,欠缺其一都会是银行业务存在安全隐患。

(2)市场竞争要求银行证券业务监管。

激烈的市场竞争是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一个重要动因,进入20世纪70年代
后,银行在金融市场“一枝独秀”的地位不复存在,银行不仅面临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而且还面临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其既有市场份额的侵夺。

例如,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都一定程度上分流了银行的客户,有些产品如货币市场基金等,甚至直接针对银行的存款业务展开竞争,并有演变为银行存款替代品的趋势。

银行业务无论从资产业务还是负债业务,都面临着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

面对如此的竞争,难免银行会采取某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这样不仅会影响银行业的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到证券业的秩序。

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督机关对银行可能采取的违反法律或者规避法律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使其进行良性的竞争。

(3)市场垄断风险要求银行证券业务监管。

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后,可能形成大型的金融集团,金融集团设有各种金融业务机构或子公司,同时还是企业融资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通过股权和契约纽带层层控制了各种金融资源。

这种经济金融资源的高度集中,有可能使金融控股集团出现经济势力集中和垄断问题。

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用户在开展业务方面具有其他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证券公司人员在产品开发、融资、市场营销方面得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难以企及的优势,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形象和声誉远胜于一般金融机构,其在开展业务方面可以获得较大的便利等,在这些优势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可能使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难以与金融集团匹敌,不得不被逐出市场。

此外,在金融业日渐开放的今天,外资金融机构日益融入我国金融市场,这些金融机构可能利用其母公司的混业经营优势及整个集团的市场支配力,强势的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

从而使国内的金融企业面临不利的竞争地位。

这些都是一两家监管机构依靠自身监管力量和现行监管体制难以解决的问题。

(4)信息不对称要求银行证券业务监管。

信息不对称问题就是在交易中,交易一方拥有产品或服务的充分信息而不向或不完全向交易对方披露,从而将交易一方置于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中。

在银行业中,银行与存款人、投资者、客户之间的信息分布往往是非对称的,跨国银行通常都是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机构,其资力信用、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重要信息受到银行保密法等专门法律的保护,难以为银行客户所知悉。

这样,在没有政策干预的情况下,银行的业务活动难以收到存款人、投资者的有效监督,因而其资产质量也难以得到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成勋.银行、证券混业经营:制度演出的必然选择[J].上海经济研究,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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