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达飞卓越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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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达飞卓越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辽13民终19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树立华政通李尚霖
【审理法官】孙树立华政通李尚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达飞卓越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任连红;张文杰;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
【当事人】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达飞卓越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任连红张文杰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任连红张文杰
【当事人-公司】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达飞卓越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彤彤、赵梓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李连海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彤彤、赵梓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李连海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彤彤、赵梓凯李连海
【代理律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达飞卓越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任连红【被告】张文杰;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6月11日,任连红为张文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文杰150000元(45天到期)(6个月到期),经办人、借款人任连红,2019年6月11日。
"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本案中,达飞云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经立案侦查。
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
至于张文杰与任连红之间的民事纠纷,亦应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另行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
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喀喇沁左冀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张文杰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被上诉人张文杰;上诉人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达飞卓越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任连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2:39: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文杰与任连红系朋友关系。
任连红负责上海阔礼公司的部分业务。
达飞云贷公司与达飞卓越公司为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属于P2P公司。
达飞云贷公司主张其与达飞卓越公司股东签订了《代持股协议》,系达飞卓越公司实际股东。
上海阔礼公司主张其与达飞云贷公司系合作关系。
2019年6月11日,经任连红介绍,张文杰将150000元存入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行账户中,并于当日通过达飞云贷公司运营的“达达乐投"网贷平台将该150000元全部出借。
现从张文杰提供的账户信息显示,张文杰在达飞云贷公司运营的“达达乐投"网贷平台出资为100000元;在达飞卓越公司运营的“达小宝"网贷平台出资为50000元。
2019年11月6日,达飞云贷公司宣布网贷业务转型,并对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全额兑付,并针对“达达乐投"、“达小宝"两个网贷平台出台“达飞转型兑付方案"。
现张文杰未对该兑付方案进行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张文杰与达飞云贷公司和达飞卓越公司的法律关系;2、张文杰与任连红的法律关系。
【二审上诉人诉称】达飞云贷公司、达飞卓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文杰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以及《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的规定,在达飞云贷公司已被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一审法院未审查本案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类犯罪,而直接判决达飞云贷公司、达飞卓越公司偿还借款,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任连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其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与达飞云贷公司、达飞卓越公司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上诉人既非借款人更不是保证人,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是于法无据。
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达飞卓越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
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民终19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某某楼某某1101。
法定代表人:张术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彤彤、赵梓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飞卓越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官庄大队唐家坟村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某某某某1030。
法定代表人:金立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彤彤、赵梓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连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杰。
原审被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青年街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温海涛,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云贷公司)、达飞卓越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卓越公司)、任连红与被上诉人张文杰、原审被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阔礼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喀喇沁左冀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辽1324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任连红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辽13民终83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喀喇沁左冀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0年8月15日作出(2020)辽132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
达飞云贷公司、达飞卓越公司、任连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达飞云贷公司、达飞卓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文杰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以及《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的规定,在达飞云贷公司已被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一审法院未审查本案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而直接判决达飞云贷公司、达飞卓越公司偿还借款,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任连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其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与达飞云贷公司、达飞卓越公司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上诉人既非借款人更不是保证人,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
法律依据,更是于法无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张文杰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确认法律关系合理,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连红辩称,无论刑事是否立案,任连红既非借款人更非保证人,均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达飞云贷公司、达飞卓越公司、上海阔礼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张文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任连红和其他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文杰与任连红系朋友关系。
任连红负责上海阔礼公司的部分业务。
达飞云贷公司与达飞卓越公司为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属于P2P公司。
达飞云贷公司主张其与达飞卓越公司股东签订了《代持股协议》,系达飞卓越公司实际股东。
上海阔礼公司主张其与达飞云贷公司系合作关系。
2019年6月11日,经任连红介绍,张文杰将150,000元存入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行账户中,并于当日通过达飞云贷公司运营的“达达乐投"网贷平台将该150,000元全部出借。
现从张文杰提供的账户信息显示,张文杰在达飞云贷公司运营的“达达乐投"网贷平台出资为100,000元;在达飞卓越公司运营的“达小宝"网贷平台出资为50,000元。
2019年11月6日,达飞云贷公司宣布网贷业务转型,并对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全额兑付,并针对“达达乐投"、“达小宝"两个网贷平台出台“达飞转型兑付方案"。
现张文杰未对该兑付方案进行签字确认。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6月11日,任连红为张文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文杰150,000元(45天到期)(6个月到期),经办人、借款人任连红,2019年6月11日。
"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张文杰与达飞云贷公司和
达飞卓越公司的法律关系;2、张文杰与任连红的法律关系。
关于张文杰与达飞云贷公司和达飞卓越公司的法律关系。
经审查,张文杰将其资金款项通过达飞云贷公司和达飞卓越公司运营的网贷平台“达达乐投"和“达小宝"汇入两公司指定的案外人账户,汇入账号亦是由两公司选定,而且达飞云贷公司和达飞卓越公司作为网贷平台的运营商和资金运转协议格式条款的制作方其有义务对产品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现两公司对此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上述义务,由此应视为达飞云贷公司和达飞卓越公司系张文杰出借款项的相对方,实际接收资金方为两公司指示交付方。
故张文杰系案涉资金的出借人,达飞云贷公司和达飞卓越公司为借款人。
关于张文杰与任连红的法律关系。
虽然任连红为张文杰出具了借条,但双方并无资金往来。
任连红出具借条是基于其在推销“达达乐投"、“达小宝"网贷平台过程中,为消除张文杰出资款项回款的疑虑而出具。
而且张文杰汇入“达达乐投"、“达小宝"资金均是由任连红操作,该行为可以印证张文杰与任连红之间信任程度,从而间接证实张文杰主张任连红为保证回款出具借条的陈述。
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而是任连红对张文杰出资的一种保证形式。
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无特别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综上,张文杰在“达达乐投"中的100,000元已到返款期,在“达小宝"中的50,000元虽未到还款期,但达飞云贷公司,已通过发布“达飞转型兑付方案"明确表示该款无法按照原约定返款,需按兑付方案才能返款。
故张文杰要求返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上海阔礼公司的责任,虽然任连红从事其公司业务,但张文杰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对张文杰对其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达飞云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文杰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达飞卓越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文杰借款本金50,000元;三、任连红对上述一、二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张文杰对上海阔礼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达飞云贷公司负担2,200元,由达飞卓越公司负担1,100元。
本院二审查明,达飞卓越公司属于达飞云贷公司整体运营的P2P业务下的一个业务主体。
达飞云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经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本案中,达飞云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经立案侦查。
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
至于张文杰与任连红之间的民事纠纷,亦应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另行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喀喇沁左冀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张文杰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被上诉人张文杰;上诉人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达飞卓越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任连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
费3,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孙树立
审判员华政通
审判员李尚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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