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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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工作范围包括:一协助调查工作; 二协助核实证据材料; (三)协助送达文书; (四)协助督促整改;
(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托协查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委托方发出委托协查函,同时提供已掌握的违法线索情况。

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涉案单位基本情况、协查范围、涉嫌违法事实、协助调查事项及内容等。

为了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为了提高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效率,和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质量,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这些都有一定的规范性和规定,对于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和规范,那么,▲福建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是什么呢,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省厅研
究制定了《福建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协查。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七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的具体实施,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向案件相关地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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