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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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建议
煤炭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建议
仇瑞欣,张兴元(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财务处,山西太原)摘要:文章针对市场经济环境下煤炭企业现有的成本核算与统计管理方面存在的内容不全面,成本核算范围狭窄,成本列支渠道不科学,一些新增成本项目没有得到充分反映,与企业实际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匹配等问题,从规范和增加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成本、规范煤炭企业现有成本项目的核算范围和内容、规范煤炭成本的统计填报管理口径三个方面提出了煤炭产品成本核算和管理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煤炭;成本核算;成本管理;社会责任
成本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企业成本的内涵和外延应当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和发展。

据了解,现在国内煤炭企业执行的成本核算办法基本上还是以1991
年原能源部修订颁布的《煤炭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为基础或框架的。

随着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原有的成本核算范围已经不完全,新增的成本对象没有得到相应的核算和反映。

这对煤炭产品的市场定价、煤炭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社会各界对煤炭行业的业绩评价等都不能提供真实、全面、科学的基础和依据。

本文试图结合山西国有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探讨市场经济环境下煤炭企业的成本列支范围和核算管理,以还原煤炭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为企业和相关部门及人士的经济决策提供参考。

1煤炭企业成本核算与管理现状
成本反映企业的投入和产出关系。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煤炭企业对成本信息与决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成本核算范围狭窄,成本列支渠道不科学,成本信息失真。

(1)煤炭企业成本核算内容不全面,与企业实际
所处的市场环境或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匹配。

受计划经济观念影响,大部分煤炭企业在成本管理和核算上只限于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会计法规中规定的有关成本政策,在成本核算内容或范围方面对煤炭行业的特殊性没有做更深入地
研究,大多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煤炭生产过程的成本管理和核算,疏于或忽视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煤炭企业资源取得成本、环境治理成本(包括采煤回填成本)、矿井退出或转产成本等企业作为独立市场经营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成本。

(2)成本核算内容僵化,没有随着经济事项内涵
的变化而变化。

比如对“水资源补偿费”、“铁维费”等内容的核算,仍然保留计划经济下的核算模式,从销售收入中剔除一定的金额,作为代收代缴(付)项目来核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费用实际都是煤炭企业自己承担的成本费用。

若继续按照原有模式核算,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财务口径计算的销售价格与销售部门提供的销售价格出现差额,不利于企业内部考核管理;另一方面会导致煤炭产品的销售成本偏低,人为提高煤炭产品的销售利润。

再比如:对计入无形资产的采矿权摊销,仍然保留着传统
的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而没有归集到煤炭企业的资源成本中去,也是导致煤炭产品成本不实的原因之一。

(3)完全依赖现有的成本会计报表,企业成本统计不全面,导致社会各界误以为煤炭行业就是“暴利”行业。

多年养成的习惯,煤炭成本统计或年第2期煤炭经济研究第31卷对外提供往往只包含单一的原选煤成本,不提供洗煤回收率和加工成本,从而不能全面反映煤炭产品的经营过程,导致其他行业或煤炭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煤炭产品生产的全部成本。

不说明各个环节的成本关系,或者各环节成本发生的前因后果,就会造成作为商品销售的煤炭和作为成本提供的煤炭实际不是同一种产品。

前者销售的是洗精煤,包含了洗选加工成本和煤泥矸石损耗;后者是原选煤,是洗精煤的原料煤,成本和销售的产品口径不一致,成本提供不完整。

简单的售价减成本,自然会让外界产生煤炭产品是暴利的误解。

2煤炭成本核算或管理的改进建议2.1规范和增加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成本开支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煤炭企业,其社会责任成本在煤炭产品总成本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大。

因此煤炭成本项目中应规范和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规范并增加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的预防治理成本。

包括煤炭企业开采、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对环境破坏的治理与补偿投入。

除包含原成本项目中的地面塌陷补偿费、排污费、绿化费以外,还应当包括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成本。

