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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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
〔2021〕76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新银保监罚决字〔2021〕7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1.09.08
【处罚机关】新疆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处罚对象】王苗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02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1〕76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王苗
职务:时任车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车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车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9年9月至10月,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予2478名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共计113.34万元,涉及保单共计13628件,保险费共计1370.71万元。

你作为时任车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银行流水复印件、公司业务清单、询问调查笔录、财务凭证复印件、保单信息复印件及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9年,协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虚构保险代理业务套取费用,共计25.49万元,涉及保单共计1373件,保险费共计171.48万元。

你作为时任车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单复印件、业务台账、财务凭证复印件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决定对王苗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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