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美元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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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美元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深港美元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港美元支票结算的顺利运作,加速外汇资金周转,促进深港两地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深圳市企业对香港签发,以香港企业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驻港机构为收款人;及深圳市企业收受香港出票人签发的,并通过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实现资金清算的美元支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办理深港美元支票结算业务。
第四条企业签发深港美元支票限于自营进口贸易项下的支付;贸易从属费、非贸易及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签发深港美元支票。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外汇局)负责深圳市企业对港签发美元支票业务的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六条企业签发深港美元支票应当向深圳外汇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经深圳外汇局审核批准,可以签发深港美元支票。
(一)在深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年进口额达到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上;
(二)两年内无外汇违规行为,且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率在95%(含95%)以上;
(三)列入深圳外汇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四)经深圳外汇局批准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八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向深圳外汇局申请对港签发美元支票资格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涉外经营权的相关文件;
(三)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深圳外汇局核准的用于签发深港美元支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五)上年度《企业付汇报审总额核查表》(在深圳外汇局打印)。
第三章操作管理规则
第九条机构或个人收受香港出票人签发的美元支票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及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区分外汇收入性质,并审核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第十条企业可在现有的经常项目美元账户中选定一个账户作为对港签发美元支票账户。
深圳外汇局根据下列标准核定账户每月支票支出限额:
(一)年进口量500一1000万美元的,支票月支出限额100万美元;
(二)年进口量1000-2000万美元的,支票月支出限额200万美元;
(三)年进口量2000万美元以上的,支票月支出限额300万美元。
第十一条企业一次签发支票面额不得超过20万美元。
第十二条经深圳外汇局批准有对港签发美元支票资格的企业,凭深圳外汇局出具的《签发深港美元支票资格通知书》到选定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港签发美元支票结算手续。
核准签发美元支票帐户必须有足够余额确保证支付,如企业签发无足额美元存款余额的支票,付款银行须作退票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在填写深港美元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预填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
第十四条付款银行将提回的深港美元支票审核支付后,须代签发支票的企业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并按
国际收支申报有关规定向深圳外汇局传送电子数据。
第十五条银行在美元支票付款后,须督促企业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凭相应的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到付款银行办理核销单确认,并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第十六条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对深圳企业签发的并经港方交换回的美元支票,应逐日列出清单,
并在提回单据次日将相关信息报送深圳外汇局。
报送的信息包括:签发深港美元支票的企业名称、签发支票用途、金额及付款情况等。
第十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对签发深港美元支票企业事后提供的付汇单据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于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未办理核销单确认的企业名单,及企业对港签发美元支票的账户支出情况报深圳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支票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不得随意更换经深圳外汇局核准的深港美元支票结算账户。
如需更换,须经深圳外汇局批准并重新确认。
第十九条经核准的深港美元支票结算账户应按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法办理外汇收支。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对连续三个月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率低于95%,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深圳外汇局将取消其签发美元支票的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深港美元支票结算业务的,深圳外汇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知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停止其办理深港美元支票交换业务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