比如:对产煤采空区的回填成本;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的治理成本;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村庄搬迁成本;
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矿区的环境治理应当坚持预防和治理并重原则,尽可能减少等到造成严重的破环以后才进行大量投入弥补而不是提前预防的现象
发生。

为了确保环境友好型矿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对煤矿的环境治理成本建议参照“安全费用”的计提方法,以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按月提取,按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直接在当年成本中列支。

提取标准可参考山西省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标准,平均按吨煤不低于25元计提。

煤炭资源自然禀赋不同,不同地区可根据环境恢复治理的难易程度适当调整。

(2)规范并增加煤炭产品的资源成本。

取得资源是煤炭生产的前提条件。

随着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实行和资源的不可再生特点,煤炭资源成了煤炭企业最为重要的一项资产,资源成本占煤炭产品总成本的比重越来越大。

资源取得成本主要包括向资源所有者支付的资源费用以及为取得资源而进行的勘
探活动发生的必要支出,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有偿使用的所有成本。

这里的资源所有者应当包括一级出让市场的国家(一般是代表国家进行矿业权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和二级转让市场的矿业
权人。

资源成本应当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以及煤矿前期勘探投入等。

对煤炭资源成本的核算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使用费,可以在一次置权时确认增加无形资产,在矿权有效期内(矿业权中探矿权的权利期限多为3年,采矿权根据矿产品分为5~30年不等)通过“资源成本”分期摊销。

对煤炭企业取得探矿权后精查阶段的勘探支出,建议采用类似“研发支出”的办法予以核算,按照勘探井田项目,通过“勘探支出”归集,对形成最终煤炭可采储量的勘探支出,增加“无形资产”,按照对应的矿权有效期,通过“资源成本”分期摊销;属于最终未形成煤炭可采储量的勘探支出,转入“管理费用”。

将资源购置成本反映在煤炭成本中,能够体现煤炭成本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增加煤炭企业的转产成本。

根据《煤炭法》关于建立煤炭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规定,为解决煤炭企业资源枯竭、关闭停产所衍生的必然支出及转产转型所需要的成本,结合山西省的试点经验,建议煤炭企业增加计提煤矿转产发展成本。

用于煤炭企业转产基金、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转产职工再就业安置和技能培训支出、资源购置支出以及其他与转产发展相关的支出。

计提转产基金的列支,借鉴山西省做法,实行“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

根据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提取标准不低于5元/t。

按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煤炭企业终止经营时,已提取的转产资金在对职工进行安置后仍有结余的,补交税款后归出资人所有。

80规范现有成本项目核算范围和内容,提高成本核算的科学性(1)规范维简费核算范围和内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要求煤矿提取的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矿井(露天)技术改造,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矿区生产补充勘探,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矿井新技术的推广,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鉴于实际开支中吨煤维简费偏低,矿井接替投入不足,矿井开拓延深、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的推广没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影响矿井后续生产和盈利水平。

规范增加煤矿环境治理成本后,原使用维简资金列支的矿区“三废”污染的治理成本、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防以及村庄搬迁成本,中小煤矿采区范围的搬迁赔偿等归入环境治理成本更合适,所以建议缩小维简费用的使用范围,将其重点用于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支出,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

(2)扩大安全费用使用、核算范围,促使安全资金投入足额、到位。

根据财政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文)规定,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十类支出。

实际工作中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偏窄,企业在安排资金使用时存在困难,往往形成安全费用结余,维简资金不足的现象,不能真正满足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需要。

因此,建议进一步扩大安全费用的适用范围。

比如:将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入到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增加矿井地质保障方面的资金使用。

老矿区矿井开采不断延深,地质构造增多、承压开采等问题突出,存在重大隐患,矿井地质保障投入(支护系统改造投入)可以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科学、有效的预防依据。

另外,与煤炭生产有关的矿井地面配套方面的安全投入也应当列入使用范围:如地面储装运安全设施、洗煤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等,以切实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3)取消或规范水资源补偿费核算。

