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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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范本
一、车辆使用
1、本镇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填写出车单,通知出车。
2、领导和各科室工作用车应提前告知办公室。
3、
优先保证镇领导工作用车。
4、驾驶员要根据办公室的安排,凭出车单出车(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
无出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5、禁止公车私用。
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渡假和办私事等。
遇有特殊情况办理私事需要公车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每公里____元计算,一律交本局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相应的收据备查。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
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2、驾驶员凭出车单每月向办公室核实里程,报销过洞费、过桥费和公里补贴。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禁止公车上私户。
5、禁止干部职工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私自学习车辆驾驶技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本单位公用小车一律不得进行豪华装修。
8、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或退离休的不得将本单位的车辆带入新调入的单位或继续驾驶。
9、私自驾车的交通事故,按有关交通法规处理,一切费用概由本人自付;私自驾车造成公车被盗的,按该车价格由本人赔偿。
10、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私自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范本(二)
一、车辆使用
1、本镇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填写出车单,通知出车。
2、领导和各科室工作用车应提前告知办公室。
3、
优先保证镇领导工作用车。
4、驾驶员要根据办公室的安排,凭出车单出车(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
无出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5、禁止公车私用。
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渡假和办私事等。
遇有特殊情况办理私事需要公车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每公里____元计算,一律交本局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相应的收据备查。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
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2、驾驶员凭出车单每月向办公室核实里程,报销过洞费、过桥费和公里补贴。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禁止公车上私户。
5、禁止干部职工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私自学习车辆驾驶技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本单位公用小车一律不得进行豪华装修。
8、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或退离休的不得将本单位的车辆带入新调入的单位或继续驾驶。
9、私自驾车的交通事故,按有关交通法规处理,一切费用概由本人自付;私自驾车造成公车被盗的,按该车价格由本人赔偿。
10、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私自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范本(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水平,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减少浪费,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购置、配备、使用、维修和报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公务用车管理的规范、科学、高效。
第四条全体公务用车的管理责任由单位机关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到各个部门、岗位和个人。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和购置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购置应根据单位机关的具体需求和工作任务,结合采购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规的要求进行程序化、规范化、公开透明的采购。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品牌、型号、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购置前应充分调研并经过专业评估。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购置应按照审批制度进行,需经过单位机关负责人审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和公务出行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性质或私自使用。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合理安排,尽量实现多车共用、合程用车,避免空驶和非必要出行。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不得超载、乱停乱放、强行超车等违法行为,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事务。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维修与保养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维修与保养应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保障公务用车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维修和保养费用应经过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销。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应按照统一计划和安排进行,做好预防性维护,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故障。
第五章公务用车的报废与处置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废时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处置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处置,也可以通过调拨方式进行使用。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核,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将公务用车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单位机关年度考核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单位机关负责。
制度的修改应经过相应的程序,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原有的相关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范本(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行为,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和保管,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的公务用车,在本单位内所有公务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加油、保险、报废等各个环节均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由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在单位内设专门的公务用车管理岗位。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购置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采购要求。
第六条公务用车购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评审、定标等环节。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车型、品牌、数量等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评估和论证。
第八条购置公务用车必须优选品牌和车型,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做到合理配置、合理使用。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
第九条公务用车必须按照公务需要进行使用,严禁私人使用和其他非公务目的使用。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闯红灯、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并保持良好的驾驶记录。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及时间进行,严禁私自更改行车路线和时间安排。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必须按照车辆生产厂家规定的保养周期和保养项目进行。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必须交由专业的汽车维修机构进行,严禁私自维修和保养。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必须符合财务报销规定,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报销。
第五章公务用车的加油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在加油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加油加剂进行。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加油费用必须符合财务报销规定,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报销。
第六章公务用车的保险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必须购买必要的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内进行及时的续保。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保险费用必须符合财务报销规定,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报销。
第七章公务用车的报废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八章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必须接受上级机关、审计机关、纪检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行政部门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