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发、陈敏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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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发、陈敏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5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30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嘉璘
【审理法官】叶嘉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永发;陈敏怡
【当事人】黄永发陈敏怡
【当事人-个人】黄永发陈敏怡
【代理律师/律所】黄振镛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黄纤童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振镛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黄纤童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振镛黄纤童
【代理律所】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永发
【被告】陈敏怡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尚欠借款数额问题。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代理合同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尚欠借款数额问题。
陈敏怡先后五次向黄永发借款合共46500元,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黄永发与陈敏怡在2020年4月15日微信对话内容的证据可证明,陈敏怡已偿还其中借款3000元。
关于双方争议4万元借款。
从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据显示,陈敏怡在2020年4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方式已偿还4万元借款给黄永发。
后黄永发通过微信退回功能主动操作将4万元退还陈敏怡,并表示免除陈敏怡4万元借款债务。
黄永发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人,其免除陈敏怡4万元借款债务的行为,是黄永发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当时双方男女朋友关系也和好。
故一审判决认定黄永发免除陈敏怡4万元借款债务,双方相应的债权债务终止,陈敏怡尚欠借款本金3500元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黄永发上诉主张其微信退回4万元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黄永发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审查黄永发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元,由上诉人黄永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4:15: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永发、陈敏怡原是情侣关系。
2019年11月13日凌晨2时12分,黄永发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给陈敏怡。
陈敏怡于2019年11月13日凌晨2时22分收取了上述20000元,同时在微信对话中表示“欠你15000元”。
2019年12月12日下午4时49分至5时05分,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陈敏怡:我是想着你还没买车,就先借我点钱,我3月份前还给你。
黄永发:这次打算又借多少。
陈敏怡:什么叫又。
黄永发:打错字了。
陈敏怡:两万,3月份前还你,回头给你写个借条。
黄永发:加上这2万一共借多少。
陈敏怡:3万5。
黄永发:不是四万吗?加之前两万,这次两万,一共四万,对吧。
陈敏怡:吾系3万5咩,4万的话,我3月份最多给你3万,还有一万,我要再迟一两个月给你。
黄永发:嗯。
”。
2019年12月13日下午4时44分至5时13分,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陈敏怡:先转我,好吗,你买车那天我再转回你。
黄永发:要是这两天买呢。
陈敏怡:你听日买我都要转翻过你的啦。
黄永发:那一共多少了,我现在还有几万块,卖了车也花了一半了。
陈敏怡:有两万3月俾你。
黄永发:一共三万是吗。
陈敏怡:是。
”。
2019年12月13日下午5时19分,黄永发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陈敏怡。
陈敏怡即时收取了10000元。
同时,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陈敏怡:好。
黄永发:好什么。
陈敏怡:收到,总之你交钱个日,我就俾翻你。
黄永发:你把工资发给陈丽珍先吧。
陈敏怡:好。
”。
2020年1月14日下午12时05,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陈敏怡:老公,你转3000块给我,可以吗,我月底前还给你。
”。
2020年1月14日下午12时23分,黄永发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陈敏怡。
陈敏怡于2020年1月14日下午12时28分收取了3000元。
同时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陈敏怡:我欠你3万3了是吧。
黄永发:额。
陈敏怡:卖车都还不了喽,等那钱退我还你3000,过年后出粮就还一比先。
黄永发:要想办法搞钱才行”。
2020年4月1日上午9时32分至上午11时33分,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黄永发:我刚刚看了一下微粒贷,借1万十个月利息差不多900。
第一个月就要还1250左右。
黄永发:感觉唯有在微粒贷拿了。
陈敏怡:嗯,甘就微粒贷吧。
”。
2020年4月1日下午2时,陈敏怡通过微信收取了黄永发的10000元。
同时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
