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排污权交易金融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并银发【2011】183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市环保局,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晋商银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政储蓄银行
山西省分行:
为鼓励金融创新,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与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配置环境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9]39号)、《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晋环发[2011]222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保厅关于我省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1]2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以及氨氮等四项指标;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核定的范围内,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其实质为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第三条排污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人中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用于抵押贷款的排污权指标数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权指标数量。
第四条排污权抵押贷款对象为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购买排污权或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六条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借款人以持有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持有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持有相应《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
(三)所属行业或产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
(四)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一)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的;
(二)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或近一年内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
排污权评估价值综合考虑评估价与剩余排污指标的有效年限,评估价参照有偿取得的购买价及当期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和政府收储价格综合确定,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
第九条排污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条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届满日。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排污权抵押贷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提出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
(二)贷款人就借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内容包括拟抵押排污权的持有主体、有效期限、是否已抵押等;
(三)贷款人组织开展排污权价值评估;
(四)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或授信合同)、抵押合同;
(五)借款人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
(六)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须提交下列资
料:
(一)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以持有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原件及
复印件;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和审批工作,在进行贷款审查时,除按照一般公司贷款要求对借款人履行尽职调查外,还须通过查看征信系统,咨询环保部门、实地调查企业等方式、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等情况。
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贷款调查,做好环保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工作。
第十四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在签订排污权抵押书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排污权抵押登记手续。
环保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抵押合同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贷款人在发放排污权抵押贷款后,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及时了解影响抵押排污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抵押排污权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六条排污权抵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抵押的排污权。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排污指标的监管,及时将借款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欠缴、排污权
指标闲置等情况通知贷款人。
第十七条贷款期间如遇环境保护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
排污权价值或抵押有效性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
第十八条贷款期间,如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借贷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抵押权消灭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的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资金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抵押排污权的处置方式包
括:
(一)通过排污权交易向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转让。
(二)符合政府回购条件的,可申请政府回购储备。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抵押的排污权前,应及时通知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机构应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
排污权处置转让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抵押的排污权被贷款人依法处置后,环保部门应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用于企业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各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和信息查询工作,并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权的管理和
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改进服务,规范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督促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要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开办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加强对排污权抵押登记和抵押贷款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并积极拓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及时向人民银行和环保部门上报开展情况和业
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