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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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2.24
•【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
正文
关于《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17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初步修改。
10月19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法规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并于20日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对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有些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三十六条对违反第六条第三款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但该条所列的处罚行为与第六条第三款的禁止行为的表述不完全一致;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执法主体也可以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第三十六条修改
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拒绝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或者擅自转移、处理、销毁登记保存的物品的,由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经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审后,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了修改建议稿。
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修改建议稿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修改建议稿提出了修改建议,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常委会本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对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自主创新和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草案表决稿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