话:“黄永发:睡醒有钱收的感觉是不是倍爽儿。
陈敏怡:是的,但是要还啊”。
2020年4月15日下午9时21分,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黄永发:水电费当我出咯,你还2500我当还3000,怎样?。
陈敏怡:支付宝转了2444你。
你把钱收了吧,刚好2500元,就当我还你。
”。
2020年4月26日凌晨2时02分,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黄永发:那你干嘛不开门?什么意思?是不是有什么见不得光的。
始终不给我进去是吧。
”。
2020年4月26日凌晨2时44分,陈敏怡通过微信转账40000元给黄永发。
2020年4月26日下午15时30分,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黄永发:我可以什么都不要,但不能没有你。
陈敏怡:我真的活得好辛苦。
黄永发:我以后一个字都不会提了。
真的,你我各不相欠。
陈敏怡:你想清楚了吗?黄永发:想清楚了,我只想要回你。
陈敏怡:你没想清楚,你更需要钱现在。
黄永发:不需要。
”。
2020年4月26日下午17时02分,黄永发没有收取该40000元,并通过微信退回操作退还40000元给陈敏怡。
2020年7月26日下午11时37分,黄永发在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中,展示了微粒贷还款计划截图,并向陈敏怡微信转账3500元。
陈敏怡当即领取了该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黄永发、陈敏怡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二、陈敏怡是否偿还过借款;三、黄永发主动微信退回陈敏怡40000元的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黄永发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陈敏怡应向黄永发归还借款47527.98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陈敏怡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陈敏怡提交的证据没有原件,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陈敏怡仅提供微信聊天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据,且没有原件以供核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十一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陈敏怡应出示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现陈敏怡针对其主张无法提供原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在不能核实上述微信聊天截图复印件是否符合证据三性、排
除本案疑点的情况下,仍采信该证并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违反法律规定且片面的。
黄永发认为,陈敏怡仅提交复印件,未有原件以供核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二、黄永发微信退回4万元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条件不成就,陈敏怡仍应向黄永发偿还。
退一步讲,即使陈敏怡提交的证据为真,应结合当时的语境理解,黄永发是出于对陈敏怡感情挽回,且双方在谈婚论嫁阶段,如陈敏怡真能回到黄永发身边,与黄永发结婚成立家庭,黄永发可以对陈敏怡4万元的还款义务予以免除,故黄永发微信退回4万元的正确理解应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黄永发与陈敏怡最终分开,即条件无法成就,黄永发现仍可向陈敏怡主张权利,陈敏怡亦应向黄永发归还借款。
三、一审法院超出黄永发与陈敏怡的陈述进行裁判,是错误的。
在第二次庭审中,陈敏怡明确表示其在2020年4月26日前没有偿还过借款,并称忘记了2020年4月15日归还2500元的性质。
一审法院在黄永发与陈敏怡均不确认该2500元的关联性的情况下,错误地把陈敏怡于2020年4月15日向黄永发归还的2500元作为案涉借款予以扣减,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合上述,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缺乏考虑证据三性问题,仅凭一份复印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违反法律规定且相当薄弱的,陈敏怡至今仍未向黄永发清偿借款,故陈敏怡仍应向黄永发归还借款47527.98元及利息。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后,直接予以改判,支持黄永发的上诉请求。
黄永发、陈敏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3084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永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镛,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纤童,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敏怡。
审理经过上诉人黄永发因与被上诉人陈敏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黄永发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陈敏怡应向黄永发归还借款47527.98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陈敏怡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陈敏怡提交的证据没有原件,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陈敏怡仅提供微信聊天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据,且没有原件以供核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十一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陈敏怡应出示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现陈敏怡针对其主张无法提供原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在不能核实上述微信聊天截图复印件是否符合证据三性、排除本案疑点的情况下,仍采信该证并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违反法律规定且片面的。
