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工程竣工验收)律师拟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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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XX)粤正民律意函字第号重庆XXXXXXX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北京XX大学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就我方与贵司经营的“XXXXXX”存在侵权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根据北京XX大学提供的侵权链接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1、近期我委托人发现,贵司经营的“XXXXXX”发布了严重侵犯我委托人的内容,具体的链接如下:
http://**********************
上诉链接中“XXXXXX”为我委托人北京XX大学的名称,委托人之前已完成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达到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并不是不合格的一个工程,只是在程序上出现了些许的疏忽,但是贵司发布新闻已造成较为严重的误导性传播影响,文中并没没有写清楚,以致引起误导,且持续地进行传播,有些不明其中缘由的自媒体夸大甚至扭曲原有的事实进行传播,以致造成严重的各方面包括名誉方面的影响,作为媒介,贵司没有尽到对发布内容的进行审查的责任,导致严重失实的信息在“XX网”传播,对我委托人造成了严重侵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贵司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实施侵害行为的网络用户提供了便利,也将导致被侵权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根据北京XX大学之授权,本律师结合以上事实与理由,并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诉累之目的,今正式函告贵司如下:
1、请贵公司立即将上述链接删除、屏蔽,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如贵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我委托人拒不姑息,将立即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我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名誉损失向贵司索赔,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贵司承担!
特别提示:
贵司如对本函所述内容持有异议,请在签收本函后三日内回复,否则视为贵司认同本函所述内容。
以上内容,专此函致,望贵司慎重对待,及时处理函告事宜,以避免扩大损失,增加诉累。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
二○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