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车辆备用轮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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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车辆备用轮对管理办法
文号: [84]铁辆字1635号颁布日期:
1984-11-12 执行日期:1984-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1条轮对是车辆的主要部件,其技术状态好坏,直接影响行车安全。

为了加强轮对管理,提高
轮对检修效率,做到数量准确,资料齐全,保证有足够的检修周转用良好轮对,适应修车任务不
断增长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车辆轮对的检修、管理工作,由铁路局车辆处统一归口领导,切实负起轮对的检修,管理
责任。

不断的提高轮对检修能力,满足本局修车任务的需要。

第3条为了正确掌握轮对使用及检修情况,应建立在自下而上的轮对管理负责制:
1.车辆段是轮对保存、使用及维修的基地,对轮对原始记录及表报的填写和日常保养负全部责
任。

2.车轮厂是保证本局轮对供应及专业修理的基地,要加强对生产、设备、财务、调度管理负责
制,加强三检一验各项责任制度。

编制先进合理的组装及检修工艺,不断革新工艺装备,总结先
进经验,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全面完成轮对检修任务。

3.铁路局车辆处对本局备用轮对的检修、使用、技术指导及固定资产管理负全部领导责任。

4.铁路局车辆处、车轮厂、车辆段均应配备轮轴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作好轮对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轮对安装在车辆上时是属于车辆的组成部分,应包括在车辆的价值内。

凡存放在车辆段,
车轮厂的可以使用的良好轮对及待修的或修理中的不良轮对均称为备用轮对。

备用轮对应列入铁
路局的固定资产帐卡内。

第5条铁路局车辆处负责掌握全局备用轮对动态。

每年九月三十日组织清查一次备用轮对,清查
结果由车辆处汇总,将清查材料送财务处一份并报部车辆局。

第6条符合下列之一项时,由车轮厂、车辆段办理固定资产列帐手续,帐项逐级上转财务处。

1.新组装轮对;
2.调入或购入轮对;
3.由报废车辆上拆下转入备用轮对。

第7条备用轮对报废,由车轮厂或车辆段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根据下列规定的报废条件,认真鉴定并填车辆轮对报废记录(车统―55),报铁路局车辆处审核批准。

轮对报废条件:
1.车轴及一个车轮破损或磨耗到限不能修复者;
2.非标准型轮对不能修复者。

第8条备用轮对经批准报废后,由车轮厂、车辆段办理固定资产列销手续。

帐项逐级上转财务处。

第9条清理报废轮对,应在解体的车轴轴身、车轮内侧辐板上用白铅油划“×”字标记。

对其中可修复的车轮留做拼修使用。

变价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全部上缴铁道部。

第10条备用轮对调拨批准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1.铁路局管内各车辆段,车轮厂之间的调拨,由车辆处批准;
2.向铁路局管内的铁路其他单位的调拨,由铁路局批准;
3.铁道部所属各单位之间的调拨或向路外单位的无价或有价调拨均由铁道部(车辆局)批准。

第11条备用轮对的调拨应办理以下手续:
1.由调出单位填写轮对发送单(车统―50)在附注栏内填写调拨文号递交调入单位,办理轮对支出和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并逐级上转铁路局财务处。

