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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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1依据
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有关工程规程、规范。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与合同内容相关的临时工程项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导流工程开挖、护砌、维护及回填;
(2)围堰填筑、维护及拆除;
(3)基坑截渗工程;
(4)导流工程交通桥工程;
(5)老建筑物更换及拆除;
(6)施工期排水;
(7)施工度汛;
(8)施工场地平整及场内交通道路;
(9)施工风、水、电供应系统;
(10)施工照明、通讯和动力系统;
(11)施工仓库,木材、金属构件等加工制作厂;
(12)施工生产、生活设施;
(13)其它临时工程;
(14)按监理单位现场机构要求完成的竣工后场地清理等。

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筑物的施工;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试验检验;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临时建筑物及其设施和设备的拆除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但不限于)
(1)《防洪标准》;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5)《水电水利工程围堰设计导则》;
(6)《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7)《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9)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节工程质量管理
1质量目标:合格。

2承包人须按招标文件和水利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质量体系,在工地成立独立的质检组织和质量保证体系。

3质量检查由班组自检、项目部专职质检员复检、总公司质量终检工程师进行终检的“三检制”。

质检人员需持证上岗,确保质检工作正常开展。

4明确各级质量岗位责任制,总公司终检工程师岗位职责、项目部专职质检员岗位职责及班组质检员岗位职责。

5质量保证措施
(1)建立测量控制网;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加强质量工作管理;
(3)严格进行原材料检测;
(4)施工过程中加强“三检制”管理;
(5)认真编制施工措施计划;
(6)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节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1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安全、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2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的要求,负责排干基坑的积水和渗水,保证主体工程在旱地施工;负责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等工作。

3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指示,完成工程的拆除工作,包括提供其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其它辅助设施。

承包人需提交切实可行的拆除方案,报请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批准后实施,
并应将拆除下来的弃渣运送到指定位置堆放,不得随意乱弃。

承包人在拆除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和人员安全。

第四节控制要点
1开工申请
(1)临时工程布置和建筑物设计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必须向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提交合同规定的临时工程设施的详细设计和说明,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排水系统布置详图及设计、施工说明书;
3)进行土方平衡分析;
4)确定取土、弃土区的布置位置、面积和规模;
5)防护措施和安全度汛措施;
6)监理单位现场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上述文件均应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送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审批。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
应对上述临时工程及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负的责任。

(2)拆除计划
在拆除工程开工前规定时间内,承包人应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拆除计划报送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审批。

1)拆除方法和程序;
2)拆除配置的设备和劳动力安排;
3)弃渣措施;
4)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

(3)施工措施计划
在围堰填筑开工前规定时间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批准的施工降(或截)、排水与围堰布置和相关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降(或截)、排水与围堰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审批。

在基坑开始开挖前规定时间内,承包人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及工程布置,提交一份基坑支护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审批。

(4)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规定时间内,按相关规定,提交该年度安全度汛措施计划及分阶段工程度汛形象面貌图,报送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审批。

(5)承包人应负责合同范围内的围堰施工、基坑排水设计和施工,向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提交上述内容的详细设计和施工文件,其中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排水措施等。

上述文件均应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送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审批。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对上述设计和施工应负的责任。

2施工过程监理
(1)围堰和导流建筑物
1)围堰和导流建筑物
承包人应保证导流建筑物在施工期间的安全运行,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围堰和截渗工程的施工
①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
围堰和截渗工程的施工,各种围堰和截渗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执行本技术条款各有关规定。

②围堰施工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及挡水的施工断面要求,并应保证围堰的施工断面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处于稳定和安全状态。

3)围堰拆除
①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指示,以不妨碍永久或临时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为前提,提交围堰拆除措施方案报送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审批。

②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拆除围堰至监理单位现场机构认为合格为止。

4)导流工程的封堵
①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指示,以不妨碍永久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为前提,提交封堵导流工程措施报送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审批。

②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封堵导流工程至监理单位现场机构认为合格为止。

(2)施工排水
1)施工排水措施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应对合同工程施工场地的临时排水作出详细规划,针对施工区域的范围和内容(但不限于)编制施工排水措施,并报送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审批。

①地下水的引排措施;
②永久边坡和基坑开挖的施工排水和保护措施;
③施工排水系统的布置图;
④施工排水设备配置计划。

2)基坑排水
①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后基坑水的排除,以及基坑内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所需的经常性排水(包括排除降雨、堰体和基坑渗漏水、地下水和施工废水等)。

②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施和设备,并负责这些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应保证排水设备的持续运行,必要时应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
(包括备用电源),以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③围堰闭气后的基坑降水速度不得大于0.5m/天。

(4)基坑截渗
承包人应在提交基坑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的同时,按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指示,提交基坑截渗工程的施工措施,报送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审批。

内容包括:
1)截渗用的施工设备清单;
2)截渗材料生产性试验成果;
3)监测措施与完工检测成果等。

(5)安全度汛
1)安全度汛措施
承包人应在汛前规定时间内编制安全度汛措施,报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审批。

其内容包括:
①截止至汛前的工程施工面貌;
②编制施工期度汛措施;
③永久与临时工程建筑物的防护措施;
④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置;
⑤施工区和生活区安全防护措施;
⑥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2)防汛准备
承包人应在每年汛前根据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并在紧急情况下,作好防汛劳动力安排。

除发生超标准洪水外,在施工期内的度汛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第五节质量检查
工程所涉及到的围堰、交通、截渗等临时工程的质量检查,应按技术条款中有关章节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以及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程规范进行质量检查。

第六节计量和支付
6.1合同中,施工围堰、基坑排水、截渗工程、安全度汛、场内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临时房屋建筑及完工后施工场地恢复等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

6.2工程施工期间,水位小于或等于合同规定的围堰设
计洪水标准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永久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的损失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及应急抢险的费用。

6.3施工期内遭遇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指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险工作。

由于自然灾害或超标准洪水造成永久建筑物的损失和损坏,按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总价支付应包括上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试验、工程运行和维护以及质量检查、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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