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4.14
•【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
正文
关于《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4月14日在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大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晓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12月23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将条例草案发送给法制委员会委员、立法咨询组成员、部分市人大代表以及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同时,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反映的主要问题,到市内有关单位、基层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山西省、上海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题立法调研。

3月26日,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专题论证会,邀请部分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立法咨询组成员、志愿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志愿者代表,针对志愿服务概念、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志愿者权利义务、志愿服务组织职责、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4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
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第三条是关于志愿服务、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基本概念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志愿服务活动应该是有组织开展的,与传统意义上的邻里互助相区别。

在调研和论证中,部分专家和志愿服务工作者提出,志愿服务是群众性、社会化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目前社会上自发的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存在,也需要大力提倡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崇尚奉献的社会风尚。

特别是现阶段,条例的立法宗旨应当是弘扬志愿服务理念,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对志愿服务活动是否是有组织的进行不应加以限定。

法制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同时,借鉴民政部规章以及其他省市条例对志愿服务的定义,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和我市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条例中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职能做出规定,以保证志愿服务活动能够按照中央要求有序开展。

法制委员会采纳上述意见,建议在第四章中增加一条,表述为“市及区(市)县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三、条例草案第八条是对大连市志愿者联合会职能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志愿服务本质上属于自愿、自主和自治的活动,依循“高度自治、低度管理”的理念,应当对大连市志愿者联合会的性质作出明确界定,避免社团组织行政化的倾向。

根据调研情况和论证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大连市志愿者联合会是社会团体,在地方立法中规定其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志愿服务活动缺乏相关依
据。

从发挥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作用等方面考虑,经过与市文明办、市民政局等部门沟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相关单位或组织可以依法成立市及区(市)县志愿服务联合会等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组织、协调会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四、条例草案第十条是对志愿者义务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咨询组成员提出,应当增加“志愿者应当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维护志愿服务组织的声誉和形象”,“维护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内容。

按照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该条内容进行了充实,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相关内容予以调整,修改为“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征得志愿服务对象的同意,并明示所提供的服务为志愿服务;(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秘密;(四)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五、条例草案第三章是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

在调研论证中,有的法制委员会委员认为,条例草案缺少关于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一般规定。

为鼓励和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的规范发展,体现志愿服务组织作为社会团体的平等性,建议增加关于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表述为“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在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服务范围、联系方式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同时,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关于志愿服务组织职责的规定进行合并,修改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
动;(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培训、考核;(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四)依法接收、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五)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根据志愿者要求,如实开具志愿服务证明;(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六、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是对开展具有较高风险志愿服务活动的特别规定。

本条规定与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等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同时,在我市志愿服务活动实践中,客观存在较高人身伤害风险的情况。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中多个条款涉及志愿服务活动风险问题,应该在条例中统筹考虑设计风险防范以及救济和法律责任条款,明确需要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形,保证志愿服务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制委员会认为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是保障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权利、义务的有效方式,应当采纳组成人员的意见。

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一)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等有较高风险的;(二)需要志愿者连续提供一个月以上专门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的。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同时,增加一条对志愿服务协议内容的规定。

表述为“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二)志愿服务物质保障;(三)风险保障措施;(四)相关责任条款;(五)争议解决方式;(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志愿服务活动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的特征,是提升市民综合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有效载体,建议增加学校加强志愿服务意识的教育,鼓励大中学生参加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等内容。

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提倡公务人员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法制委员会采纳这些意见。

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支持和保障一章,将鼓励、支持、保障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等内容统一纳入其中。

即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七条调整到该章中,同时新增加三条规定,表述为“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青少年学生志愿服务意识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推广志愿服务理念。

” 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九、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是对参与抢险救灾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的法定应对主体,并对应急志愿服务实行统一管理。

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在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中,都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

根据我市实际,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活动
时,应当接受本市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同时删除了本条中有关“志愿者跨区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大连市志愿者联合会联系、备案”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这些修改已在草案修改稿中用黑体字表示出来。

法制委员会根据以上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