黄永发认为,陈敏怡仅提交复印件,未有原件以供核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二、黄永发微信退回4万元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条件不成就,陈敏怡仍应向黄永发偿还。
退一步讲,即使陈敏怡提交的证据为真,应结合当时的语境理解,黄永发是出于对陈敏怡感情挽回,且双方在谈婚论嫁阶段,如陈敏怡真能回到黄永发身边,与黄永发结婚成立家庭,黄永发可以对陈敏怡4万元的还款义务予以免除,故黄永发微信退回4万元的正确理解应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黄永发与陈敏怡最终分开,即条件无法成就,黄永发现仍可向陈敏怡主张权利,陈敏怡
亦应向黄永发归还借款。
三、一审法院超出黄永发与陈敏怡的陈述进行裁判,是错误的。
在第二次庭审中,陈敏怡明确表示其在2020年4月26日前没有偿还过借款,并称忘记了2020年4月15日归还2500元的性质。
一审法院在黄永发与陈敏怡均不确认该2500元的关联性的情况下,错误地把陈敏怡于2020年4月15日向黄永发归还的2500元作为案涉借款予以扣减,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合上述,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缺乏考虑证据三性问题,仅凭一份复印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违反法律规定且相当薄弱的,陈敏怡至今仍未向黄永发清偿借款,故陈敏怡仍应向黄永发归还借款47527.98元及利息。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后,直接予以改判,支持黄永发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陈敏怡辩称:黄永发称我方证据没有原件,是因为两人准备分手的时候黄永发打我把我的手机摔坏了,我的证据都是以前截图上传到云端的照片,而且我都是当时已经截图上传了,不是事后上传的。
我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同意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黄永发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陈敏怡偿还黄永发借款本金47527.98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陈敏怡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永发、陈敏怡原是情侣关系。
2019年11月13日凌晨2时12分,黄永发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给陈敏怡。
陈敏怡于2019年11月13日凌晨2时22分收取了上述20000元,同时在微信对话中表示“欠你15000元”。
2019年12月12日下午4时49分至5时05分,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陈敏怡:我是想着你还没买车,就先借我点钱,我3月份前还给你。
黄永发:这次打算又借多少。
陈敏怡:什么叫又。
黄永发:打错字了。
陈敏怡:两万,3月份前还你,回头给你写个借条。
黄永发:加上这2万一共借多少。
陈敏怡:3万5。
黄永发:不是四万
吗?加之前两万,这次两万,一共四万,对吧。
陈敏怡:吾系3万5咩,4万的话,我3月份最多给你3万,还有一万,我要再迟一两个月给你。
黄永发:嗯。
”。
2019年12月13日下午4时44分至5时13分,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陈敏怡:先转我,好吗,你买车那天我再转回你。
黄永发:要是这两天买呢。
陈敏怡:你听日买我都要转翻过你的啦。
黄永发:那一共多少了,我现在还有几万块,卖了车也花了一半了。
陈敏怡:有两万3月俾你。
黄永发:一共三万是吗。
陈敏怡:是。
”。
2019年12月13日下午5时19分,黄永发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陈敏怡。
陈敏怡即时收取了10000元。
同时,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陈敏怡:好。
黄永发:好什么。
陈敏怡:收到,总之你交钱个日,我就俾翻你。
黄永发:你把工资发给陈丽珍先吧。
陈敏怡:好。
”。
2020年1月14日下午12时05,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陈敏怡:老公,你转3000块给我,可以吗,我月底前还给你。
”。
2020年1月14日下午12时23分,黄永发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陈敏怡。
陈敏怡于2020年1月14日下午12时28分收取了3000元。
同时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陈敏怡:我欠你3万3了是吧。
黄永发:额。
陈敏怡:卖车都还不了喽,等那钱退我还你3000,过年后出粮就还一比先。
黄永发:要想办法搞钱才行”。
2020年4月1日上午9时32分至上午11时33分,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黄永发:我刚刚看了一下微粒贷,借1万十个月利息差不多900。
第一个月就要还1250左右。
黄永发:感觉唯有在微粒贷拿了。
陈敏怡:嗯,甘就微粒贷吧。
”。
2020年4月1日下午2时,陈敏怡通过微信收取了黄永发的10000元。
同时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黄永发:睡醒有钱收的感觉是不是倍爽儿。
陈敏怡:是的,但是要还啊”。
2020年4月15日下午9时21分,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黄永发:水电费当我出咯,你还2500我当还3000,怎样?。
陈敏怡:支付宝转了2444你。
你把钱收了吧,刚好2500元,就当我还你。
”。
2020年4月26日凌晨2时02分,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黄永发:那你干嘛不开门?什么意思?是不是有什
么见不得光的。
始终不给我进去是吧。
”。
2020年4月26日凌晨2时44分,陈敏怡通过微信转账40000元给黄永发。