2.调入单位根据车统―50清点数量,检查质量,然后办理轮对收入和固定资产调入手续,并逐级上转路局财务处。

3.调出调入单位在办理调拨手续时要注明列帐月份。

第12条为保证修车需要,车辆段应保有一定数量的良好备用轮对;为保证轮对修理周转,车辆段、车轮厂应保有一定数量的不良备用轮对。

备用轮对数量由铁路局根据修车任务、轮对修换率及检修周期等具体情况,按下列公式每年核定一次并报部车辆局。

一、车辆段备用轮对保有量G按下列公式计算:
G=G1+G2+G3
1.客车或货车段修备用轮对定量G1:
G1=A+B+C
其中:(1)入车轮厂修理轮对周转量
A=ya?b1?c1
式中:a――日均段修辆数(辆/日)
y――每辆按4对(对/辆)
b1――轮对入厂检修率(%)
c1――轮对入出厂周转日期(日)
(2)自段修理轮对周转量
B=ya?b2、c2
式中:b2――轮对自段检修率(%)
c2――自段修理轮对检修周期(日)
(3)良好备用轮对互换定量
C=ya?d(1+W)
式中:d――储备天数(日)
W――轮对型别波动系数(暂采用40―50%)
2.货车维修备用轮对定量G2:
G2=e、f、j
式中:e――日均站修(辅、临修及摘车轴检)辆数(辆/日)
f――平均每辆换轮对数(对/辆)
j――站修线储备天数(包括入厂、段检修轮对)(日)
3.客车维修备用轮对定量
C3=k?n(1+W)
式中:k――客车配属辆数(辆)
n――平均每辆换轮对数(暂采用0.1对/辆)
W――轮对型别波动系统(暂采用50%)
二、车轮厂修理轮对保有量M计算方法如下:
M=D?T(1+W)
=(D1.T1+D2.T2+D3.T3+D4.T)(1+W)

式中:D――日均修竣轮对总数(对/日)
T――平均生产周期(日)
W――轮对型别波动系统(采用1―1.5)
D1.D2.D3.D4――分别为检修、拼修、换轮、换轴每日平均修竣对数(对/日)
T1.T2.T3.T4――分别为检修、拼修、换轮、换轴生产周期(日)
三、各局用上述公式计算的备用轮对总数大于实有轮对数量时,其不足部分可列入年度轮对新组装计划及时补足。

多余部分报部车辆局进行调剂。

对公式中的各项系数应不断的进行考核,提出
修改意见。

第13条轮对新组装及检修修程分类:
一、车轮厂、段轮轴车间:
1.新组装:是以新轮、轴配件按新制技术标准组装成轮对:
(1)滑动轴承轮对新组装;
(2)滚动轴承轮对新组装分为:
Ⅰ、带轴承及轴箱的轮对;
Ⅱ、不带轴承及轴箱的轮对;
Ⅲ、无轴箱轴承的轮对。

2.换件修:是因车轴或车轮磨耗到限、有缺限,须更换为新件时。

分换车轴、换车轮,同时兼作第4项的修理;
3.拼修:以旧配件组装者,分一般拼修和改轴拼修,同时兼作第4项的修理;
4.检修:完成下列任何一项或全部的维修项目。

(1)退轮检查;(2)旋踏面、轴颈、轴领及防尘板座;(3)加修轴领、轴颈及防尘板坐;(4)焊旋轮缘及轴领;(5)焊修轴端螺纹及中心孔(或顶针孔)。

二、车辆段轮对检修:
1.旋踏面、轴领、轴颈及防尘板坐;
2.加修轴领、轴颈及防尘板坐;
3.焊旋轮缘及轴领。

第14条轮对修程鉴定工作,首先由车辆段轮轴组工长或检查员在冲洗前对轮毂部位进行检查。

轮对自转向架上拆下后做全面检查确定修程,涂打修程标记,填写车统―51。

需要入车轮厂修理的轮对,装车前填写车统―50递交车轮厂做轮对修理的原始依据。

车轮厂根据车辆段填写的车统―50进行复查,确定修程后填写车统―51列入修理计划。

轮对修程标记,按下表规定用白铅油涂打(表略)。

第15条轮对新组装及检修计划编制程序:由车辆段根据日常积累的轮对消耗资料及修车任务、提出轮对检修计划建议数字(分段修和厂修)报局。

车辆处根据厂、段设备能力和全局修车需要制定出轮对新组装及检修计划草案,并将新组装计划报部车辆局审核正式下达年度计划后。

各局根据年度计划申请材料并分季下达车轮厂,组织均衡生产,完成年度计划。

路外单位的轮对修理按委修单位与承修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办理。

第16条因轮对不良造成事故时,应详细检查做好记录,抄送制造单位或前次修理单位,以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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