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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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餐饮服务单位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进行自查,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一项义务。
第三条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包括幼托机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单位应该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义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辖区市场监管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并依法对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科应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五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等级,是指依据《XX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X食药监食[2013]32号)规定的方法和要求,每年由辖区市场监管所评价确定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
第二章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六条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
第七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并保存记录。
第八条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建立每日晨检制度。
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条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分类、分架存放,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过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具有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及消毒、保洁、存储、排水通风、餐厨废弃物、防尘防鼠防虫害等设施设备,对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清洗、维护、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第十二条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
第十三条制定并执行加工操作规程。
要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并教育培训员工严格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有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配备凉菜、食品分装、备餐、加工生食海产品等操作的,应设置相应专间;专间设置和专间操作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和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包括幼托机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不少于100g。
第十八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配送食品的最小使用包装或食品容器包装上的标签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等内容;储存和运输设备应符合规定要求;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开展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记录。
第三章自查报告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整改,以保证加工条件和行为持续符合规定要求,确保各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单位自查报告的内容为:
1.《XX市XX区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明确的各项主体责任;
2.餐饮服务单位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自查后应当如实填写《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表》(附件1)、《餐饮服务单位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以及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资料,由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签名,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包括幼托机构)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分别于每学期开学后10天内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提交本单位当期自查报告(2次/年);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交当年自查报告(1次/年)。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辖区市场监管所收到餐饮服务单位自查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检查;发现自查报告
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餐饮服务单位限期作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材料,或责令重新提交。
第二十四条辖区市场监管所应当在餐饮服务单位提交自查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辖区市场监管所应立即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并要求餐饮服务单位限期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实施现场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必要时可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抽取样品等。
第二十八条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并与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交换意见。
检查结论须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签字;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被检查企业拒绝签字的,由检查人员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动态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不合格企业
后处理中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可以与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合并进行。
第五章结果处理
第三十条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时限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经现场核查发现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的,由辖区市场监管所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提交的自查报告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情况的,责令重新提交。
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交自查报告,或未按照第二十九规定限期改正,或存在虚报、瞒报、谎报行为,情节严重的,餐饮服务单位量化等级作降一级处理;整改的餐饮服务单位由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责任约谈并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许可条件的重新核查。
第三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相关资料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资料保存不少于两年,并可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辖区市场监管所在现场核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辖区市场监管所在组织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报告进行书面检查、现
场核查和后续处理并记录保存有关监管信息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表
附件2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表
真实性承诺书
兹郑重承诺如下:由本单位向监管部门报送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表》和其他相关报告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
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