2020年4月26日下午15时30分,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黄永发:我可以什么都不要,但不能没有你。
陈敏怡:我真的活得好辛苦。
黄永发:我以后一个字都不会提了。
真的,你我各不相欠。
陈敏怡:你想清楚了吗?黄永发:想清楚了,我只想要回你。
陈敏怡:你没想清楚,你更需要钱现在。
黄永发:不需要。
”。
2020年4月26日下午17时02分,黄永发没有收取该40000元,并通过微信退回操作退还40000元给陈敏怡。
2020年7月26日下午11时37分,黄永发在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中,展示了微粒贷还款计划截图,并向陈敏怡微信转账3500元。
陈敏怡当即领取了该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黄永发、陈敏怡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二、陈敏怡是否偿还过借款;三、黄永发主动微信退回陈敏怡40000元的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黄永发、陈敏怡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陈敏怡先后五次向黄永发借款合共46500元,陈敏怡的借款意思表示明确且双方发生相应的收付款的行为,借款经过有黄永发、陈敏怡的微信对话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黄永发、陈敏怡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有效。
黄永发、陈敏怡双方没有约定微粒贷产生的利息,可以转作为借款本金。
故,黄永发主张微粒贷产生的利息1027.98元列为借款本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陈敏怡向黄永发借款金额合共46500元。
二、陈敏怡是否偿还过借款。
2020年4月15日,黄永发微信对话表示“水电费当我出咯,你还2500我当还3000,怎样?”。
陈敏怡随后微信转账偿还了黄永发借款2500元,黄永发予以收取。
虽然陈敏怡只偿还了2500元,但黄永发自愿明确表示视为陈敏怡已偿还借款3000元。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陈敏怡已向黄永发偿还借款3000元。
三、黄永发主动微信退回陈敏怡40000元的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黄永发、陈敏怡双方的微
信对话记录,截止2020年4月26日,陈敏怡欠黄永发借款40000元的事实,双方是清楚明确的。
2020年4月26日凌晨2时44分,陈敏怡微信转账支付黄永发40000元。
黄永发、陈敏怡对该支付行为为陈敏怡偿还借款行为,无异议。
故,应认定陈敏怡向黄永发偿还借款40000元。
在陈敏怡偿还借款40000元的行为发生后,双方在当天的微信对话中,多处提及并讨论了借款问题。
结合双方的对话内容,尤其是黄永发“我可以什么都不要,但不能没有你。
我以后一个字都不会提了。
真的,你我各不相欠。
想清楚了,我只想要回你。
不需要。
”等对话内容以及在对话后黄永发通过微信退回功能主动操作退还陈敏怡40000元的行为,一系列的对话及主动退回行为,应认定黄永发免除陈敏怡40000元借款债务的意思表示。
黄永发免除陈敏怡40000元借款债务的,双方相应的债权债务终止。
综上,陈敏怡尚欠黄永发借款3500元,应予偿还给黄永发。
黄永发诉请陈敏怡偿还借款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3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月7日(即起诉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黄永发主张超过3500元的借款金额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相应事实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敏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黄永发借款3500元;二、陈敏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黄永发上项借款的利息(利息以借款3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月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黄永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黄永发负担438元,负担50元。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尚欠借款数额问题。
陈敏怡先后五次向黄永发借款合共46500元,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黄永发与陈敏怡在2020年4月15日微信对话内容的证据可证明,陈敏怡已偿还其中借款3000元。
关于双方争议4万元借款。
从黄永发与陈敏怡的微信对话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据显示,陈敏怡在2020年4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方式已偿还4万元借款给黄永发。
后黄永发通过微信退回功能主动操作将4万元退还陈敏怡,并表示免除陈敏怡4万元借款债务。
黄永发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人,其免除陈敏怡4万元借款债务的行为,是黄永发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当时双方男女朋友关系也和好。
故一审判决认定黄永发免除陈敏怡4万元借款债务,双方相应的债权债务终止,陈敏怡尚欠借款本金3500元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黄永发上诉主张其微信退回4万元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黄永发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审查黄永发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元,由上诉人黄永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叶嘉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宁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