山西省政府为了解决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资金补足问题,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在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国有重点煤矿、地方煤矿、中外合作煤矿均按最终销售产品(含出口产品)交纳水资源补偿费。

征收标准为:销售原煤2元/t、洗精煤3元/t,此项政策一直延续至今。

由于当时煤炭产品销售价格没有放开,山西省政府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基本由煤炭用户承担,生产企业实现煤炭销售后,连
同货款一起向煤炭用户收取后交山西省地税局,煤炭企业都按照代收代缴进行账务处理。

市场经济环境下,煤炭消费者购买煤炭产品实行的是市场价格,不存在用户负担、代收代缴问题,因此继续按照原来的方法核算已不适宜。

建议在政府没有取消此项收费之前,企业应当将缴纳的此项费用计入煤炭销售成本,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而不再从销售收入中人为挖出一部分作为“应交税费”,还原煤炭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真实成本。

(4)规范棚户区改造有关会计核算的内容。

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从2006年开始至今。

根据当时省政府会议纪要,棚户区改造用地行政划拨免收地价,但支付给农村的土地补偿费用由企业负担。

而且棚户区居民购房价中不包括小区外的配套费用,这部分费用也由企业负担,这些支出企业如何列支核算,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各单位的会计处理各种各样。

企业有能力负担的,自行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没有能力负担的,长期在往来挂账,形成企业的潜亏。

因此,建议对企业负担的土地补偿费,先统一计入房屋工程造价,待出售给职工住房时,按照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将企业负担的实际建造成本高于棚户区房屋出售价格的部分,作为对煤矿职工过去提供的服务的一种补偿,纳入“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核算,确认为企业的当期损益。

对棚户区配套费用企业负担的部分,如果配套支出预计能够形成资产,则由企
业自有资金列支,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对预计不能形成资产的费用性支出,由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成本”核算。

这些支出可以与企业未来的物业管理相结合,计入物业公司当期损益。

3规范煤炭成本的统计填报口径,消除对煤炭行业“暴利”的误解在目前煤炭成本不完全的情况下,国内某研究机构测算的煤炭企业的平均净利润率为12%左右,传说的煤炭是“暴利”行业的说法不切实际。

煤炭企业对外销售煤炭产品包括原选煤和洗精煤两种。

通常情况下,企业平时对外提供的只是原选煤成本,没有包括洗煤加工成本和洗煤损耗成本。

但对外销售的大多是精煤产品。

为了避免成本和售价不匹配给煤炭企业带来的误解,煤炭行业应统一煤炭成本的填报口径为具备对外销售条件的煤炭产品的完全
成本。

即对外提供煤炭企业为生产和销售煤炭产品所发生的全部耗费,包括原选煤成本、洗煤加工成本、洗煤消耗成本(回收率)和期间费用。

虽然完全成本本身有局限性,会计上已不再使用,但由于其能真实反映产成品成本构成的全部内容和各项组成的变化
情况,在成本管理中有一定的参考和运用价值。

所以,与煤炭产品售价对应的成本统计口径应当是具备对外销售条件的煤炭产
品的全部成本,不只是原煤成本表中的制造成本。

另一方面,煤炭企业人工成本统计不合理。

以工资为例,煤矿工人每个工作日正常的工作时间通常在10h以上,其1年的
工作时间至少相当于其他产业工人1.25a的工作时间。

以职工收入已有了很大提高的2009年山西五大集团为例,统计报表反映的年均工资50 000元,但若把实际工作时间考虑进去,矿工实际的月工资也就只有3 000多元。

这样的工资水平与煤炭行业苦、脏、累、险的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相比,职工的回报与付出还是有一定反差的。

煤炭企业现有的利润是在许多成本项目不到位的情况下实现的。

煤炭是基础产业,处在国民经济运行的源头,其成本科学与否,关系到煤炭价格体系的建立和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

煤炭成本足额到位,对节约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对能源工业的科学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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