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处置情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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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处置情
况探析】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处置一般分三种情况:一是留存境内,在外汇收支情况表中分别以“应付外汇股利”和“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的形式存在;二是当年正常处置情况,分别为汇出境外、境内再投资(包括对本企业增资及再投资于其他企业);三是其他处置方式,本文将结合外汇年检数据从以上三方面分别予以分析。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外国投资者利润大量滞留境内,外汇支出压力加大
2011年河北省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汇股利余额为*****.05万美元,同比增幅22.52%。
外国投资者未将已分配利润汇出境外,主要留作企业流动资金,对企业进行增资或投资境内其他企业。
同时,绝大部分企业存在人民币升值预期,这也是应付外汇股利快速增长的原因。
2010年末盈利企业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为*****.54万美元,同比增幅29.2%。
盈利企业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和应付外汇股利占外方全部留置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2.94%和7.06%。
(二)外国投资者正常处置利润金额呈上升趋势,且以汇出境外为主
2011年河北省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汇出金额为*****.66万美元,以人民币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金额为*****.96万美元,外方利润正常处置总额为*****.62万美元,同比增加*****.12万美元,增幅达45.25%。
其中利润汇出额占正常处置总额的88.38%。
从利润处置企业的行业分布看,主要分布在电信和
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行业,利润汇出金额分别为*****.97万美元,*****.41万美元,*****.41万美元。
究其原因,这些行业在前期经营中积累了大量利润,如某通信有限公司2009年末外方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为*****.52万美元,2010年9月进行利润分配后汇出*****.67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处置方式普遍存在
2011年河北省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以其他方式处置金额为*****.5万美元,同比降低1977.1万美元,虽然金额有所降低,但绝对值及占比较大,留置利润、正常处置、其他处置方式金额比例大约为10.8:1:1.2,其他处置方式不容小视。
二、外方利润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方利润大量留置境内,形成隐性外债
据统计,河北省2010年底外债总规模(本文所称外债总规模包括直接外债和外债转贷款余额)为*****.09万美元,而同年底外方未分配利润和应付股利之和是外债总规模的4.93倍。
如此巨额的隐性外债却游离于外债统计与监测范围之外,规避了外汇政策约束,不受“投注差”规模限制,加大了资本项目管理的难度。
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内外部经济环境发生逆变,出于资本追利的考虑,外方势必将累积多年的巨额留滞利润集中汇出,严重冲击我国的经济和金融安全。
(二)外汇业务系统统计监测手段不足
当前对企业利润留置的数据监测只能依据一年一度的年检进行,动态的外方利润处置情况仅可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系统或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在事后获知相关信息。
另外,利润汇出在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交易编码中归类为收益项下,属于经常项目范畴,而产生利润外资企业的再投资、利润分配信息均归属于资本项目管理,业务归属范畴不同影响统计监测工作。
(三)其他处置方式亟需纳入监管范畴
年检中发现,有些企业将外国投资者所得人民币利润直接划转给其境内关联企业使用或在境内消费,一方面,这些资金滞留境内,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可以进行套利用于境内企业融资,赚取高额回报;另一方面这些资金如果流向房地产市场,会给房地产市场增加调控难度。
三、完善对外方利润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的外汇政策法规,加强对外方利润的全方位管理和疏导
一是完善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对外方利润境内交割的方式、使用范围及相应处罚进行定性,确定法律依据,同时完善相应的汇出、投资、留置和划转细则,限制外方未分配利润的规模、分配时间,并要求外方利润留滞数额畸高或者留滞时间过长的企业提交书面说明和处置计划。
二是加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督促有境内再投资意图的企业及时按照规定履行登记程序,减少外方未分配利润的存量规模。
(二)完善外汇局业务系统统计监测功能,将外方利润留滞情况纳入统计监测范围
1、进一步健全外债统计监测体系。
一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对“应付股利”进行登记,自利润分配之日起超过90天未汇出境外的,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管理,期满后仍未汇出,需重新进行登记。
二是对“未分配利润”,自利润产生之日起超过1年未予以分配的,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管理,超过期限时,中介机构在审计中须如实披露。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登记时,还应核实企业境外借款、境外担保履约、企业外方股东已分配未汇出利润、按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计算的一年期以上未分配利润等情况,若发现以上几项之和超过“投注差”的,不得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2、全面实施外方利润处置外汇登记制度。
可借鉴贸易信贷
外汇管理模式,企业在年度审计结束后15天之内必须在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对于汇出部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留置于企业用以补充流动资金的利润,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留置利润纳入外债管理范畴,对于超出投注差的留置利润部分必须强制办理汇出、增资,再投资手续。
(三)加强内部信息沟通机制,实施本外币联动监测
在当前形势下,应加强与货币信贷、调查统计、反洗钱等部门的联动监测,对高风险行业、企业的信息实施共享,尤其是对于苗头性和倾向性的案例予以重点关注,以确保外汇管理部门能够及时掌握企业动向,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